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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規定授權

發布時間: 2021-03-15 02:31:29

❶ 什麼叫法律,法規授權

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可為或不可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其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
授權性法律規則是指授於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可以自行抉擇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例如: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授權性法規。

專利不予授權有哪些內容

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按照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創造只要具備了取得專利的實質條件,就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專利法根據專利保護的特點和我國經濟、技術發展狀況,對一些主題作了不能取得專利權的例外規定。
我國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有以下各項:
1、科學發現。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於說明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但是,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於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採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對之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考慮到醫生天職就是救死扶傷,在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醫生理應有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具備實用性,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而這類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指的是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包含生產動物和植物品種的方法。這里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一種方法是否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於在該方法中人工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製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由於可以用於軍事目的,出於國家重大利益的考慮,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僅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原子核變換方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

❸ 除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外,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從字面上看,好像有區別。其實差不多,沒有任何區別。雖然有「試回行」、「暫答行」兩個字的字眼,有的規定「暫行」幾十年,還在「暫行」。比如,人大1978年5月24日批準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主要是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一直還在「暫行」,並且看來還要「暫行」下去。不要說法律,就是1978年通過的憲法,已經被1982年的憲法所代替,且修改了多次。

或許,這些規定,以後有可能規范。但不管什麼字眼,新的《立法法》規定,只要是授權立法的,一般不超過5年。

《立法法》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❹ 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外,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 :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4)不規定授權擴展閱讀:

授權的原則:

1、重要性原則。即符合「二八」原則,加強對涵蓋80%內容的20%事務的授權管控。

2、適度原則。授權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即必須在可控范圍之內授權。

3、權責一致原則。授權要與責任一致,責任大授權小做事效率就很低。

4、級差授權原則。一些關系人事和財務的授權採用級差授權,一般採用隔級授權,比如人事的任免不能由直接上級決定,而應通過隔級上級來決定。

❺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

前兩個是一個方面,指行政機關行政行即行政權力為必須經法律授權,也可以說法無明文規定不施行。行政機關法不授權而為是違法。法定職責必須為,是指行政機關義務。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同時,需承擔相應義務,此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職盡責的義務,如做不到,則為行政缺位。
最後,法無禁止皆可為指行政相對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為。則此行為不違法。但是同時應注意一點,此行為除法無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給他人帶來風險和危害。

❻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什麼意思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

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

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6)不規定授權擴展閱讀: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出處來源:

在2月11日國務院召開的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指出: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而言,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句話,言簡意賅地為政府與市場間劃出了一條明確的邊界線,也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給出了明確的方向。

過去,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都只能在指定范圍內進行。應該說,在政府起主導作用的市場初創時期,這樣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漸進式的市場開放節奏,既有利於集中當時有限的生產資源用於該用之處,也有利於對沖始終伴隨著改革開放的種種爭議,維護應有的共識。

但在市場經濟體系業已確立的今天,政府指導市場主體的做法愈來愈顯現出其弊端。全面指導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為審批制尋找到了合法性,這實際上也為審批制所帶來的種種腐敗和抑制經濟的行為創造了合法性。

市場具有比行政意志更為敏感的經濟意識和更為快捷的糾錯能力,如果只能囿於規定的條條框框內行事,盡管可能防範一定的市場風險,但卻必須付出昂貴的成本,而且,並不能排除更大的結構性風險。

尋求改革紅利,就必須打破禁止式的經濟管理體系,讓市場獲得更大的話語權。出於這一目標,在去年設立上海自貿區時,已經確立了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負面清單不準涉及的項目外,均交由市場主體自由選擇。

「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新概括,實際上是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從上海自貿區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國范圍。這也就意味著,「法無禁止即可為」將成為普遍適用的市場法則。

與「法無禁止即可為」相對應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其實是在解放市場主體的同時,對行政權進行更明確的限定。

長期以來,「權力管不了閑不住的手」幾成慣性,甚至發展出了權力部門化、權力私有化的現象。究其根源,都是因為權力的運用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或者清晰的授權來源無法落地。此前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弱勢,已經表明這一點。

事實上,作為起碼的政治常識,「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不可為」早已眾所周知,但為什麼在現實中經常無法兌現?說到底,是沒有建立起市場與權力的對等關系,權力可以越界而為。

因此,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就意味著,政府部門需要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並且「照單行事」。有了這樣的行政習性,市場主體與權力之間,就能形成雙贏式的共生關系。

❼ 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無禁止皆可為; 法定職責必須為!

前兩個是一個方面,指行政機關行政行即行政權力為必須經法律授權,也版可以說法權無明文規定不施行。行政機關法不授權而為是違法。法定職責必須為,是指行政機關義務。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同時,需承擔相應義務,此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職盡責的義務,如做不到,則為行政缺位。
最後,法無禁止皆可為指行政相對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為。則此行為不違法。但是同時應注意一點,此行為除法無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給他人帶來風險和危害。

合同法中規定授權的事情

從日常操作上來看,關鍵是要看公司對業務員的授權,如果業務員有權獨立與客戶簽署合同,那麼公司在合同上蓋章,予以認可,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合同本身已有蓋章,但簽署合同的人公司並未正式授權,此屬於越權,但並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客戶),因為你的合同有章,公章有法律效力。

具體從下面分析: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必須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署比較穩妥。中國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規模小的是執行董事),而根據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往往對方的名片印著董事長的頭銜,但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簽訂合同時,最好出示雙方營業執照,因為法定代表人是誰可以從營業執照上看出。

一個公司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有時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無法事事兼顧,分身乏術,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會委託或者授權其他的人來簽合同。這個時候,一個辦法是,要求被授權的人在簽合同時,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並不能做得如此細致。因此,出現的情況是,一個部門經理,或者一位所謂的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了。如果合同書上蓋上了公章,那麼即使這樣的情況也不會有很大的風險。如果合同書上沒有蓋上公章,那麼,這樣的合同效力,就是有問題的了。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正式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即使有授權委託書,但簽這份合同超過了授權委託書上列明的許可權,或者授權委託書過期了,並且在合同書上也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對於這樣的合同書的效力,中國法律對這個問題,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可以補救。

具體的規定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況下,判斷合同書是不是有效,最關鍵的問題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有代理權。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所簽署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是有效的。

❾ 什麼叫「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民眾,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

1、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

2、法無授權即禁止是針對公權利來說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還有「罪刑法定」也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的一種形式。

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范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9)不規定授權擴展閱讀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

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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