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許可
A. 出口的商品都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嗎
商品在出口外銷時,都需要辦理貨物出口許可證的。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1)法令許可擴展閱讀: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1份,並加蓋印章。實行網上申領的,應當認真如實地在線填寫電子申請表並傳送給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九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有關出口貨物配額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B. 如何辦理、在哪裡辦理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國際貿易中,根據一國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規定,由有關當局簽發的准許出口的證件。出口許可證制是一國對外出口貨物實行管制的一項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國家對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料,半製成品以及國內供不應求的一些緊銷物資和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復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准件。 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料件; 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准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准件; 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國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出境。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准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公司(企業)的批文、公司(企業)章程、營業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復印件一套;
(2)經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復印件一套。
C. 不符合韓國出入境管理法令所規定的滯留資格條件.是什麼意思
第24條: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①滯留在大韓民國的外國人慾進行屬於其他滯留資格的活動時,應預先取得法務部長官的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②屬於第31條第1項中任意一項的人因身份變更而欲變更其滯留資格時,應從身份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取得法務部長官的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低31條第三款③第24條條規定取得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的人在入境之日起90日後還需滯留在韓國時,應在取得滯留資格變更時進行外國人登記,而與第1項規定無關。
D. 行政訴訟法解釋和行政許可法解釋屬於什麼法
我國的正式法律解釋有三種,即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立法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進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檢察院對法律具體應用進行的解釋,行政解釋是國務院對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進行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解釋屬於司法解釋,行政許可法解釋屬於行政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981年6月10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幾個法律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提出一些法律問題要求解釋。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解釋工作。現對法律解釋問題決定如下: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收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E.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條對不予受理行政許可作了哪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的規定。
一、受理條件和期限
1.受理的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范圍;(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盡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於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並予以確認。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於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時限。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受理期限規定了一定的時段。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盡快對申請材料作出審查,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迅速應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是說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作審查,而是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收到申請材料應當即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里,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系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於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行政許可法對受理期限的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審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機關對申請遲遲不予作答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規定與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類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該申請。對申請書中記載事項不完備、沒有附加申請書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及不具備其他法令規定的申請形式要件的申請,應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該申請,或者拒絕給予該申請所請求的許可認可。」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受理,採取「到達主義」,即當「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即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樣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將「受理」階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
本法對於行政機關發出補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未對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作出規定。這並不是說,申請人補正可以無限期地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范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並報中心。有的國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對補正期限作出了規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規定補正的期限為10天。規定申請人補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請人盡快提交補正材料,以盡快確定許可申請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機關可以針對某一具體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規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對所要從事的活動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許可,例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現在不再需要許可,但申請人對這種變化並不了解。對於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范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范圍內的申請並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給行政機關賦予的一項新的職責。對於承擔這一職責,可能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產生顧慮,認為既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員對負責受理的機關本身並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誤,還會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項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負責受理的機關,那麼對於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將會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實際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機關發生申請人「走錯門」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數情況下是由於申請人不清楚某兩個或某幾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而對被申請機關產生誤解。對於具體經辦的、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現象是較常見的,因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有關的負責機關,雖然會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並不會增加太大的難度,給申請人帶來的則是極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員無法憑經驗知道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通過機關的內部系統設法詢問清楚。告知負責受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採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發生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可以事先印製一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注意事項」之類的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一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書一般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工作單位和地址,申請許可的要求、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從事該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設備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等。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徑行駁回,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告知。補正告知,可以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作出一個較為嚴格的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不能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以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補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機關即構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一次告知補正內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於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時,即應出具收到材料的憑證。除非另有規定,如果申請人5日內未收到補正告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上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作出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行政許可機關以沒有收到申請書為由而遲遲不作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
F. 什麼是版權問題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版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權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G. 公司的設立須經國家元首發布命令或議會通過特別法令的形式予以許可的原則是
特許設立主義,是指公司設立須經國家元首頒布命令,或基於立法機關的立法予以特許。其缺點是過於嚴格,手續復雜,很難適應經濟的發展。這一階段的期間大約為17世紀,即公司發展的初期。
1600年的英國的東印度公司是早期股份有限公司最為典型形式,東印度公司是根據女王頒發的特許狀而設立的。英國在這一階段對公司的設立採取嚴格的特許主義原則,當時法律中惟一涉及公司的條文是「除國會法令許可外,不得設立公司」。
H.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需要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七條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8)法令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I. 什麼是肯亞IDF許可證
IDF文件的全稱是:Import Declaration Form,(意思為「進口許可證」),每個IDF文件都有一個E開頭的號碼,這就是IDF號碼,這個IDF文件由肯亞進口商在當地辦理,然後交給出口商,有了IDF文件後,就可以做PVOC證書了,也叫COC證書,艾多檢測可全包操作。
肯亞標准局(KEBS)於2005年9月29日開始實施出口前標准符合性驗證計劃(PVOC)。PVOC目錄內的產品必須在出貨前獲得符合性證書(COC),到港時提供給肯亞海關,否則將無法入境。如果沒有COC特殊情況下可由KEBS決定對該批貨物實施檢驗,並處以罰款。
J. 日語中的許可,免許,認可有什麼區別
日語里的許可:往往指的是「日本國家機構,面向個人或單位,就某版種行為或事業,頒發的表示允權許的通行證」。 比如:日語的駐車許可(也就是中文的停車許可)
日語里的免許:是中文的「資格證」的意思。 比如:日語的運轉免許(也就是中文的駕照)
日語的認可:這個詞很容易和日語的許可混淆。
許可是日本行政法層面上的意思,往往是為禁止後又被解禁的事物頒發的行政法令。比如:飲食店営業的許可、自動車運転免許的取得。
而認可是日本行政庁為第三方的行為,補充制定的法律上的許可。
例如:銀行之間的並購認可、保育所的設立認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