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法
『壹』 什麼是專有技術
1 專有技術簡述
對專有技術的稱呼、含義及解釋不盡一致,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是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
產權會議上由匈牙利代表團提出的:「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專有技術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無形性。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其表現形式廣泛,包括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也包括技術人員的經驗和
知識、經營訣竅等。此外,在新經濟下各種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被視為專有技術。
(2)可獲利性。專有技術是對完成某種具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或者經驗積累後形成的技術,其必須具有專有的實用價
值,可獲利性是專有技術與常識之間的最大區別。
(3)保密性。專有技術在很多范圍內被看作與專利技術相對的非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具有獨占性且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期限,其在專利法規定范圍內公開;而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的特點,因此難以為公眾所接受知悉。專有技
術的權利人在主觀上有保密的意識並對其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專利技術應是未公開的、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專有價值。保密性是專有技術的最主要特性。
2 對專有技術出資的理解
(1)作為法律規范的專有技術出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修
訂)等法規也對知識產權出資這一方式予以認可。
專有技術出資的合法性應得到明確。但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相應條款存在保留內
容,法律、行政法規可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財產出資予以限制約束。
(2)作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及秘密性特點的知識產權,需要由企業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維護企業權益。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商業秘密列為專項任務,並明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財務核算的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修
訂)、《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均對無形資產出資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接受包括專有技
術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無形資產對外出資。無形資產的出資均遵守程序和評估作價等規定。企業通過接受投資取得
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取得的專有技術,其價值應合理確定並具有公允性,其入賬成本為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3 專有技術出資與其他財產出資的差異
專有技術因其特殊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時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一定的差異。
3.1 投入及持有期間均存在法律風險
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於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
己的名義出資,對其權利的界定及證明存在難度。因此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比較,專有技術作為出
資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難以補救,故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企業其資本易處於不穩定狀態。
這一風險仍將延續存在於企業持有此專有技術期間。獲取專有技術後,企業不僅可使用該專有技術,也可在此基礎上進
行進一步研究並申請專利權。如果原專有技術權利人取得專利後,通過出資等合法手段獲取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因此,合法取得的專有技術仍然存在法律風險。
3.2 權屬轉移方式不同
資產轉移是出資的前提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資需「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貨幣、實物以交
付為手段,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及商標均需履行資產更名手續。但專有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對
10/17/2010 專有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及對策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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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屬無形資產范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也是確定出資人權利的依據。因專
有技術的秘密性特徵,對專有技術專有性的判斷較為不易。亦因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法定保護期限,其權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法、清算價格法及數學方法。實踐中,出資的無形
資產價值評估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對除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通常只需考慮預期收益價值折現金額。就專有技術而言,其評
估價值應為預期收益價值(即未來投入使用可能產生的收益)減去維護成本(即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而支出的費
用)後的現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為專有技術價值;V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預期收益;C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維護成本;i為貼現率;t
為專有技術的經濟壽命。
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少。越先進的專有技術越具備壟斷性,其預期可創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術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維護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長。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並不存在必然的先進性差異,但專利技術的先
進性是經公開程序得以驗證的,而專有技術的技術先進與否缺乏公允性判斷。折現率受行業風險和企業風險因素等密切影
響,風險越高,折現率越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維護成本越高,當某項專有
技術逐浙被常識化,其維護成本高於其收益價值後,所有人將放棄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維護,其專有性和壟斷價值將消亡。
專有技術的預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局限性。此外,因為被投資企業對專有技術不具有獨占性,其市場
及預期收益將受競爭對手、市場甚至不道德投資者同業競爭的影響,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計算並確定專有技術公允價值變
得更為復雜。專有技術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類資產可比性,所以其價值難以准確評估。其所導致的真實收益會可能與最初的
評估價值發生較大的偏離。
4 專有技術出資應注意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來的公司重視知識產權的建設及應用,專有技術出資的情形也將來越多見,相應的法
律、知識產權及財務等問題必將頻現。因此,對專有技術出資,應採取更為嚴格謹慎的態度。
首先,應細化專有技術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專有技術出資制定不同的規定,嚴格規范專有技術出資。明確限制以不能單
獨轉移的專有技術做為出資方式。對具整體性、能單獨確認的專有技術,法律及出資協議均應明確出資人避免同業競爭或損
害被投資企業商業利益等行為的保證及措施。
其次,對專有技術可能存在的復雜知識產權情形,法律需進一步明晰。出資各方及被投資企業也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
護,在出資協議中約定對被投資企業利益給予合法保障的條款。
第三,因各種因素影響,專有技術在企業運營中實際創造的價值與出資評估時的預期收益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目前,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方法及程序未考慮專有技術的特殊性,為有效管理,應針對專有技術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實務方法。
對專有技術價值存在高風險這一實際情況,法律、出資人及被投資企業均應對專有技術出資後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予以
關注。企業應按財務准則要求確認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情形,並對專有技術的價值定期進行調整。最為重要的是需保證注
冊資本的充實性。如果因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而出現明顯的不利影響,出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出台置換出資或補足出資等
方式的承諾及措施,以糾正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威脅,更合理地保證其他出資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杜文利,吳永奪. 專有技術出資法律問題芻議〔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報,2009(8)
2 王紅 論跨國公司無形資產轉移定價〔J〕. 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
3 張國妮. 論知識產權保護中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問題〔J〕. 人大研究,2008(6)
4 朱京安. 論專有技術的特點及其法律保護〔J〕. 經濟與法,1992(10)
『貳』 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區別是什麼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與商業方面未披露過的信息等。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後來合同法頒布後,用了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與商業方面未披露過的信息等。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後來合同法頒布後,用了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不同詞彙,而不用非專利技術的稱謂。 在法律意義上,過去的非專利技術就是指技術秘密,不構成技術秘密,就不能受到保護了。這就更明確劃分了界限。在實踐中,確有的將某些公知技術也誤認為是非專利技術來轉讓。 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應該是更大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是界定不清的。應當明確,依據什麼享有專有權,是專利技術還是技術秘密?這都可能產生專有權,這在法律上有意義。
『叄』 專有技術的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是抄一種無形的知識襲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經常援引民法、合同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肆』 專利和專有技術有什麼區別嗎
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在於,專有技術與專利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的成分,都是人版類智力活動的權成果,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則是秘密的。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其有效期一般為15年或20年。但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的問題,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為公眾所知,就受到保護,不過,一旦被公開,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專有技術許可證中,一般都訂有保密條款,要求被許可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把專有技術的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3、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有關國家專利法的保護,而專有技術則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它不是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求得保護,而主要是根據民法、刑法、不公平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保護。
『伍』 專有技術的解釋
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范、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 專有技術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不屬知識產權,不受法律保護。是技術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轉讓合同上規定受讓方須承擔保密義務。
『陸』 什麼是專有技術啊
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
專有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現而在合同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發展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 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
『柒』 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專有技術來與專利的區別自在於,專有技術與專利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的成分,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則是秘密的。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其有效期一般為15年或20年。但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的問題,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為公眾所知,就受到保護,不過,一旦被公開,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專有技術許可證中,一般都訂有保密條款,要求被許可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把專有技術的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3、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有關國家專利法的保護,而專有技術則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它不是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求得保護,而主要是根據民法、刑法、不公平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保護。
『捌』 專有技術受什麼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經常援引民法、合同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保密措施:
①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范圍。
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現而在合同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發展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玖』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區別
1、保密性不同:專有技術是保密的技術;專利技術是公開的技術 。
2、時效性不同 :專有技術在保密狀態下可以沒有期限;專利技術有法定期限 。
3、地域性不同 :專有技術沒有地域限制;專利技術在批准授權的地域內受保護 。
4、權利取得方式不同 :專有技術是事實上的佔有;專利技術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獲得 。
5、法律保護不同 :專有技術受相關法律的保護;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
(9)專有技術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專利主管機關也應向社會公開公告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方面使社會了解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監督專利權的授予;同時也為公眾提供發明創造信息和利用發明創造的機會。
專有技術是保密的技術。專有技術,一般指的是非專利技術,屬於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從廣義上講,也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國外會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在我國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法,而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
『拾』 如何判定是否為專有技術
也稱「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不屬知識產權,不受法律保護。是技術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轉讓合同上規定受讓方須承擔保密義務。
各國對專有技術含義解釋不盡一致。專有技術也稱技術訣竅(know-how)、技術秘密、商業秘密(tradesecrets)。
國際商會在其1957年10月17—l8日的會議報告中曾提出如下定義:「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專有技術不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術,而且也指與實施專利所必需的製造方法有關的技術,它還指製造商在研究中開發的、還未被其競爭者所掌握的實用和專有的方法及技術知識」。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採用「未公開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一詞,特指未公開的、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未經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但為發明人所壟斷,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如設計圖紙、資料、數據、技術規范、工藝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