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期
『壹』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律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貳』 行政許可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叄』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有何規定及其期限怎樣計算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以及期限計算方法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規定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3)行政許可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肆』 如何計算行政許可期限
二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會簽其他部門屬於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工作程序.對申請人來說,行政許可的期限仍然適用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克服官僚主義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有關問題的通報》(國發[1999]9號)的要求,各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者會簽文件時,協辦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失職。
三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果依法需要進行咨詢評估、評審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咨詢評估、評審所需時間可以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無論行政許可是單獨提出申請,還是打捆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都適用行政許可有關期限的規定。對於集中批復、分批批復,《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的規定。
五是,對於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審查被許可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的期限,單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機關對初次行政許可申請審查期限的規定。
『伍』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陸』 對行政許可的延期是否有具體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延期辦理暫行條例》是可以申請延期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需要延期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辦理,是指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許可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經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應急突發事件的;
(三)行政許可機關認為需要延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需延長辦理期限的,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延期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由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應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 延期辦理申請批准後,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抄送縣365便民服務中心。
第九條 延期辦理申請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決定應與行政許可批准文件一並整理歸檔。延期辦理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未經有權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條 行政許可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柒』 行政許可有效期有啥規定,一般是許可多久
這個要看你具體的許可內容,一般的話,許可證都有。沒有一定期限,大都不會太久,到期前30日內可申請續簽!
『捌』 行政許可中關於期限的問題
聽證只是中斷時效計算。聽證結束時效繼續計算,而不是重新計算。所以是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開始計算。
『玖』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拾』 行政許可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查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准一般是不同的)
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
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於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