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許可機關
Ⅰ 可實行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部門
首先,該律師的觀點可能存在一點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由於上述部門為政府的不同部門,所以應當按照第二款之規定,但是第二款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Ⅱ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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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5、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7、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8、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Ⅲ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Ⅳ 村道路工程在法律上對承包方有資質要求嗎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弱點、難點和事故多發的領域。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推動我鄉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為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良好的安全環境,現就我鄉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行政村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明確村委會以及相關單位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健全預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落實村委會專人監管,並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及其成效納入相關單位績效管理。各行政村交通協管員,將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能延伸到農村道路。治安所要加快推進工作步伐,依法行使交通安全執法權。
二、切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鄉治安所要會同政府辦、公路、安辦、建設、農業等單位,聯合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整治重點內容包括:對無(假、套)牌、無(假)證、挪用號牌及報廢、拼裝、自行改裝的機動車、拖拉機(含變型、多功能拖拉機,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對其駕駛人、所有人要依法處理,特別是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的車輛,要當場予以查扣並進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標准(其中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要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暫扣半年以上不來認領的機動車、拖拉機按無主廢舊車輛移交財政部門,依法公開進行銷毀處理;對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機動車和拖拉機違規裝載等違法違章行為要依法予以查糾;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加強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加強機動車的,要依法對駕駛當事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應的罰款;對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而駕駛運輸經營車輛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從嚴處罰;對未投保「交通事故強制險」的機動車輛要予以當場查扣,並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其所有人予以處罰;對客運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技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要責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在農村道路佔道設攤、堆放雜物和曬糧打穀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以及人為破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查糾;對外掛機動車、拖拉機要全面清理,嚴格執行檢驗規定,引導其回遷落戶,對不符合我鄉注冊登記規定的外掛拖拉機要開展聯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認真研究制定農村未上牌摩托車(特別是未列入國家發改委上牌目錄的摩托車)、拖拉機補辦注冊登記的處理意見和引導政策,簡化辦牌辦證程序,方使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摩托車、拖拉機辦理牌證;簡化農村地區新增車輛辦理注冊登記程序,確保新增摩托車、拖拉機手續完備,切實提高農村地區摩托車、拖拉機注冊登記率和檢驗率。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聯合執法,共同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治安派出所等鄉直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落實農村道路預防交通事故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通報督查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情況,行業部門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監管工作情況,交通安全監管人員履職情況,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信訪件辦理情況,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情況,上級有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等。要定期組織召開預防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聯席會議,強化部門間溝通協調,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建立相應信息報送、事故通報、工作報告等制度,積極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落實,有效減少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標志、標線、物理隔離設施等安全防護設置,提高農村道路的通行條件。對新列入農村道路硬化計劃的公路,應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農村公路技術規范及《福建省農村公路工程建設標准》的要求進行建設,交通安全設施、安保項目必須落實「三同時」制度,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設計審核關和竣工驗收關。對已建成通車的農村公路(含橋梁)安全防護設施,各行政村要組織全面普查,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未達到農村公路等級要求的要參照或執行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區分輕重緩急,逐步設置到位;對事故多發和危險路段,交通和交警部門要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和計劃,抓緊整改,短期內不能根治的路段,要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控制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對重要路段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要設置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有效保障農村道路建設成果。
五、加強對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按照《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的要求,強化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目標責任和檢查、考核、獎懲機制,促進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的落實。要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村民自籌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籌集機制。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農村道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國辦發〔2005〕49號)和《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的要求,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道路建、養、管各環節科學的工作機制。除國家和省、市級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外,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依據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際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農村公路日常管理、養護支出。
六、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藉助「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為載體,全面普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增強人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治安所、農機部門要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建立機動車(拖拉機)、加強人交通事故、農機事故、超限超載和交通違法等信息台帳,並定期予以曝光。宣傳部門要組織各種媒體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群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輿論氛圍。中小學校要在學生中深入開展以「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使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學校、進家庭。村委會以及交通運輸企業等單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傳職責,組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
七、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實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事故調查,並落實責任追究工作;對職能部門出現監管不力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強化責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對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監察機關、各相關部門的督察人員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Ⅳ 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有哪些
經營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
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影響交通安全佔道施工許可
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一類非葯品類)
由公安機關發放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復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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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公安機關許可舉辦展銷活動黃石一公司被罰30萬元:
人民網黃石12月9日電 昨從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獲悉,該分局於12月6日對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做出了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據了解,這是該分局近些年來對違規舉行大型活動所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10月19日,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了舉辦服裝博覽會展銷活動的申請,由於佔道經營及消防驗收等方面原因,公安部門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見,但該公司沒有整改到位,不顧勸告仍舊舉行展銷活動。
期間,該分局社區警務二大隊聯合社區警務九大隊多次檢查並制止,下達書面拆除通知,直到11月16日,經營12天後的展銷會被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取締關停。
12月4日,黃石港公安分局組織該公司代表及律師等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6日對該公司作出了處罰30萬元的大額罰單。
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社區警務九大隊教導員柯琦稱,對該公司的處罰是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要求活動場所參加人數每天達到1000人—5000人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經由公安機關審批許可才可以舉辦。
這次罰款30萬元是黃石港公安分局這些年來對未經行政許可的公司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Ⅵ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專
根據《中華人屬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聯合許可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Ⅶ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法抄》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Ⅷ 什麼情況下要聯合辦理行政許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需要各部門辦理事項,行政機關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形式。實行「一門受理、主審負責、全程代理、聯合審批、限時辦結」。
Ⅸ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內可申請之日起二容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見,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