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㈠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要多久
聘請外國專家單位在申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先在江西省外國專家內局門戶網站上使用「外國專容家來華工作證件管理系統」進行申報,並向市外國專家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1、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呈批表(文教類/經技類); 2、加蓋單位公章的《外...
㈡ 具備什麼條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
現在外國人分ABC三類進行管理,分類的依據是綜合得分,而能影響分數的,有外國人的學歷、普通話水平、專業稀缺度、工資及納稅水平等。分數越高,就越容易得到中國工作簽證。
㈢ 請問外國專家證與外國人員工作許可證的差別
就業證是外國人在一般經貿企業就業任職需要辦理的,
專家證是文教類單位或企業有技術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可以辦理的,
兩者都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效證件,而且不可以同時擁有,只能辦其一。
㈣ 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你好,《外國專家證》由聘請專家單位代為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原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文教類專家與聘請單位簽署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標准聘用合同原件(核查);
3、外國專家護照的「Z」工作簽證有效復印頁(1份);
4、外國專家近期2張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有家屬也需要提供照片2張,照片不符合要求,不予辦理專家證);
5、辦理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存根(申請人留存聯);
6、為外國專家購買的擬聘期間保單的復印件;
7、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內合格的健康證明書復印件。
如果有幫助,望採納。
㈤ 外國人來華如何辦理工作簽證手續的續簽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
2004/12/29
一、許可事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二、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
省級外國專家局
三、申請條件:
外國專家受聘在中國境內工作,應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專家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三)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四)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
(五)應聘在中國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遊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條第(二)、(三)款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申請材料:
(一)《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二)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三)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五)聘用協議或合同:
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家,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第三條第(二)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請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或提交該證書編號以及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標准聘用合同;
第三條第(三)款外國專家,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第三條第(四)款外國專家,需提交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外國代表任命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書復印件;
第三條第(五)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聘請外國專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聘請外國專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省級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批
實施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材料不真實;
2.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
3.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人《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
實施機關對申請作出給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註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實施機關在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
六、其他事項:
(一)辦理職業(Z)簽證。擬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憑工作許可原件、中國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為外國專家核發職業(Z)簽證後,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二)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許可。持職業(Z)簽證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在入境後十五日內,到工作許可簽發部門申辦《外國專家證》,並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本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㈥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辦理什麼簽證好
、長期工作抄,申請辦理「Z」(工作)字簽證。
1、到省勞動部門、省外專局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或「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2、到被授權的市外辦或被授權的行業主管單位申辦《邀請函》;
3、非公單位和個人申辦《邀請確認函》,須經當地市外辦審核同意後,持邀請函報批表及相關材料到省外辦辦理;濟南、青島、煙台、威海的到本市外辦辦理;
4、持《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非公單位和個人須同時出具邀請信)及「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或「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Z」(工作)字簽證;
5、持「Z」(工作)字簽證來我省的外國人,應及時到省勞動部門或省外專局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
6、獲得「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應在30天內持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許可證」。
㈦ 誰知道外國人來華工作簽證都需要那些材料啊
一、基本申請材料
(一)護照:有效期為6個月以上、有空白簽證頁的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復印件1份。
(二)簽證申請表及照片: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申請表》及1張粘貼在申請表上的近期、正面、彩色(淺色背景)、免冠、護照照片。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證明(適用於不在國籍國申請簽證者):如您不在國籍國申請簽證,您需提供在所在國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學習的有效證明或有效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原中國護照或原中國簽證(適用於曾有中國國籍,後加入外國國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請中國簽證,須提供原中國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復印件;如您曾獲中國簽證並持新換發的外國護照申請簽證,須提供原外國護照照片資料頁及曾獲得的中國簽證復印件(如果新護照所記載的姓名與原護照不一致,還須提供有關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文件)。
工作簽證另外需要: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及《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工作期限不超過90日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在中國短期工作證明》,且申請人須在《外國人在中國短期工作證明》上註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請簽證,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外國人在中國短期工作證明》所注期限;
(二)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明》以及《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㈧ 外籍人才來大陸工作要辦理什麼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而在2017年7月開始,《外國人就業證》被《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代替,在中國境內就業工作90天以上(含90天)的外國人,需要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也就是說,現在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需要三個證,分別是工作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人居留證》。
㈨ 如何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簽證
外國人辦理工簽需要本科學歷原件,2年海外工作經驗證明,年齡24-60之間
1、外籍人士來華邀請
一、1、2次來華邀請函:
1、填寫《邀請函申請表》
2、用公司文頭紙列印的邀請函式樣,其內容必須包括:被邀請的外方單位名稱、國別、人數;被邀請人姓名、性別、職務、護照號碼;來華日期、每次來華停留天數;受理簽證的我駐外使(領)館名稱。 1次、2次來華邀請函由公司審批簽發。
辦理時限:當日辦理。
二、辦理北京機場口岸單次簽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邀請函申請表》,經業務部門經理簽字審批;
2、填寫《簽證通知表》;
3、委託單位就委託邀請事宜給我公司的委託書;
4、被邀請人簡歷。
北京機場口岸單次簽證來華邀請函由公司審批簽發。
辦理時限:當日辦理。
三、半/一年多次來華邀請函:
1、填寫《邀請函申請表》,須由業務部門經理、外企綜合服務部簽署意見;
2、用公司文頭紙列印的呈報文式樣,其內容必須包括:被邀請的外方單位名稱、國別、人數;被邀請人姓名、性別、職務、護照號碼;來華日期、每次來華停留天數;受理簽證的我駐外使(領)館名稱。
3、委託單位就邀請事宜給我公司的委託書;
4、委託機構的簡介;
5、被邀請人簡歷。
多次來華邀請函須呈報貿促會,由貿促會審批簽發《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表》。
2、企業辦理外籍人員就業許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批准證書、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資、合作企業的復印件);
2、聘用外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詳細說明聘用原因、職務、用人單位蓋章);
3、企業聘用外國人的聘用意向(副總以上職位帶董事會決議);
4、外國人的中文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書(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能資格
證書的復印件)及護照復印件; (大學本科學歷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5、外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體檢證明的復印件);
6、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申辦單位處蓋章);
7、近期二寸照片一張貼表上;
8、委託書;
9、外文的翻譯件需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
二、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應在外國人入境前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2、履歷證明、資歷證明如是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蓋翻譯公司公章。
3、外省市企業在京分支機構均需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准證書(復印件)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聘用副總以上職位,須同時提供企業董事會2/3以上成員簽字的決議。
5、國內有限責任公司聘用外籍人員需帶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6、《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有效,過期不辦有關手續的,許可證書自動失效。
一、許可事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二、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省級外國專家局
三、申請條件:
外國專家受聘在中國境內工作,應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專家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三)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四)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
(五)應聘在中國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遊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條第(二)、(三)款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申請材料:
(一)《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二)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三)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五)聘用協議或合同:
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家,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第三條第(二)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請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或提交該證書編號以及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標准聘用合同;
第三條第(三)款外國專家,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第三條第(四)款外國專家,需提交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外國代表任命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書復印件;
第三條第(五)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聘請外國專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聘請外國專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省級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批 實施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材料不真實;
2.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
3.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人《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
實施機關對申請作出給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註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實施機關在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
六、其他事項:
(一)辦理職業(Z)簽證。擬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憑工作許可原件、中國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為外國專家核發職業(Z)簽證後,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二)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許可。持職業(Z)簽證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在入境後十五日內,到工作許可簽發部門申辦《外國專家證》,並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本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