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① 危廢經營許可證換證時間要怎麼經營
可以經營。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和《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等相關要求,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單位資質審核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申請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的業主單位,其資質由省、市(州)二級環保部門分別審核:申請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省環保局負責;申請從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市(州)環保局負責.原則上,對項目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單獨進行審批,其相關資質條件可納入項目單位招標文件中確認.
二、各地環保局確定和審核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條件時,可根據各地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中的有關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三、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國務院第408號令的要求辦理並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得從事任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據我所知,處理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類證書的話只有這一種了,但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②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區域范圍管理辦法
可以跨省轉移,跨省手續由省環保廳負責。
③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跨市備案使用需要什麼材料辦理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得這個證之後才能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相關條文的具體規定如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④ 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網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⑤ 辦理江蘇蘇州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辦理危廢許可證條件、程序及申報材料要求詳見江蘇省環保廳網站;
部分省市環保部門已將洗桶納入危廢許可證經營范圍,具體可咨詢當地環保局;
回收外包裝後進行處置的,條件符合可以頒發危廢許可證。
⑥ 危險廢物回收經營許可證怎樣辦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內准通知書》(容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⑦ 請問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要哪些手續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得這個證之後才能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相關條文的具體規定如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⑧ 危廢處理需要哪些資質
危廢資質的辦理流程是: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並附證明材料(見第六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並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後,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對處於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專家論證。
3、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5、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仍未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最終必須達到國家規范要求。
參考資料:網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⑨ 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不是可以處理危險廢物
必須領取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才可以處理危險廢物。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9)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並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託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⑩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三)危險廢物類別;(四)年經營規模;(五)有效期限;(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並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託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採取封閉措施,並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澱、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