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和掛靠
1. 工程掛靠,被掛靠單位授權掛靠的個人收款問題。
啊是打掃打掃打掃打掃大聲地
2. 注冊分公司和掛靠有何區別
掛靠就是做什麼都要經過掛靠的公司
開個分公司就可以自主了,不用什麼都經過母公司辦
3. 怎麼界定轉包和掛靠或借用資質
一、掛靠經營
由於建築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因此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築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後,才能進入建築市場,並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於我國建築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於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掛靠」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並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掛靠」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掛靠」多見於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並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後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於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掛靠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掛靠人為其員工,並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並且約定由掛靠人須向被掛靠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掛靠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於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於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築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並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後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4. 商品房銷售。掛靠企業有被掛靠企業的授權。掛靠企業與買受人簽訂的協議合法嗎
商品房銷售。掛靠企業有被掛靠企業的授權。掛靠企業與買受人簽訂的協議合法
5. 掛靠和代理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的,掛靠就是你名義上是他的人,代理就是你和他只是共同合作而已
6. 二級建造師的注冊和掛靠是一個意思嗎
先說結論:掛靠也是要進行注冊手續,只不過掛靠指的是違規注冊。所以兩個不是一個意思,但是同樣的手續。
按照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後,方可以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准予注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這里的注冊,指的就是登記注冊且備案的意思,注冊登記的信息里就有執業單位的名稱。
而通常大家說的掛靠,帶有違法的含義。即為「非法注冊」。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按照規定,建造師取得相應資格,在這個公司執業,證書登記的話是登記在這個公司名下的才對。但是目前因為種種利益原因,建造師的證書和人實際工作的崗位很多是分離的,人在A公司工作,證書注冊在B公司名下,這種情況,就叫做掛靠。這種行為是違規的。
7. 委託與掛靠有什麼區別
所謂掛靠,是指被掛靠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掛靠關系有兩方當事人,主要解決的是掛靠人與被掛告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是一種借權(從掛靠人的角度)或授權(從被掛靠企業的角度),只要這種借權或授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有效,如機動車輛掛靠經營。
掛靠的核心是借權或授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應當屬於委託合同的范疇。但它又與通常的委託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1被掛靠人為建築企業,而受託人不限於此;2雖然受託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託人或出借人的名義行事,但一般情況下,委託合同約定受託人完成的委託事務由委託人承受,而掛靠協議則約定借用人借權經營的後果由借用人自負;3在有償的情況下,雖然受託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務,並通過完成一定的事務而受益,但受託人不需要向委託人支付費用,反而有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或支付墊付費用的權利,而掛靠人卻要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一定的所謂管理費;4受託人是為委託人完成事務,掛靠人卻是為自己完成事務;5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履行委託事務,掛靠協議的標的則是建築資質等級。
8. 工程轉包和掛靠經營是什麼意思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9. 企業掛靠是先有授權後有掛靠協議嗎
現有掛靠協議再有的授權的,沒有協議就等於沒有保障,後期雙方容易產生矛盾的,所以先後順序要注意的
10. 可以授權非本公司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嗎若予授權,是否可認定掛靠資質
可以授權非本公司人員的,這個授權並不能代表掛靠!但投標,施工都無公司人員參與這樣就會被認定為掛靠資質了。現實是有關系,活干好,沒人舉報,不出事故基本就沒啥問題了,大多工程都是這樣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