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的概念及其技巧
『壹』 關於授權是個什麼概念
授權(empowerment)是領導者通過為員工和下屬提供更多的自主權,以達到組織目標版的過程。授權權是領導者智慧和能力的擴展和延伸,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和原則,授權過程是科學化和藝術化的過程。
授權具有四個特徵:首先,其本質就是上級對下級的決策權力的下放過程,也是職責的再分配過程。其次,授權的發生要確保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信息和知識共享的暢通,確保職權的對等,確保受權者得到必要的技術培訓。三是授權也是一種文化。四是授權是動態變化的。
授權 (Authorization)一般來說,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刷卡後,商店會透過刷卡機將持卡人信用卡數據送到其收單銀行,以確認此筆交易是否可接受,收單行會再透過授權系統向持卡人之發卡銀行詢問,發卡銀行將於檢查卡號和信用額度沒問題後,回一個代表同意的「授權碼」給收單銀行,記錄在簽賬單上。事後,商店即可憑有簽名、卡號及發卡行授權之簽賬單向收單行請款。某些沒有電子刷卡機之商店會用人工方式,打電話至收單行,以口頭告知卡號等數據,然後取得授權。 是指上級把自己的職權授給下屬,使下屬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行動權。
『貳』 領導者授權的含義與基本方法
不授權等於有職無權或無權無職······,授權最好是「書面」,同時訂立相應的「規章」與「責任制」。
『叄』 簡述法定授權組織的概念和特徵
被授權抄組織是指依據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
依據具體法律、法規授權
它的法律地位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被授權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行政職能時,是行政主體,具有與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能,並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職能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第三,被授權組織在非行使行政職能的場合,不享有行政權,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肆』 授權的含義有哪些
一:含義
授權(empowerment)是領導者通過為員工和下屬提供更多的自主權,以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授權是領導者智慧和能力的擴展和延伸,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和原則,授權過程是科學化和藝術化的過程.
二:為什麼要授權
(1)領導活動多具有「領導行為與領導目標的間接性」特點.
(2)當代領導活動具有多樣性和專業化的特點。
(3)現代領導不是以領導者為原點的壟斷型活動,而是下屬與領導者融為一體的參與型活動。
三:授權的意義
①明確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
②使領導者能夠騰出時間處理領導活動中最重要的問題.
③為被領導者提供培養和鍛煉工作能力的機會,有利於不斷充實各級領導人員。
④能夠提高決策的效率。
⑤能夠提高企業組織成員的士氣。
三:、授權的類型。
(1)剛性授權
(2)柔性授權
(3)惰性授權
(4)模糊授權
四;、授權的原則
(1)因事擇人,視能授權
(2)明確權責,適度授權
(3)授權留責、監督控制
(4)防止反向授權
五:方法
(1)掌握授權的許可權和時間信號
(2)選擇適當的授權人選
(3)採取相應的授權形式
(4)謹防「反授權」
『伍』 委託與授權有什麼區別
委託與授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2、法律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3、原則
授權的基本依據是目標責任,要根據責任者承擔的目標責任的大小授予一定的權力。
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授權的概念及其技巧擴展閱讀:
授權具有四個特徵:
首先,其本質就是上級對下級的決策權力的下放過程,也是職責的再分配過程。
其次,授權的發生要確保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信息和知識共享的暢通,確保職權的對等,確保受權者得到必要的技術培訓。
三是授權也是一種文化。
四是授權是動態變化的。
授權 (Authorization)一般來說,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刷卡後,商店會透過刷卡機將持卡人信用卡數據送到其收單銀行,以確認此筆交易是否可接受,收單行會再透過授權系統向持卡人之發卡銀行詢問,發卡銀行將於檢查卡號和信用額度沒問題後,回一個代表同意的「授權碼」給收單銀行,記錄在簽賬單上。
事後,商店即可憑有簽名、卡號及發卡行授權之簽賬單向收單行請款。某些沒有電子刷卡機之商店會用人工方式,打電話至收單行,以口頭告知卡號等數據,然後取得授權。 是指上級把自己的職權授給下屬,使下屬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行動權。
『陸』 授權法的概念和分類
1.憲法是授權法
各級領導幹部都是手中掌握著一定權力的特殊群體。盡管大家都明白「權力來源於人民」這個淺顯的道理。但權力為什麼一方面來源於人民,另一方面卻又到了領導幹部手中?憲法與此有何關系?對此,首先得從民主政治說起。
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憲法是在一個國家出現了民主事實之後才產生的。作為憲法實踐狀態的憲政,正如毛澤東同志所概括的那樣,是「民主的政治」。而民主簡而言之即人民當家作主。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民主事實,亦即確認了國家主權從「君主主權」向「人民主權」的轉移,確認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從此,君主對於國家的壟斷權被解除,國家的所有權為廣大民眾所分享。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一旦抽去民主這塊基石,法治的大廈將會不復存在。民主這塊法治社會的基石,又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的。憲法直接捍衛著人民大眾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衛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我國憲法庄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區別民主社會與非民主社會的根本標志。換句話說,只有認同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才是民主國家。
既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那麼為什麼領導幹部手中又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呢?這是因為人民的授權。在近現代民族國家,由於疆域廣闊、人口眾多,人民不可能每個人都親自去管理公共事務,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權力授予領導幹部,由領導幹部來管理國家的公共事務,而這個授權是通過憲法來實現的。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先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形成一次授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舉出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官員,賦予他們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這又形成一次授權。所以,我們說憲法是授權法。
正是通過憲法的授權,領導幹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現代國家方略及其領導人的權力來源法。
2.論述憲法的價值取向
去的二十年裡出現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這就是,1982年制定的憲法至今已經經歷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經濟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對憲法的穩定性產生了懷疑,質問經濟制度是否是憲法必需的內容,憲法是否適合充當一國經濟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與此同時,我們發現許多進步的經濟改革措施是在無視與突破既定的憲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區域經過一定時間的實踐證明成功以後再通過修改憲法而被合法化。有人樂觀地稱之為「良性違憲」,但遭到批評。
近來,又有人倡導憲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對於違憲的行為提供有效的救濟。可是人們又不能不懷疑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許多的懷疑都關心權力體制,這里我將通過分析中國憲法的價值取向提出一個也許「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論點: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改革時期憲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這個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憲政主義作為一種主義,有其關於憲法的規范性認識。如果說18、19世紀憲政主義可以簡單地等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話,那麼,20世紀憲政主義就變得復雜了。首先,世界范圍內相繼出現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也都頒布了自己的憲法,它們對於憲法的作用,對於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對於國家權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獨特的認識。同時,西方傳統的自由主義國家進入了「行政國」、「福利國」時代,國家對於傳統的私領域空前地干預,有人驚呼這是憲政的冰紀,有人說這是新憲政主義。社會主義憲法和西方新憲政主義在處境上有一個共同之處:面對貧困。因此,兩者都關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對的是前現代的貧困,是普遍的貧困,既有絕對意義上的貧困也有相對意義上的貧困;後者面對的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貧困現象,是部分人的相對貧困--實質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強,後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與平等;前者選擇了社會主義制度,後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如果說新憲政主義是對自由憲政主義的修正的話,那麼,社會主義憲法則體現了一種完全不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憲法觀。
既然社會主義立憲的目的是富強,那麼,憲法對此能做什麼呢?首先,憲法成為群眾動員的手段,它明確宣告並突出富強的目的,正如西方憲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嚴一樣;其次,憲法使國家對經濟資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經濟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為憲法的重要內容,正如權利法案對於西方憲法一樣。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經濟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與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義。那種對於經濟制度是否要憲法化的懷疑忽視了論辯的制度前提--社會主義--和價值前提--富強。
正因為貧困是我國的根本問題,富強是立憲的根本價值關懷,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實行的經濟改革措施雖然可能違背憲法規定的某項具體制度,但在價值層面又是符合立憲精神的。「進步--合憲性」的悖論在一定時期是社會經濟改革的內在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利益不平衡是社會進步的代價。一味地將改革措施的違憲稱為良性違憲,過於武斷,如果某項經濟改革措施不能有助於國家的富強,那麼,這種違憲難道也是「良性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判斷機制的問題。我們的作法是事後通過修憲程序來肯定「良性違憲」的改革措施。那麼有沒有可能通過憲法的司法化來完成判斷的任務呢?答曰:不可能。因為一個違背憲法明文規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憲精神--對富強的追求,是一個純粹的政治判斷,超越了法律判斷的能力,而且與法律判斷不相容。此時,違憲審查機制一旦建立並運作就會成為社會經濟改革的對立物。
也許有人馬上會舉出西方新憲政主義的相反例子。美國新政時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經過違憲審查嗎?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後來又通過重新解釋憲法擁護一些新政法案嗎?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美國新政與當代中國改革不可同日而語,中國經濟改革其實就是經濟制度的改革,有時候憲法的某些規定就是改革的對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與憲法的禁止性規定直接沖突,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改革的試驗過程可以看成修憲的試驗階段;而美國新政措施與憲法的矛盾存在解釋的餘地,可以通過重新解釋憲法得以化解。其次,即便在美國,新政也造成了憲政危機,最後退讓的是最高法院,用中國的政治語言來說,是司法為改革服務了一把。
在中國,由於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整個改革過程並沒有引發嚴重的憲政危機。中國憲法在20年內經歷了三次修正,這種不穩定性與人們對於經濟改革的認識的發展是一致的,與社會對於改革的認受過程同步。也許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無論如何,我們無法期待在1982年中國人就一步飛躍到現在的認識水平,具有現在的認受力。面對「穩定需求--改革需求」的矛盾,中國沒有選擇在憲法中完全去掉經濟制度的規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規定某種理想的經濟制度的路子,而是選擇了邊改革邊修憲,用憲法穩定改革成果的方式,這是在穩中求變、變中求穩,實得辨證之妙諦。
然則憲法何時能司法化呢?這里我們需要探問憲法司法化的前提。前提是多方面的,除其他因素以外,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對個體自由(和私人財產權)的尊重。只有當個體自由成為國家的首要價值時,憲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同時,維護自由也是司法機關力所勝任的。當富強構成國家壓倒一切的首要目標時,憲法的司法化沒有必要,同時對於國家目的也無能為力。在一個普遍貧困而又憧憬富強的國家,關於公共權力和政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觀念就會與自由憲政主義截然不同。這里需要一個能作出明智判斷和有效行動的政府,必須賦予政府充分的權力來制定並推行經濟政策。最初我們實行計劃經濟,與之相隨的是全權國家。到1970年代末,我們依然面臨嚴重的貧困,於是著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政府權力從某些領域退出,私人領域開始生長。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是一個信號,它告訴世人:在中國,個人自由與私利開始獲得對抗政府的正當性。入世加速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剝蝕了政府對資源的一部分壟斷和審批權,可以合理預期私領域將得到進一步的拓展。面對「權威--自由」的沖突,我們明顯地擴大了自由,但是,自由的增長取決於它對國家富強的促進作用。目前經濟改革並沒有完成,貧窮落後仍然是我們的主要困憂。在這種情況下,對自由的關心只能停留在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程度,離憲法的司法化還有一定的距離。當然,對該主題的理論研究可以提前,也是憲法學體系建設不可少的一種努力。
3.」憲法是社會共同體的組織法」,對此如何評述?
就是說憲法是調整個社會團體間的功能分配,管理階層權力配置的共同規范 .社會成員的所有活動都是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就是憲法協調者所有社會成員的活動!
4.我國修憲的主要特點
《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對現行憲法部分內容進行的第四次修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歷時整整一年,工作中體現的幾個主要特點非常明顯。
一、堅持黨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及其所處的執政地位決定,修憲工作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修改建議的形成,始終都是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黨中央確定了這次修憲總的原則和工作方針,主持、組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通過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保證修憲工作的順利完成。修憲全過程的每個環節都體現了黨的執政地位,顯示了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充分發揚民主
充分發揮民主,是黨領導修憲工作所堅持的一項原則。這一點,在這次修憲過程中體現得更加充分。一是對修憲的具體內容,沒有事先提出方案、劃定范圍,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廣泛徵求意見。中央修憲小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學專家以及經濟學專家對修憲的意見和建議;在對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修憲初步方案後,進一步在更大的范圍內徵求意見;胡錦濤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中央修憲小組負責人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經濟學家座談會,聽取意見。經過兩下兩上、反復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筆者先後兩次應邀參加座談,對這次修憲的民主氛圍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嚴格按照黨內民主程序辦事,《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到中央政治局,最後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再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建議》進行了熱烈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意見,形成並全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事實表明:這次修憲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修憲的內容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規定表明,憲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別於一般法律的修改,體現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憲的嚴肅性。這次修憲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都是依照這個法定程序進行的,是嚴格依法辦事的典範。
四、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
現行憲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內容,都要從客觀實際的發展要求出發,是由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我國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憲以來,客觀實際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新的形勢要求現行憲法與時俱進,以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時地修憲是必要的。這次修改憲法的內容都是為客觀實際所要求,順應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比如,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際相結合而產生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經在現實中成為全國人民共同奮斗的思想基礎,理所當然地應當在憲法中確立它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柒』 授權的含義
授權(Empowerment)就是指導別人能夠獨立完成任務,而使之漸漸地不必依賴上級。回授權就是要你自在地做事,也答要你為結果負責。授權就是做事時有意義感、選擇感、能力感、進步感。有了授權的員工才能有愉悅的顧客,才能潛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授權一直是20世紀末管理者努力追求的理想之一,以下幾個方面可以使管理者做到充分的授權。
『捌』 授權和受權的區別怎麼講
詞義不同:
1.「授權」指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或機構代為執行。
2.「受權」指接受國家或上級委託有權力做某事。
施事和受事的區別:
1.「受權」,主語是受事,是你被別人交付了權力,是別人給你權力。
2.「授權」,主語是施事,是你把權力交給別人,叫授權給某人。
(8)授權的概念及其技巧擴展閱讀:
授權: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授權的意義:
1.明確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
2.使領導者能夠騰出時間處理領導活動中最重要的問題。
3.為被領導者提供培養和鍛煉工作能力的機會,有利於不斷充實各級領導人員。
4.能夠提高決策的效率。
5.能夠提高企業組織成員的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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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授權的基本含義
授權是指當持卡人所進行的交易金額超過發卡銀行規定的特約商戶限版額,或取現限額,或權經辦人對持卡人所持銀行卡有懷疑時,由特約商戶或代辦銀行向發卡銀行徵求是否可以支付的過程。
代理授權是指當發卡行休息,授權主機關閉,或發卡行授權系統出現故障、發卡行的授權系統通信中斷、發卡行授權系統的響應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間等原因時,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根據發卡行的意願代理發卡行進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