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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訴訟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20:05

① 准予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為什麼呢?
陶律師。

②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基本概念和區別

一、基本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內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容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
二、區分
管的范圍不一樣....沒什麼可比性

③ 闡述行政許可類行政訴訟案件特點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來概況。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④ 行政許可,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概念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核,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包括審批、審核、批准、認可、同意、登記等多種不同形式。設立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現實生活中,行政許可與社會組織、個人活動的關系極為密切。例如開辦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注冊會計師職業需要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結婚需要登記取得結婚證等,都屬於行政許可的形式。
2.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在與行政主體發生行政爭議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判斷相對人的訴訟主張是否妥當,以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如納稅人狀告違法的稅務機關。
3.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管理職權時,與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或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二、關系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行政行為,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⑤ 誰能用大白話解釋下 刑事. 行政. 民事。行政訴訟,行政許可 訴訟 都啥意思

刑事,代表對一種行為的處理方式,該行為因涉嫌觸犯刑法的禁止性規定而可由國家機關根據刑法進行處罰,即俗稱的犯罪行為。對該行為的處理方式包括主刑與附加刑。比如,殺人,搶劫,強奸等
行政,代表一種對政府公權力與公民個人之間互動的管理,其特點1是有政府公共權力的介入(該公權力區別於管理刑事行為的公權力的特點在於,其屬於社會服務性質,依據的是行政法規,而非刑事法);2是雙方地位不平等,基本特徵為行政許可事項或行政執行事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特點在於一方通常為申請方(個人公民公司企業等),一方為被申請方(政府),申請方向被申請方提出對特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等,比如,結婚登記,徵收補償等,企事業注冊登記;行政執法事項時政府部門根據行政法,法規,規章的規定,主動執行權力,比如,稅收,行政處罰,交通管制等。
民事,代表平等個體之間的關系調整,特點是民事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其特點是針對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身關系的調整。比如買賣,贈與,繼承,婚姻等。
行政是訴訟,就是基於政府行政行為的訴訟,有特殊的訴訟程序,比如行政復議前置,說白了就是對於政府不許可你做的事項,你要打官司,就必須先申請政府再審議一次,如果再不許可,才能打官司。具體參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許可,就是某些事項或行業只有經過政府的許可方可從事,比如從事餐飲,就要有政府的衛生許可證等。

⑥ 怎樣就算行政許可案件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舉個列子就是你想開家超市,要辦理一個營業許可證,你手續全部齊全,但是工商局就是不給你辦理,這個就叫行政許可案件!

⑦ 准予行政許可是否應該告訴其訴權和起訴期限

按照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41條可以這樣理解:
(1)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應該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相對人可以在3個月內到法院起訴的,就可以適用司法解釋第41條,實際41條有2層含義,一方面是相對人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起訴,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無從知道訴權,起訴期限則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進行起訴,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行政行為的主體需為行政機關,這是其主體要素.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同時這也構成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具體來說,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行政訴訟中,時效可以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前者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即使此種情形.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或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在其未告知時,行政相對人應當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按照法律的相應規定計算訴訟時效,需要注意的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否則勝訴權也將消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1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⑧ 行政許可法規定哪些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您好! 最高法院出台了行政許可法的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具體包括如下九個問題:一是查閱權訴訟的原告范圍及判決方式問題;二是以各類通知為典型的過程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三是多階段許可及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適格被告問題;四是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問題;五是新舊法的選擇適用問題;六是被告逾期舉證的處理方式問題;七是不予許可決定案件的判決方式問題;八是多因一果的賠償責任問題;九是行政補償訴訟的時機、標准和程序問題。
按照該司法解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僅可以起訴受行政許可法規范的各類行政行為,還可以起訴事實上具有最終性的過程行為、上級機關批准行為、下級機關初審行為。另外,該司法解釋還增加了兩種新的訴訟類型:補償訴訟和查閱權訴訟。
該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條款中的「合法權益」主要限於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其他權益,並不包括單純的知情權在內。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查閱權訴訟是新類型的行政案件,其判決方式亦有必要加以明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告拒絕公開本應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責令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向原告公開。據此,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准予原告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最為倚重的一種管理方式,其重要性遠非其他方式可及。為了讓行政審判更好地發揮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司法政策上重視行政許可,針對其制定專門的解釋性規則大有必要。
希望以上解釋能夠幫到您。謝謝閱讀!

⑨ 政府行政許可違法,間接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可訴嗎

政府行政許可違法,間接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可訴

行政訴訟分為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⑩ 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起訴的訴求怎麼寫

起訴前也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起訴狀》的訴求至少要寫明:1、你申請許可的事項合理合專法;2、你自己具有屬相關從事所申請許可事項的資職;3、列舉法律和地方法規中、支持你申請許可的事項相關條款;4、訴請法院判決主管部門予自己辦理(你申請許可事項)《許可證》並支付該案費用及你的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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