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
❶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超市附帶
超市附帶經營煙花爆竹也是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處理。在實際中根據當地情況(橫向平衡、縱向看現行政策)處理,態度很重要。
❷ 賣煙花爆竹需要什麼證件,沒有證件會受到什麼處罰
需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證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案例:
1月14日,潞城派出所對轄區內無證煙花爆竹經銷點進行突擊檢查,查處無證煙花爆竹銷售點1家,收繳煙花爆竹50餘件(本報1月15日5版報道)。昨天,記者從潞城派出所獲悉,這個銷售點的店主徐某被治安拘留5天。
1月14日早晨,潞城派出所接到市民的舉報稱,一家超市在售賣煙花爆竹,不知道合不合法。接到舉報後,潞城派出所隨即會同安監部門趕到現場調查,發現店主是60歲的女子徐某。店裡擺放著各類煙花爆竹50餘件。
徐某告訴檢查人員,自家售賣的煙花爆竹是從遙觀一個廠家進的,有以前的存貨,也有新進的。她也承認自己是無證售賣。「她以前有售賣許可證的,不過兩年前就過期了。」民警說。
徐某被帶到派出所進行調查。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徐某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因情節較輕,被處以治安拘留5天。
「2月1日起,我市主城區部分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我們所在這個區域里。很多居民看到這條新聞後,都積極向所里舉報一些燃放或者買賣煙花爆竹的行為。」潞城派出所民警說,這一陣所里接到很多這樣的舉報,「現在還沒到2月1日,到了時間,我們接到燃放的舉報,肯定會按規定進行處置。無證售賣煙花爆竹一直是不允許的,我們也會加大檢查力度。」
❸ 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怎樣處理
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的第二十七條處罰。即: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❹ 賣煙花爆竹的許可證手續怎麼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申報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三、所需資料:
1、《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許可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五、辦理程序:
1、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需資料;
2、安監部門進行現場審核;
3、安監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核;
4、簽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5、領取《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
六、辦理時限: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各省對申請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同小異,在辦理前打電話咨詢各地安監部門為好
❺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什麼原則審批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葯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❻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申請辦證的條件及提供的資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製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縣安監局徵求意見書、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4、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❼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步驟:
1、申請人向所在轄區鄉鎮街區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安監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3、符合條件的,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鄉鎮街區安監辦統一或申請人自行報行政審批大廳。
4、市安監局駐行政審批中心人員對上報辦證申請材料統一整理,移交三科辦理。
5、三科在1個工作日內對經營戶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6、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經營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7、審查合格的經營戶統一安排培訓、考核(2個工作日)。
8、對考核合格的經營戶,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三科統一印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由窗口用印、發放證書。
(7)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辦證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❽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解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新修訂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3年9月1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0月16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2006年8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以下簡稱《條例》),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辦法實施7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
一是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相關政策和要求更加嚴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以下簡稱國辦53號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30號,以下簡稱安委辦30號文)等規范性文件,對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和經營許可審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國務院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許可權進行了調整。根據國家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明確規定,將煙花爆竹批發許可的實施機關由省級安全監管局下放調整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局。
三是相關上位法和標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修訂後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對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安全條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三個重要國家標准已經做了重大修訂,《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2008)、《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2008)等安全生產行業標准陸續發布實施,進一步細化了對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要求。
四是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原《辦法》施行7年來,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踐工作中積累了許多好的工作經驗,應進行認真總結和吸取。
綜上,修訂原《辦法》時機成熟,且勢在必行。
二、修訂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及國辦53號文、安委辦30號文等規范性文件精神,通過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安全條件,提高准入門檻,規范許可程序,強化監督管理,加大處罰力度,以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企業經營行為,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促進煙花爆竹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三、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在總結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經驗,聽取重點地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單位經過認真研究,於2011年開始進行原《辦法》修訂工作,並於當年年底形成修訂初稿;2012年3月徵求了全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意見,5月組織召開12個重點省級安全監管局參加的修訂研討會。2012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在政府網站發布修訂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並採納社會各界的意見;2013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組織召開《辦法》修訂法審會。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辦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9月16日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6章、共42條,與原《辦法》相比,章節數目相同,增加12條。具體修訂內容主要有:
(一)進一步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對象及許可原則。一是明確本辦法適用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管理和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第二條)。二是明確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第三條第二款)。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活動的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事產品進出口活動,也應當依據此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三是進一步表述了經營布點原則(第四條)。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總原則,增加了「適度競爭」內容,避免出現獨家壟斷經營等有悖市場經濟原則且不利於監管的現象;對黑火葯、引火線批發及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規定「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審批原則;為減少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對城市特別是居民居住場所的影響,規定「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二)調整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機關,明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一是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調整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機關,將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施機關由省級安全監管局調整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局(第五條第四款),同時賦予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批發許可編號職責(第五條第三款)。二是進一步明確縣級安全監管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職責(第五條第五款),將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的確定由省級安全監管局調整為縣級安全監管局(第二十一條)。三是明確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屬地監管原則(第五條第一款),將除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外的行政處罰權賦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第三十九條)。
(三)嚴格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條件並調整了許可證有效期限。一是在批發企業和零售點的許可條件中,均增加了符合布點規劃的要求(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二是根據近年來有關技術標準的新要求,完善了批發企業基礎設施安全條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了監控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流向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包括的基本內容(第六條第五項),對黑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安全保管措施和配送能力作出了專門規定(第七條)。三是強調了進出口企業應具備的條件,除配送服務能力外,進出口企業與內銷批發企業應具備相同條件(第六條第二款),不具有倉儲設施等基本條件的「皮包公司」將不能取得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四是對《條例》中零售點「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春節期間所有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才可實行專櫃銷售(第十六條第三項)。五是對零售場所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為100米以上)。六是明確規定發證機關應根據有關技術標准規定及安全條件確定零售點儲存限量,在許可證上載明(第二十條)。七是將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由2年修改為3年(第十二條)。
(四)進一步規范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程序。一是調整了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規定,確保材料與條件規定的對應性(第八條、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批發企業安全評價報告應具備的基本內容(第八條第六項),並體現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列為批發企業申請材料(第八條第七項)。二是明確了對許可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的情形、人員、程序等要求,規定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必須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第十條),零售場所必須進行現場核查(第十八條),現場核查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三是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對批發許可證到期後對延期應具備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及辦理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零售許可證到期後,繼續從事零售經營活動一律須重新申請取得許可(第二十一條)。
(五)增加並強化了監督管理內容。一是為嚴防高危險性煙花爆竹產品流入社會、危害公共安全,進一步明確規定禁止禮花彈等專業燃放類產品進入零售環節(第二十二條)。二是對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三是針對近年來安全檢查中經常發現批發企業倉庫內執法機關收繳的非法生產、假冒偽劣等產品與企業經營的合格產品混存等隱患問題,規定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違禁葯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不得將執法收繳的煙花爆竹與正常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第二十四條)。四是為加強煙花爆竹產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買賣合同管理,規定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第二十五條)。
(六)加大了對非法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第三十一條)。二是對批發企業的10種違規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對批發企業的3種違規行為,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第三十三條)。三是對零售單位的2種違規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第三十四條);對零售單位的2種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四是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以及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依法撤銷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未經許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處罰(第三十六條)。
五、認真做好《辦法》宣傳貫徹落實工作
一是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依據《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批發企業布點規劃、批發許可統一編號方式以及零售點儲存限量規定等,指導、監督本地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
二是各級安全監管局要組織開展好《辦法》宣貫培訓工作,將《辦法》各項規定及立法精神,宣貫到各級相關安全監管人員以及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單位和從事進出口的生產企業。
三是相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依據《辦法》及《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盡快規范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范圍,對無固定專業燃放銷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批發企業,不得許可經營專業燃放類產品,嚴禁零售專業燃放類產品。
四是要加強對《辦法》各項規定的檢查督查,從嚴查處非法違法經營行為。
❾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哪一年實施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經2013年9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0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公布
❿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是多少有具體規定嗎
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10)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經竣工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