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和許可
『壹』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核准之間的關系與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3、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
『貳』 核准和審核有什麼區別
審批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它的核心應該是「審」,但缺乏了審什麼?怎麼審?達到什麼條件就可以批這些公開、透明的內容。核准制是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體現公開、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則。因此新政策對如何備案、核准列出了詳細的標准和程序。新政策明確了,國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條件來核准或備案,如,專用汽車生產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新建汽車企業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人民幣等。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是什麼?
答: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限制類項目。
第二,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政府既從社會管理者角度,又從投資所有者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核准制,政府只是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審核內容主要是「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資者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進行審核。
第三,審核的程序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三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報告」一個環節。從一定意義上講,實行核准制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為保證這一制度的順利實施,作為《決定》的附件,公布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叄』 誰知道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在什麼地方
自《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原行政審批分為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專項兩類。前一屬類由行政許可法直接調整,後一類暫作保留,按原來的狀態運行。各地先後對行政許可進行了梳理和公布,已極為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的地方也在梳理,准備減少項目和簡化程序。
『肆』 什麼是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伍』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各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5)審核和許可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陸』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柒』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申請,經屬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捌』 行政機關的審核和審批有什麼區別
審核是審批的前置條件,行政機關再辦理行政許可時,必須要通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是到申請行政許可的現場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才能審批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