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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和特許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3-14 08:48:12

❶ 特許經營權和許可證(license)什麼關系

一幟連鎖為您解答:
一、特許經營與許可證經營的概念特許經營(franchise)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許可證(license)是某種非所有人都有權涉及受限制的行為或事件,相關權利機構授予其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許可證經營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
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特許經營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fee)。二、許可經營與特許經營的比較分析許可證和特許經營兩者既有各自的缺點和優點,又有相互區別的地方。在深入了解了特許經營和許可證經營的優缺點以後,對於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和投資者來說,在什麼情況下用特許經營?什麼情況下用許可證經營?就成為困擾他們的難題。對於有一定投資實業夢想,自己有足夠的資金,但又沒有特別明確創業目標的,但是能夠負擔特許加盟費的投資者來說,特許經營是非常值得嘗試的一條投資道
路。對於已經獲得成功贏利的特許人來說,他們可以通過吸收眾多的加盟者來擴大自己公司的地理廣度和知名度,從加盟者處收取不菲的加盟費用,通過提供標准化的管理經營模式來擴大生產,實現更大規模的銷售鏈,降低成本和財務風險,實現
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於加盟者來說,你
掏一筆錢,就能把別人經過長時間積累摸索的成功經營模式買過來,可以說是事半
功倍的事情。
特許經營是一種經營權利,許可證經
營是一種經營憑證。區別於特許人與加盟者的母分公司關系,許可證的許可證人和被授權者是一種合作關系,當被授權者需要在某一無形資產領域比如專利、商標、專有技術方面不必耗費大量投資即可從中獲利時,就可以利用許可證經營,與許可證人簽訂許可證合同。許可證人通過出售自己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來獲得利益。三、對許可經營和特許經營的發展建議

❷ 簡述一般技術許可與特許經營的關系

國際技術貿易是世界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間,一方將某種內容的技術通過簽訂商業協議或合同的形式,轉讓給另一方面,並收取一定的技術使用費,這種交易即稱為國際技術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有償的國際技術轉讓就是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有:各種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各種專有技術或技術決竅;提供工程設計,工廠的設備安裝、操作和使用;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機器、設備和原料的交易的等。總之,技術貿易即包括技術知識的買賣、也包括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的機器設務備等貨物的買賣。技術貿易與商品貿易的主要區別是:
技術貿易交易的對象是無形技術知識,而商品貿易交易的對象是有形實物商品。
技術貿易轉讓的是技術使用權,技術接受方不能取得技術標準的所有權,而商品貿易則是商品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同時轉讓。
許可證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也稱為「許可貿易」是指技術出售者將其技術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的形式銷售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貿易方式。它又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下的區域內,接受方對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方不在該時間、該地區使用此技術,也不向第三方轉讓。
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的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期和一定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轉讓給第二方使用,還可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交換許可。是指技術交易的雙方通過許可證協議相互交換各自的技術使用權,一般不收取費用。
可轉讓許可。也稱分許可,是技術貿易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指技術接受還可將他被許可使用的技術,再轉讓給第三者使用。特許經營的定義、核心是什麼?

特許經營的定義是:

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特許人提供擁有產權的商業技術和經營訣竅並

對受許人進行培訓,受許人交納一定費用取得使用權。其核心就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

人(總部)是轉讓方, 受許人(加盟商)是接受方,總部與加盟商是合同關系。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❸ 特許經營與許可證貿易的異同點

特許經營與許可證貿易的不同點有以下:

1、定義不同:特許經營是指投權人將其商號等在一定條件下許可給經營者,允許他在一定區域內從事與授權人相同的經營業務。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和許可證接受方簽訂許可證協議,允許對方使用本企業某項新工藝、新技術、專利權或商標進行生產,並向對方收取一定費用的貿易方式。

2、關系不同:特許經營是一種經營權利,許可證貿易是一種經營憑證。區別於特許人與加盟者的母分公司關系,許可證的許可證人和被授權者是一種合作關系。

3、目的不同:許可證貿易進入模式是為了繞開進口壁壘,特許經營進入模式主要是為了擴大企業。

4、提供范圍不同:特許經營進入模式許許方除了提供商品商標之外,還提供給許可方全套的管理和行銷制度,保障特許方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許可證貿易有可能將接受許可的一方培養成為強勁的競爭對手,失去對國際目標市場的營銷策劃和方案的控制。

特許經營與許可證貿易的相同點有以下:

1、可通過吸收其它公司優點擴大自己公司市場競爭力,通過提供標准化的管理經營模式來擴大生產,實現更大規模的銷售鏈,降低成本和財務風險,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2、健全專利法和許可法律體系,提高許可輸出方監督力度。

3、都需要明確許可范圍,防止技術外泄。技術轉讓協議的輸入方有可能成為輸出方企業未來的勁敵。

❹ 特許經營與一般許可的區別關鍵在於什麼地方

一個需要特殊部門許可 一個不需要

❺ 特許經營許可有哪些方式,這些許可方式各有什麼含義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許可一般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行政審批才能進行的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所規定的,設立企業必須申報批準的,或者企業經營范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在規定在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前置行政許可以國家工商局編制並以公布的企業登記前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為准。
①建設項目名稱、坐落、結構、批准立項單位和文號。
②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規模(佔地面積、建築面積)。
③擬外銷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幢、號。
④工程進度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
舉例說明如下
生產食品的企業需要〈衛生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燭的需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物流公司需要〈公路營運證〉
這些證等,就是前置性許可經營項目。

❻ 一般許可,特殊許可,獨立許可,附條件許可有何區別

以行政許可的范來圍為標准,可自分為一般行政許可和特殊行政許可。一般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給予的許可,它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並無特殊的限制,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特殊行政許可,是指除必須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還對申請人或申請事項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如持槍許可、煙草專賣許可等。

❼ 商標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的區別

商業特許復經營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制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❽ 特許經營和許可各適用什麼情形

【一幟連鎖提醒您】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很多種,在國際上廣泛通用的是國際特許回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簡稱IFA)的定義答,該定義如下: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中國特許經營協會把特許經營定義如下: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❾ 專利特殊許可與一般許可有什麼區別

(1)許可是命令性法律行為,特許是形成性法律行為;
(2)許可在一般情況下屬於羈束裁量行為,特許屬於自由裁量行為;
(3)當因許可或特許數量有限出現競爭性申請時,許可採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特許則多採取擇優原則;
(4)行政機關的監督力度不同,行政機關一般不會干預相對人許可權的行使,但相對人獲得特許後,要在主管行政機關監督下連續不斷地為公民提供良好穩定的服務,而且中止或停止營業,必須事先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
(5)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同。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保障力度要強於獲得特許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依公益判斷撤回特許事項,不受正當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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