代理人被代理人
A. 委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不是同一個意思
意思不一樣,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將權利委託給他人(委託代理人);被代理人:是當事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B. 被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被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活動。代理許可權是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依據,代理人有義務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活動,被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代理人這樣做。
2.被代理人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依據代理許可權而獨立地進行代理活動,但是,代理人是為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活動的,被代理人理所當然地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
3.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據代理制度的規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時,並不享有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一旦產生或完成,代理人應及時地、全部地將其在代理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移交給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在確立委託代理的法律關系時,被代理人應明確表明授權許可權。
2.被代理人應該向代理人詳細介紹為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的依據材料。
3.被代理人應向代理人支付有關費用。
4.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務過程中受到損失時,被代理人應當賠償代理人的損失。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代理人有權依據法定或約定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還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明確授權許可權。應當指出,代理人享有這項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
2.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如實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資料。
3.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費用。
(2)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代理人應認真地履行其代理職責。在代理活動中,不論代理人依據法律規定還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取得代理權,代理人都負有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義務。
2.代理人應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在委託代理活動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的知識、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託代理事務和實現利益的保證。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應當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而不能隨意地把代理工作轉給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徵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續時,才能轉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應及時、完整地向被代理人報告其所代理工作的進展程度和完成情況,代理人在完成受託代理事務後,應及時地將為被代理人取得的財產和有關權利義務及其法律文件和有關資料轉交給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時代理。在前一種情況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內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決定的,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利益對立而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在後一種情況下,代理人為自己同時代理的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也僅憑代理人一個人的意志決定,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的好惡或偏袒而損害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上述兩種情況都與合同雙方的法律行為相違背,如不加以禁止,就會為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里所說的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共謀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明確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6.代理人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非法活動。
3.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時,也會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
1.第三人有權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也有義務向第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2.第三人有權拒絕各種無權代理行為。
(2)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義務:
1.第三人應當依據代理人的許可權與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並應自覺地遵守。
2.為使代理活動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許可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應當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第三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義務。第三人應按照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內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第三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C. 民法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兩兩對應,簡單條理)
1、概念不同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相對人,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權利不同
代理人與全權代理人只是代理許可權不一樣,代理人是指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常見於行政法中,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3、內容不同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成為法定代理關系或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他們的代理只適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
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託代理人,不能成為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選派代理人。
D.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 委託代理人在不知被代理人有違法行為有風險嗎
委託代理人一般在受被代理人時應對被代理人進行適當的了解,詢問,如被代理人瞞報,事後出了事,則委託代理人沒有行為風險,如事前知道被代理人有違法行為仍給予代理,哪出了事有責任風險。
F.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情形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代理及其適用范圍】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G. 如何理解: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
1、原則上,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簽名字要簽被代理人的名字。 2、你簽自己的名字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呢?如果有,簽你的名字也沒問題,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3、如果沒有授權委託書,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你是有代理權的,與你簽訂了合同,仍然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這就是表見代理。
H. 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有兩種情況:1、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進行的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不明的責任在被代理人,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讓被代理人明確,如被代理人不明確授權,代理人可以拒絕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據授權不明的委託書進行代理,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因代理人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