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許可實施合同
⑴ 專利事務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不產生法律效力」,這句話對嗎為什麼
專利法第十條
嚴格從法律來講,沒有登記,權利轉讓沒有完成,但合同中其他內條款,如違約、付容款等內容如果其他特殊規定,是有效的。所以不能說整個合同不產生效力。
再看《專利法事實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
……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備案(專利法中是登記),不影響整個合同的生效,備案時決定專利主體是否變化,即專利有無轉移
⑵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有效期是多少
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這個雙方可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自行約定。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⑶ 獨占許可的獨占許可合同
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占權。
合同規定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願。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等。獨占許可合同一經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一地區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合同,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占許可合同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議。在約定地區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占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據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占許可合同和普遍許可合同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占許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許可合同高20%——50%。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願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的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獲得高額利潤。
⑷ 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許可的內容及技術服務的內容 在企業合作中,經常會說到專利許可。其中有一種許可類型就是專利獨占許可。今天八戒知識產權小編就跟大家解釋說明一下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同時根據高企申報要求,需把握一些原則,具體如下:1、專利許可的方式不同的許可類型,對於被許可人來說,權利是不一樣的,其中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擁有實施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及其他人都無權實施。高企認定要求被許可的專利必須為獨占實施許可,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許可方式的約定。2、合同的生效日及期限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特殊情況的需約定清楚。合同的期限需要遵守:高企認定辦法規定許可期限必須在五年以上,並且所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中起始時間必須在近三年內。同時,必須保證專利權有效期涵蓋合同的有效期,否則無法辦理專利實施合同備案。3、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這些內容根據專利證書相應內容填寫即可;4、實施許可的范圍實施許可的范圍指地域范圍。專利權具有地域性,高企認定要求必須為全球范圍內;
⑸ 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合同,專利獨占許可合同範本
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普通專利許可合同、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區別:
1、普通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種,當事人雙方約訂轉讓方將專利技術許可受讓方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同時保留在該范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合同,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特徵是,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後,轉讓方仍保有使用這一專利技術的權利,同時不排斥其繼續以同樣條件在同一區域轉讓給他人實施。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使用其專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該合同並不限制專利權人自己在同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也不禁止專利權人在同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將其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2、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
: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仍保留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對同一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3、獨占專利許可合同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范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4、專利分許可合同
(又稱子許可合同或者轉售許可合同):
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將其取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那麼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許可合同相對原許可合同來說,就是分許可合同。應當指出,這必須在原簽訂的許可合同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才有權簽訂分許可合同,專利權人也有權從分許可中收取部分使用費。
⑹ 專利獨占許可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二者區別是什麼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專實施專屬利,受讓人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受讓人在合同成立後,可以在約定的地區、期限內和按約定的方式實施專利技術。
按照讓與人出讓專利使用權和受讓人取得專利使用權的程度和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分為如下形式:
①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范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②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仍保留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對同一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③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對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同時讓與人不僅保留著在該范圍內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著在該范圍內將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出讓給任何第三方的權利。許可形式可以包含給予受讓人再轉讓許可。再轉讓許可應當是普通實施許可。
⑺ 專利獨占許可合同都包含哪些內容
主要內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種類1.普通實施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2.獨家實施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3.獨占實施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4.相互交換實施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5.分實施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