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許可
❶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條件
1、申請人身份合法;
2、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內證;
4、取得土地使用權容屬證明;
5、建設項目投資批准文件;
6、取得依法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布局方案;
7、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8、建設單位(個人)與相鄰單位(個人)發生糾紛或聯合建設需出具建房(四鄰)協議書,並進行公證;
9、建設工程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關系,且利害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專門聽證;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許可條件。
具體要求,是不妨礙相鄰建築,要符合城市規劃,其它的沒有具體的要求了.
❷ 什麼是臨時性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即「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內實施容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❸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❹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怎麼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
3.《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60條、61條
4.《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5.城市、鎮總體規劃,鄉、村莊規劃,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
6.國家、省、市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
二、辦理范圍
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築物、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臨時工程建設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文件及申請表(在政務中心規劃局窗口領取,填好後加蓋申請人印章);
2.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臨時用地的需提供臨時用地許可文件;
3.總平面圖及施工圖3套;
4.經辦人員現場踏勘、材料審查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單位(人)按窗口公示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的要求,向規劃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負責核對、登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記造冊,履行交接手續;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3.審查:(1)經辦人初審(2個工作日),並提出經辦意見;(2)科長審查(2個工作日),提出審查意見;(3)局領導審批(1個工作日),審核簽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審查意見書。
4.發件:經審查,同意許可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份和蓋有「廣安市規劃局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3份;不予許可的,出具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審查意見書,並書面告知不予審批的理由和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歸檔:經辦人員將項目全部審批資料整理後,送科室負責人審查後將資料交檔案室登記歸檔,並履行交接手續。
6.公布:將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密項目除外)在網站和規劃窗口公布。
五、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備註:1.需公示、聽證、收集利害關系人意見、報上級機關審批、報市規委會討論的重大項目,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2.做出行政許可後,審批窗口列印附圖、附件及通知發放的時限不在此時限內。
六、時效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未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臨時建設工程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築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 其他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七、收費標准
不收費
❺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嗎設定的是不是臨時的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內行政許可容;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所有的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不是臨時的許可
❻ 經常性行政許可有哪些非經常性行政許可有哪些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版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權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非經常性行政許可,即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設定。
❼ 臨時性建築需要哪些手續
這種情況要看是否得到國土部門、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的批准,未得到得批准就是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7)臨時性許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❽ 辦理臨時性建築的施工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以株洲市為例: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1、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2、「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1、綠色通道審批卡;
2、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準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系單;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5、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並合格;
6、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8、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9、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8)臨時性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A.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❿ 什麼是經常性行政許可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版律、國務院的行政權法規或決定;(如國務院412號令確認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500項許可繼續有效);有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以一年為有效期)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