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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韾言論

發布時間: 2021-03-13 20:14:33

A. 微博被「封」,父母被「人肉」,辱國的許可馨結局會怎樣

留學生許可馨,自爆是公派的留學生,享受著國家每年的補貼與扶持。卻公然在網路上發表不恰當的言論,遭到全國人民的輿論譴責。

她的情況和之前的「留美學生,演講的時候說美國空氣香甜」有些類似。為了「出名」一股腦地說出一些不責任的話,必將為此付出痛苦的代價。

留學生

這類人基本都是在國內讀完本科,然後去國外留學的,有的還是公費留學,俗話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重要還是有文化自信。

西方國內的文化入侵,是這一系列事情的發生的重要原因,在國外留學的更是深受影響。

B. 留學生許可馨事件有何進展

赴美留學生許可馨事件已經時隔多日,事件從一發生,就極速上了熱搜榜,受到了廣大網友們的熱烈關注,也紛紛對這位許同學的言行舉止表示強烈的憤慨,還有一些網友對此非常疑惑。

作為一名中國人,又是一位學習成績優異的女學生,為何會做出辱罵祖國的惡劣行為,更何況是拿著國家出的公費出國留學,不僅不懂得感恩,還口出狂言,傷害了國家尊嚴和國人之心,對此表示非常不理解。因此網友們開始開啟了“討伐”之戰,為此不斷堅持每天打卡,繼續等待事件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和背後真相。

俗話說:“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不管怎麼樣,不要認為在虛擬的世界裡就能無視相關的法律法規,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是絕對不會缺席。

對此,你們是怎麼認為的呢?歡迎留言交流。

C. 瘋狂追星的楊麗娟,出言辱國的許可馨,最終買單的還是誰

許可馨事件已經過去很久了,許可馨所謂的「冷處理」似乎也有了一定的效果,網路上謾罵的聲音少了,但是有一點是無法忽視的,那就是每天堅持打卡的網友,早就已經把「噴」許可馨當成了他們生活的一部分。

「您的點贊,評論,轉發,關注就是對我寫作最大的鼓勵,謝謝!」

D. 終於出手,這個留學生直接「打臉」許可馨,為何獲網友上萬個點贊

「許可馨事件」過去20多天了,在這個信息會迅速被覆蓋的當下,關於她的消息卻一再被人們所提起,甚至有人成了專業「打卡戶」,不管是什麼文章,都跑到下面打卡「許可馨」。

為什麼?就是為了保持熱度,這樣的現象以前從來沒有過,許可馨可真夠厲害,竟然憑一己之力就改變了網友們上網沖浪的習慣,不得不服!

希望有更多的留學生像曹元元一樣,不忘祖國,飲水思源,在國外學到知識,然後回來報效祖國,這樣才不枉生養之恩,也不枉在國外疫情如此艱難的情況下,祖國還想方設法包機接你們回來。

最後,為曹元元點贊,給許可馨一棒子!

E. 許可馨的父母給她灌輸了什麼樣的家庭教育

家境殷實,在子女的教育上過度溺愛!

事件回顧

還沒看出來嗎?“冷處理就好,三天他們就忘記了”,看樣子許可欣的父母正是採取“冷處理方式”,事情已經過去一個多月,沒有一點消息。但隨之而來的卻是許可馨多次更改海外社交賬戶,並且發帖說:“不用關心我,我過的很好”,在嘲諷大家。看樣子生活還是過得非常滋潤的,父母始終裝聾作啞,但是大家的眼睛亮著呢,這件事情必將會有一個結果,不然怎麼給公眾交代?

從本質上來看,這樣的父母肯定是不稱職的,自己的子女教育上出了問題,做錯了事情,應該是鼓勵她第一時間站出來與公眾道歉,而不是一直藏著掖著,就這樣耗著吧,看誰的耐心更長。

估計繼續冷處理下去,大家也就會忘了,最終應該還是她贏了!

F.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假的

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煽動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
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
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館領館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國賓下榻處;
重要軍事設施;
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志。
第二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的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G. 從仝卓事件反思,教育應該教給我們怎樣的價值觀

在這個全民互動的信息時代,我們該具備怎樣的價值觀?

如果人們都把擁有權力者就該享有特殊的權利,當作社會的正常形態。那麼,一定是我們的教育出現了重大失誤。

教育給予我們的應該是一種追求正義的精神,敢於揭露批判罪惡與不公的勇氣與擔當。而不是麻木不仁,甚至同流合污。

面對虛假與丑惡,我們就是要敢於站出來說“不!”,這樣社會才能越來越美好。

H. 什麼享有言論特別保障和人生特別保護兩大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其履職的需要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享有言論特別保障和人身特別保護兩大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其履職的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一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8)許可韾言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I. 季子越不當言論事件,會讓高校重視危機公關的處理嗎

網上有疑似國科大學生在國外社交平台發表不當言論,這個事件立刻引起了全民網友關注。這是一位國科大19級的碩士生季子越的不當言論。

季子越在出國留學後,不斷地在Twitter社交媒體上發表涉及到“否認歷史”,“否定日在南京罪行”的事實,出言不遜,對祖國和人民極其不友好,言語污穢。

國科學院大學快速地作出了回應,透露為了自己的憤怒和震驚,隨後進一步發表了問題通報,確認了不當言論的發出者是該校的學生,認為該學生的言論違背了學校的教育理念和學校價值觀,傷害了民族感情,面對這種情況高校會作出嚴肅處理。

J. 天涯論壇發帖注意事項

涯論壇發帖注意事項
根據天涯言論規則
第十三條 會員在社區內的言論(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下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會員的言論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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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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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會員言論和處罰會員,必須給出明確的理由,並以社區規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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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在公共論壇的言論一經發表,就無法由本人修改和刪除,除非有重大理由,社區公職人員不受理會員刪除自己言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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