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代理詞
『壹』 民間借貸 借貸人讓我在擔保 其實當時我並不了解情況 但他們欺騙我讓我簽字 現在借貸人跑了我沒錢換怎麼辦
案件簡要: (本案人名已經處理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鄒山從周英處借款,並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條一份,雙方約定該借款用期為30天,如按期歸還,就少償還10000元,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借款人自願承擔實現債權的一切訴訟費用及法律責任……鄒林及另一擔保人王勇自願為借款人鄒山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並為周英提供擔保承諾書,內容為:「我(們)自願為鄒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提供擔保,落款為連帶擔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時債務人鄒平已經不知去向。債權人周英於是找到兩個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王勇於周英達成協議同意承擔5萬元,而鄒林拒絕承擔責任,於是債權人周英語2009年5月21日起訴鄒林,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託及其訴訟過程:
被告人鄒林於2009年6月份到我單位委託代理一審,我作為被告人的委託代理人代理其參加了一審的審理。
由於本案的擔保合同內容比較特殊,裡面既存在一般擔保的內容規定,又存在連帶擔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認定為連帶擔保合同。(一般擔保的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能夠要求擔保人來承擔,而連帶擔保則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主要權利,也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這完全憑債權人的選擇。所以在此提醒朋友們在替他人擔保的時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在告知委託人的情況下,參加了開庭。
2009年6月29日在濟南市濟陽縣剁石法庭進行了審理。我以被告主體不適合(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擔保性質為一般擔保)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等。但法院援引擔保法《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沒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決被告人承擔5萬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審法院下達判決書,同年7月30日鄒林再次來到我單位,委託我為其代理二審。(在此感謝他的信任)一審期間我已經要求鄒林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債務人鄒平詐騙,同時得知一審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經報案。
2009年8月1日上訴立案,由於案件排期問題,一直未能開庭審理。在此期間,債務人鄒平已經被逮捕歸案,並已經以詐騙罪開庭審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審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由**法官主持審理,二審中我改變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擔保性質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進行代理:第一,債務人鄒平已經因詐騙罪被濟南市濟陽縣法院判決認定為詐騙罪,因此保證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上訴人鄒林在本案中屬於受害人,債務人鄒平既欺詐了債權人又欺詐了保證人,保證人有撤銷的權利。
中級法院在此情況下,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來支持我的代理意見,並給予15天的補證時間。(事實上二審開庭時債務人的詐騙案審理已經完成,但是判決書還沒有下達,這15天為我們取證爭取了時間)。
2010年1月26日,我寫了申請書,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到縣法院調查取證。中級法院未予准許(因為基層法院好多情況下會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1月28日我親自去了濟陽縣法院案卷室調查債務人鄒平詐騙案的判決書及開庭筆錄。幾經周折,在經過了庭長簽字,跑遍了檔案室、刑事審判庭辦公室、審案室之後,取得了判決書及開庭筆錄的證據材料。
在這一新證據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詞,請求法院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上訴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應經被認定詐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主張住合同無效,而保證人主張保證合同無效,法院應當主動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免除上訴人的保證責任。
2010年6月23日,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二審終審判決書:一、撤銷山東省濟陽縣法院(2009)濟陽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周英對鄒林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至此,二審終結,上訴人勝訴。經過我和當事人共同的努力,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
看看這個真實的案例 應該對你能有所幫助吧
『貳』 我是擔保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借款人下落不明,開庭審理程序
一、法庭調查順序
(一) 法律的有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
(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1條規定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二)實踐中普通的一審民事案件的法庭調查順序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
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
當事人的意見。
6、 當事人舉證 質證( 包括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7 證人出庭作證
8 、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質證
7、鑒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8、專家輔助人出庭
(三)注意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法庭調查順序的規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准。
2、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質證後,法庭才安排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四)質證的技巧
1、 聽的技巧
1)聚精會神
邊聽、邊記,做到不遺漏、不誤解。
2)不被對方情緒性詞語所干擾
3)注意對方的語氣、語調、語速等。要善於聽音辯調,注意對方的言外之意。
2、看的技巧
對法庭上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要仔細辨別。辨認,是對該類證據最主要的調查手段。
4、對質的技巧
1)證據失實的,以所獲之實對質。
2)證據片面的,以全面對質。
3)證據謬誤的,以真理對質。
4)證據矛盾的,以借言對質。
二 法庭辯論問題
●雙方當事人應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法庭辯論由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言。一輪辯論結束後 , 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下一輪辯論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容。
1、爭議焦點是什麼?
有爭議的事實。
有爭議的理由。
2、 在辯論中,如果出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即會予以制止。
3、法庭辯論即將完結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會明確表示: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如果,當事人均表示沒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法庭辯論到此結束。
4 最後陳述: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 最後陳述: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6、調解: 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徵求各方當事人意見:(順序與辯論順序相同)是否同意調解?
如各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調解後,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 調解的會有二種可能性:
● A、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後,立即生效。)
● B、調解未達成協議。
● 調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 如各方當事人中有一方表示不同意調解,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現在休庭,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7 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注意仔細閱讀,有錯誤和遺漏處要求書記員糾正或補記。)
(三)其他的問題:
1、關於變更訴訟請求問題:
●由誰提出?何時提出?
a、 法官不會主動提出。
b、 當事人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應自己主動提出。
c、 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關於恢復法庭調查的問題
由誰提出?何時提出?
A、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動提出;
B、當事人申請,請求恢復法庭調查。
a、 要說明理由。
b、 是否同意恢復法庭調查,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3、辯論的目的是什麼?
● 是讓法庭接受你的觀點,採納你的意見
● 怎樣才能讓法庭接受你的觀點,採納你的意見?
● 要緊緊圍繞事實和證據,緊緊扣住法律的規定和相關依據,有針對性的說理與論證。
4、不糾纏枝節問題,要有利於庭審效率。
● 要特別注意語言的表達方式。
● 法庭辯論不同於一般的「辯論賽」 、「搶答」 。
● 發言要讓法官聽得明白,發言要給法官(及其他聽眾)留下反應的餘地。
●●要讓書記員准確無誤地記錄你的意見。
● 第一輪發言應對全案進行綜合性發言,稱為發表代理詞。
● 第二輪(及以後幾輪發言)應根據新問題,提出新的觀點,作為前一輪(或前幾輪)發言的補充。
● 在庭審前,對幾輪發言設計方案。預測、分析對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可能要反駁的問題,制訂對策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反駁。
● 法庭辯論中,如何運用證據?
● 法庭辯論中,如何運用法律?
● 如何才能避免每一輪的發言內容不會重復?
● 怎樣才能做到每一輪的發言內容重點突出?
● 應注意的問題:
● 正確處理與法官的關系
● 當事人與代理人要尊重法官,服從法官裁決,不能與法官發生爭執。
『叄』 你好,5月份向法院提起關於民間借貸的案子,已經快開庭了,請求一份開庭陳詞
您好抄:
這個您可以自己寫,反正無論怎麼樣,記住一個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敘述盡量詳細,但是不要太羅嗦即可,方便法官問的時候,自己可以對著看。
還有,一般訴訟程序過後,您這邊還需要提交代理詞的,代理詞要根據庭審過程進行寫,特別是針對庭審過程中涉及的程序、事實問題等。這個要寫詳細!!!!
如有問題,歡迎追問。
『肆』 借款人死亡民間借貸糾紛原告代理詞怎麼寫
你好,可以委託律師代寫。
『伍』 如何寫民間借貸糾紛引起的訴訟答辯狀(我是擔保人)
關於第一問題:首先,我國擔保法對於保證責任分為兩類,一般保證和連帶保版證。由於你沒有權和債權人約定哪種保證責任,因此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你承擔連帶保證,另外由於你們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依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你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從2009年6月10日開始計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證責任期間和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債權人在連帶保證責任期間向你主張保證責任,才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於本案由於債權人在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未向你主張保證責任,那麼你對這筆債務的保證責任就已經結束。總之,你對此筆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關於第二問題:作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達訴訟狀副本、傳票以及應訴通知書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附帶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證據。
『陸』 民間借貸請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的代理詞
需要借貸合同有約定,否則不支持。
『柒』 父親為出借人死亡子女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原告代理詞怎麼寫
代理詞寫不寫都不要緊,當庭能把實事說明即可。代理詞也就是說明事情原委。
『捌』 求銀行貸款訴訟中一審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關xx、文xx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曹x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借款協議中2.5%的月利率約定無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本案是借期二個月的短期借貸,應適用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這一檔年利率是5.6%。借款協議2.5%的月利率換算成年利率是30%,已經超過5.6%的四倍(22.4%)7.6個百分點,約定利率無效,原告代理人請求按年利率6%並上浮50%計算從而主張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賬戶轉款18.6萬元是對原告的還款,被告這么做是原告知情並同意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號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
原告認為被告轉給秦xx的18.6萬元與本案無關,不認可還款23.1萬元這一事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機號137xxxxxxxx(以其妻謝xx名義登記)與被告聯絡的往來簡訊截圖13張,其中多張能直接證明被告轉款給秦xx是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戶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轉給秦xx的錢就是對原告的還款,原告對這一點知情並同意,且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這18.6萬就是還給原告的。
三、原告請求被告承擔38000元律師費和差旅費的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關於律師費、差旅費38000元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具體如下:
首先,原告律師費的支出是基於僅在委託受託當事人雙方內部間生效的雙務有償的委託代理合同,是原告為獲取法律服務所付出的對價,按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外部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與第三人無關,不應轉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承擔。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委託律師,律師費的支出不是必然的,與本案借貸債務糾紛沒有關聯性,借款協議中也沒有寫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必須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最後,本案是合同違約糾紛,對於被告不能償還到期借債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適用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即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被告在與原告訂立借款協議時無法預見到被告會發生高達38000元律師費(含2000元差旅費)的支出,原告能夠合理預見到的違約損失應當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律師費支出不在違約造成的損失之內。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姚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4月12日
『玖』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