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許可證
A. 刻公章需要什麼資料手續
凡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刻制印章,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以下資料,並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機關辦理: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權刻章委託書。
(二)已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部門章或專用章,須持以下資料,並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機關辦理:
1、企業同意刻章證明;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和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授權刻章委託書。
黨、政、軍機關和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公章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黨、政、軍機關和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以下資料,並附印章樣模,到市公安局綜合
辦證大廳辦理。
1、政府批文或本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成立文件;
2、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刻章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1)印章刻制許可證擴展閱讀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 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 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 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 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 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
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 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 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 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 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B. 公安局核發的刻章備案證明(刻章許可證)是怎樣的
證明如下圖所示:
只要各公司刻了行政類章,凡是申請了刻章備案手續,只要資料真實齊全,公安局都會核發此刻章許可證給各單位,此刻章手續可由刻章公司代辦,各單位記得在辦好此刻章手續後,一定要向印章公司取得此刻章許可證。
(2)印章刻制許可證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網路-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C. 如何申請刻章許可證又快又直接的方法
如果是企業要刻章許可證直接到刻章店去拿。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D. 公安局刻章許可證怎麼辦
刻章許可證辦理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跟復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跟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權刻章委託書;
4、持以上資料並附印章樣式,到所在地公安局辦理。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4)印章刻制許可證擴展閱讀:
公司刻章備案流程:
1、公司將資料遞交所在地公安局審批;
2、審批合格後由所在地公安局開具《刻章許可證》,公司憑此證明到指定的印章刻制店定做;
3、辦理時間:2個工作日
4、收費標准:根據不同的地區和刻章類型,收取的費用都不盡相同,具體可參考所在地公安局公示的內容;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網路
E. 辦理刻章業務的特種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您好!一、辦證所需材料:1、申請報告;2、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表;3、經營者和主要從業人員三年內無故意違反印章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4、從業人員花名冊;5、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6、設有單獨的公章刻制間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庫房或保險櫃和技防設施;7、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落實;8、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9、單位所在方點陣圖和房屋平面示意圖;10、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1、其它證明材料。 變更須提供:變更申請表、相關變更資料和證明。 歇業須提供:歇業申請表、相關變更資料和證明。 二、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一律用黑墨水填寫。 三、辦理程序及期限: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持所需文件材料到當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預審,簽署意見後報分局,分局委託治安大隊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F. 如何辦理雕刻公章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哪些手續
雕刻公章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資料:
1、申請報告和《福建省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回證審批答表》(一式兩份);
2、《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可調用電子證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省戶籍人員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4、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印章檢驗報告及復印件;
5、安裝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憑證;
6、主要計算機制章設備清單;
7、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書及復印件;
8、經營場所平面圖;
9、驗證登記、印鑒備案、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治安安全制度。
10、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需附具委託書(雙方簽名蓋手印或蓋章)、代理人身份證或代理人營業執照。
(6)印章刻制許可證擴展閱讀:
開辦公章刻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2、按要求安裝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頒標准;
4、經營場所的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非外資控股企業。
G. 咨詢:如何辦理公印章刻制等特種行業許可證
答復信息答復內容受理條件:(1)有固定場所,房屋建築要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消防安全規定;(2)具有與登記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有專人負責;(4)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有本地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辦理流程:凡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縣、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需提交的材料:1、開辦公章刻制企業的申請報告;2、填寫《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3、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申請表格到當地公安機關領取) 不收辦理費用。答復單位省公安廳
H. 刻章許可證公安機關不給發怎麼辦
仔細審查所提供的材料,是否有什麼不合格,再重新補充或者修改。公司印章管理屬於公安及司法管制,需要經過特批,並不是人人都可獲得批準的。
我國《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對刻發刻章許可證的規定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繳銷
(一)制發印章的機關,對於印章的刻制和發送必須加強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機關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機關的委託書和公安部門的准許,才能刻制。對於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者,應當依法嚴懲。
(二)各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對於非法使用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三)各單位的印章,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當將原印章繳回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8)印章刻制許可證擴展閱讀:
以廣東省為例,經營印章刻制店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三條
經營印章刻制店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持有營業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二)擁有相應數量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章企業考核合格的刻章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承製國家機關印章的,還須備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條
凡申請經營印章刻制業的,單位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個人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申請承製原子印章的則須經國家輕工業部工藝美術總公司批准),
報當地縣(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營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承製原子印章的報當地市(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領取《印章刻制業許可證》,憑該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跨縣經營印章刻制業的,須持派出單位或個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經營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