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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3-14 15:47:57

1. 委託代理注冊公司備案時有風險嗎

沒有什麼風險,不過你最好是找注冊代理公司,而不是會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是做驗資的。
注冊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稱 (一般3個工作日,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
2、銀行開設臨時存款結算帳戶辦理入資並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一般5個工作日)
3、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7-10個工作日)
4、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3-5個工作日)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3個工作日)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7個工作日。

2. 委託代理人在不知被代理人有違法行為有風險嗎

委託代理人一般在受被代理人時應對被代理人進行適當的了解,詢問,如被代理人瞞報,事後出了事,則委託代理人沒有行為風險,如事前知道被代理人有違法行為仍給予代理,哪出了事有責任風險。

3. 委託訴訟代理人會有承擔債務的風險嘛

如果你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67條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 委託代理人有什麼風險

委託代理人是有一定風險的,因為如果所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1、第66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它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委託代理風險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 簡述委託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式

一、委託代理的出現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或形式不斷發展和變化,出現了個人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現代公司制企業(股份制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化大生產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擁有企業所有權,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對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和管理,企業表現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針對這種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託代理理論是一種強有力的解釋。
委託代理就是研究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現代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中主要涉及委託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東後者指董事和經理,這種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自科斯提出企業的性質理論以來,一直成為經濟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和委託人是兩種不同的人,他們之間存在兩個方面的不對稱:一是利益的不對稱,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潤和股東權益最大化,而經理作為代理人追求的是個人收入最大化,社會地位、聲譽的提高,權力的擴大以及舒適的條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對稱,委託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顯優勢。
二、委託代理的分析
1.經濟學假設
(1)經濟人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必要條件。
(2)目標函數不一致假設 作為獨立的經濟人,委託人與代理人都有著較強烈的自利傾向,追求既定條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兩者之間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沖突。
(3)信息不對稱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在信息佔有關系中地位是不對等的,委託人一般處於劣勢,從而給委託人的監督和控制帶來很大困難,增大交易和談判成本。
(4) 不確定性假設 代理結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響外,事實上還受許多代理人難以把握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
2.代理成本
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獨立的經濟人,並具有不一致的目標函數,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的優勢地位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監督難度和成本,在企業的代理鏈條中必然出現非效率或低績效現象,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代理成本。
由於信息不完全所導致的次優契約使利潤潛力喪失60%~70%,加上代理人「風險中立」,利潤實現程度可以回升20個百分點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佔到2/3,而由代理人風險規避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佔到1/3(相當利潤潛力的20%)。
3.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即使當經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產要素,股東並不知道經理人的行為,會認為經理人沒有有效利用生產要素,這將導致經理人的不努力,從而導致生產要素運用的不合理。
(2)道德風險 由於股東與經理人的目標利益函數的差別而存在激勵不相容,經理作為經濟人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在經營過程中以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為成本追求個人利益,如侵佔公司資產、在職消費、尋租現象等。
4.管理層腐敗
在制度設計上,代理人僅是一個雇員, 必須維護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體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經驗和信息優勢,很有可能濫用委託人的授權,蒙騙所有者,中飽私囊,從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腐敗。如克利特加德強調「從委託人(或公眾)的利益與代理人(或公務員)的利益之間的區別的角度解釋腐敗」,認為「當代理人違背委託人的利益而謀求自己的利益時,腐敗就出現了。
5.國有資產流失
由於國有股的最終所有權不明確,國有資產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資產收益和償還責任缺少明確主體享有和承擔者;國有資產代理人雖然在實際上行使控制權,但沒有相應的收入權,從而使國有股權在公司的代表沒有足夠的動力來維護國有資產和實現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對企業產權的「超弱控制」;所以,國企代理人尋求控制權回報的機會主義非常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委託代理問題的解決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在信息充分的條件下即股東對董事會及經理人的行為無所不知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清楚地知道經理人的經營能力,據此付酬或預先確定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某一水平,與經理人簽訂契約。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標函數是否不一致,股東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經理人的行為,這種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結果會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理論上講,關鍵在於要有一個完全競爭和完備的市場體系,這種市場有以下幾個特徵:(1)所有的資源可以自由地流動、轉移企業能自由進退市場;產品能在不同的企業和產業之間自由地流動;資本所有者可以對經理人這種特殊的勞動資源自由選擇。(2)所有廠商、顧客、資源擁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關的一切信息這樣,產品的價格有它的質量和數量決定;股東對經理人的經營能力無所不知。(3)市場上有大量的買者和賣者企業銷售的產品完全一樣,即產品具有同一性;產品與企業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經理人不僅面臨著經理市場上其他經理人的競爭壓力,而且面臨著公司內部下級的競爭,這兩種競爭使股東能隨時解僱和培訓經理人。
2.MBO收購
MBO (管理層融資收購)是杠桿收購的一種特殊形式,就是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管理者)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所經營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該公司的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本結構,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從而獲得預期收益。實現經理人對決策權、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的接管,從而降低代理成本,減少對經理人的約束,達到帕累托狀態。
但是,我們要警惕通過MBO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避免管理層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縱財務報表、超高比例分紅、轉移或套取公司資產、暗箱操作等各種短期化行為,這會從根本上削弱MBO對企業本身降低委託代理成本和激勵經營者努力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基於經營管理當局與次級管理人和一般員工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從目標來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合理配置許可權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確各自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實現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制衡,其側重點是實現各相關主體責權利的對等,減少代理成本;內部控制是為公司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其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興利」和「除弊」,作用在於衡量和糾正下屬人員的活動,以保證事態的發展符合目標和計劃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標和計劃對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評估,找出偏差之所在,並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保證公司預定目標的實現。
4.報酬激勵機制
解決代理問題重要的是設計一個合理的報酬激勵機制,這需要在分散風險和提供激勵目標之間權衡,確定報酬契約的構成及相關的比例,建立一個有效的經營者業績的考核體系,將反映企業過去業績的會計或財務類指標與反映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的市場價值指標二者結合起來。既能通過會計指標反映經營者是否具有規范的努力經營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又能通過股票價格之類的市場價格說明經營者是否具有長期化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與未來發展潛力。
一個典型的收入報酬組合是代表保險因素的固定工資與代表激勵作用的變動收入的組合,將股票價格和利潤同時寫進經理報酬契約,並構建工資、獎金和股票期權的報酬激勵體系。如果這種報酬模式是線性的,則可穩定代理人的預期,使其採取一致、有效的行動;若經理收入與企業績效之間出現非線性關系,績效評價與實際產出之間的相關關系則是不完全的,這就會增加固定薪金在經理總收入中的比重。

6. 委託代理人是否有風險

有風險, 如果你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 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66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67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7. 代理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
您所述內容比較簡單,分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如果代理是民事中的一般委託代理,則代理風險我認為存在於:A,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風險;B,進行代理事項存在的現實客觀風險,如經營風險、其他危險系數較高的活動等;C,法律法規強制禁止而又不得不做,或者擦邊去做的風險。
2、如果您特指和律師之間的委託代理,風險一般有A、《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B、訴訟勝敗的風險;C、代理(特別是刑事案件)活動來自當事人的風險;D、從事代理活動時,來自不可抗力、天災人禍的風險。

8. 簽委託書有什麼風險嗎

委託代理人是有一定風險的,因為如果所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一、法律對委託代理人的規定

1、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66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它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第67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委託代理人
1、概念: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2、委託代理人的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委託代理人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委託它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 委託代理人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3、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9. 委託代理風險合同具體委託什麼代理什麼,是否墊付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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