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
㈠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在總結我們自己經驗、借鑒國外成功做法的基礎上, 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這樣一種總體思路, 把制度創新放在突出位置, 確立了行政許可的六項原則: 一、合法原則。 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許可權、法定的范圍、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條件來進行。 二、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 要盡可能地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所謂公開原則就是作為行政許可的根據必須公開;如果不公開, 不能作為辦理許可的根據。再一個, 行政許可實施和實施的結果應該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這個原則可能對政府的工作產生一些重大影響, 比如說原來我們原則上是政府辦理了某項許可以後資料歸檔, 有人要來查, 那是國家檔案, 你不能隨便查, 誰也說不出來什麼。這個法頒布出來以後, 到 7 月1 號, 人家要查我們就得讓查。除非三種情況不能夠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 涉及商業秘密; 涉及個人隱私。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都必須公開。人家要來查, 這是人家的權利, 我們讓人家看, 這是我們的義務、責任。如果別人要來查我們不讓查, 我們就是違法。因此, 這一塊對我們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別是企業登記,有些登記以後, 人家要來查資料, 我們就得讓人家查。所謂公平、公正, 就是辦理許可對申請人要一視同仁, 不能夠搞歧視。包括兩個方面, 一個是國外的公民、企業和國內的公民、企業要一視同仁。凡允許本國公民和企業進入的領域, 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能進入, 外國公民和外國企業提出的申請, 和本國公民和本國企業提出的申請要一視同仁, 實行國民待遇。在國內對不同所有制, 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要一視同仁, 對組織和個人也要一視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 四、救濟原則。 雖然這個救濟和困難救濟在字面上是一樣的, 但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救濟原則體現在對申請許可的申請人有三個方面的權力: 一是陳述權、申辯權。什麼是陳述權, 就是人家來辦理這項申請登記要允許人家把話說完,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登記,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許可, 人家講理由 , 得讓人家把話說完, 這是人家的權利。所謂申辯權, 你不同意許可, 人家有權申辯, 你不給我許可是不對的, 為什麼不對, 人家就講理由; 二是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提請訴訟的權利。 人家申辯以後, 我們還不同意給他許可, 人家有權向辦證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上級機關糾正他不辦證的行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請賠 償的權利。如果由於我們不予許可, 給人家造成了損失, 人家有權要求賠償 。 五、信賴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許可受法律保護。我們不能夠隨意地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 除非兩種情況: 第一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根據已經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變; 第二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變。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 原則上你給人家的許可就不能夠隨意改變。即便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改變了, 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 政府還要給予補償。 這個原則是從德國引進的一個行政法的原則。 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最早產生在二戰以後的德國。二戰以後聯邦德國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當時那個特殊情況下, 國民對政府沒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 當時聯邦德國政府就提出了一個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國民的信任和支持, 政府說話就要算數, 政府做出決定就不能隨便改, 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實施以後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國民的信任和支持。後來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就總結研究這個原則, 把它作為德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後來歐洲的法學家又總結德國的成功經驗, 就確認在歐洲整個行政法里邊有這么一個原則。我們在這次研究德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時, 感到這個原則和我們現在提出要建立誠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樣的, 就把它引入我們的《行政許可法》。頒布以後在國外影響非常好, 現在中國的立法確實是借鑒國外好的做法, 開門立法。在這里我要說明一點, 第四項原則用的是「賠償」, 第五項原則用的是「補償」。賠償和補償是有區別的。賠償前提是政府行為違法,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用的是賠償。賠償的原則是全額賠償, 人家損失多少, 我們就賠多少, 因為你違法。而補償的前提是政府行為不違法, 雖然你不違法, 但是這個行為作出以後給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 , 這個時候就叫補償。補償的原則叫合理補償。 六、監督原則。 監督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 政府對政府部門的監督。監督什麼? 及時發現和糾正在辦理許可當中的違法行為。另一個是發證機關、登記機關對自己發的證和登記的企業組織和公民進行監督。而這個法律里邊重點是規定了後者, 誰發證, 誰監督這是《行政許可法》立法當中的一個重要制度。
㈡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原則有什麼
行政許可應當遵循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㈢ 行政許可有哪些基本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 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 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五)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㈣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原則:
《行政許可法》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監督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㈤ 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㈥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 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
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五)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望採納
㈦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一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二是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及許可權應當合法;三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是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是開放的,要廣泛聽取意見,真正做到廣集民意;二是凡是行政許可的規定都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三是行政話可實施的主體要公開,誰有權實施哪些行政許可,應當讓公眾周知;四是行政許可實施的條件應該是規范的、明確的、公開的;五是行政許可實施的程序應該是具體、明確和公開的;六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應該是公開的;七是行政機關做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便民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獲得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撤消或者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否則,行政機關撤消、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行為就是違法。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二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監督
㈧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