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合同特點
❶ 現在有幾種主要的合同種類,以及它們的特點和應用條件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不同標准劃分不同的種類,常見種類是: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錄用合同的一種,是指以職工僱用為目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系並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適用於用人單位招聘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時使用的。例如:,有的單位或企業高薪聘請外地或本地的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高級管理人員等用以改善本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狀況,或為本企業提供特定服務。
②錄用合同
錄用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長期僱用勞動者為目的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大學生就業協議。它是由用人單位在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或續簽合同時使用的合同類型。其內容約定的是一般性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中的基本類型。
③借調合同
借調合同是指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人員之間所簽訂的約定將某用人單位職工調到另一方單位從事短期性工作並確定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借調合同一般適用於借調單位急需又是臨時性的情況。這種合同中一般由借調單位支付借調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達成的具有明確全力義務內容的協議
技術合同的種類很多,而且各種合同還經常互相重疊交叉。《合同法》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特點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等4類。下面分別對這4類技術合同做一簡單介紹。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技術開發合同分為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說就是委託人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收研究成果。受託方即研究開發人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等,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的合同。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現金、設備、材料、場地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主要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則應當按委託開發合同來處理。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術成果。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委託人提出的要求,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和掌握的信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通過調查、研究、分析、評價、預測,為委託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幾種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或者解答委託人的問題。技術咨詢合同,就是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受託人就特定的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一類獨立的合同,包括在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各類合同中有關技術咨詢的內容,不能使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應當適用其所屬的合同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辦法。委託人是否採納以及如何採納受託人的咨詢報告或者意見,由委託人自行決策。受託人對委託人實施咨詢報告或意見所受到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對於技術咨詢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後續發展的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是:誰完成誰擁有;允許當事人做特別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可分為輔助技術服務合同和傳授、傳遞科技知識和情報的合同。前者包括產品設計合同、工藝編制合同、測試分析合同、計算機程序編制合同等,後者包括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等。
與其他三類技術合同相比,技術服務合同有其特點。服務方所運用的技術知識是現有的技術,不包括開發性的技術成果,也不包括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不存在技術權屬的轉移,無需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及分享條款,並對實施的結果承擔責任。
買賣合同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餘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產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後,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產品生產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產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產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後,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產品有計劃收購採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產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產資料(化肥、農葯、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產品(一般是在國家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產品時採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穀、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產銷情況變化大,生產零星分散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產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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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http://www.jzrj.cn/jzjs/hetong/200506/1249.html
❷ 簡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特點 簡述哦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合同法》第條規 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 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不同內容的合同,主要條款也不同。《著作權法》第24條根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和特 點,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也就是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權翻譯則應明確授權何種文字的翻譯使用權。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但一定要明確約定。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占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 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將某一項或幾項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同樣的權利再許可第三人使用。 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有很大的區別。著作權法要求被許可人在與著作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性質,旨在保障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在合 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通常法律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被許可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在作品的復制、發行范圍、表演權或播放權以及翻譯權的范圍等。許可使用的期 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這些內容,合同中都應當明確約定。我國著作權法修改後,對此類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強制性 的規定,所以可以認為許可合同的有效期應由著作權人和被許可人協商約定,但有效期間最長不能超過著作權人依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有效期。
4.付酬標准和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第27條的 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 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約定的比例和辦法向作者付酬。付酬辦法是支付報酬的具體方式,比如,是現金支 付,還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幣,還是付可兌換的某種國際硬通貨。如果有具體要求,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 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在合同中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應當認真履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 定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在雙方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違約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內容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賠償 金額的計算方法等。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去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之外,還可以就雙方認為必須列入的內容做出約定。比如,糾紛解決的辦法,雙方可以約定有關仲裁的條款。也就是說,雙方約定或一方要求必須訂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條款,都可以成為該項合同的主要條款。
❸ 不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優缺點和適用范圍
一、匯付(remittance)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匯付、托收、信用證。匯付是款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時間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貨款匯付給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匯付方式有三種,即信匯、電匯、票匯。
二、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進口地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種類。
付款交單(D/P),付款交單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承稅交單(D/A)。
(2)托收的當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寫托收書、交銀行托收、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進口商付款、代收銀行將貨款轉托收行、托收銀行將貨款轉給出口商。
(3)托收的特點。
(4)托收的國際慣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問題。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一旦進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進口商的經營作風、信用, 嚴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業務是代理債務的業務。出口商採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貿易「債權」出售給金融機構,此種業務稱「轉移出口融資風險」業務。承擔此項業務的公司,國際上稱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
(1)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L/C)是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開給出口商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證支付方式屬於銀行信用。
(2)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以合同為基礎,信用證是銀行信用,一經開出不受合同約束,信用證嚴格按單證辦事,要求「嚴格相符」原則。
(3)信用證當事人。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
(4)信用證支付程序。
進口商申請開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通知行轉交信用證,出口商審查信用證,出口商發貨,議付行墊付貨款,開證行付款,進口商付款。
(5)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無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或遠期、保兌、可轉讓不可轉讓等;信用證條款,匯票種類、匯票付款人
❹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合同特徵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法律實踐,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許可人實際將作品交付給被許可人,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願意負擔給付義務,乃在於期待對待給付。權利義務條款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據,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時履行合同義務,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作品的創作花費了作者大量的時間、精力,尤其是很多很優秀的作品更是傾盡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許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4. 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許可人要獲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則必須與許可人簽訂書面許可合同,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❺ 簡述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幾個特徵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於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並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並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❻ 專利許可使用指的是什麼,專利許可使用有哪些特徵
你好,
一、專利許可使用指的是: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版出現,權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有關這種合同的訂立、履行也叫做許可證貿易。
二、專利許可使用,它具有以下特徵:
(1)專利許可使用是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專利許可使用是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的交易;
(3)專利許可使用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
(4)專利許可使用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
(5)專利許可使用受到貿易策略、履行能力和銷售組織等要素的限制;
(6)專利許可使用在貿易夥伴、審批程序以及法律調整上受到限制。
❼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特徵
1、許可證合同的主體即出讓方和受讓方分處不同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見主體。
2、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並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即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3、許可證合同具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地域性。許可證合同轉讓的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由於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得許可證合同也具有這兩種特性。
4、許可證合同不僅時間性較強,而且內容復雜。很多屬於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他標的轉讓,或和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5、許可證合同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於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國際許可證協議的范圍。
❽ 什麼是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❾ 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有何特點
來(1)許可的專有性。許可合同的源標的是技術秘密的使用權,使用權還可以再分為從生產到銷售、使用各個環節的權利。許可方可允許被許可方擁有這一過程的全部權利,也可僅將其中一個階段的權利許可對方使用,例如,生產許可、加工包裝許可、銷售許可、盈利性使用許可等。
(2)許可的時間性。指在技術秘密的生命期內,許可方可允許被許可方始終擁有使用權,或者僅允許有其中一段的使用權。
(3)許可的地域性。許可方可允許在全國擁有使用權,也可允許在數縣、數省、幾個大區有使用權。
❿ 國際許可協議的特點
(1) 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作為該合同標的的技術知識的所有權仍屬於許可證賣方,而且,該使用權在地域范圍和時間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2) 一國當事人許可另一國當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產權。
(3) 專利商標權的主體處於不同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