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內容都是什麼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2、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3、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4、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5、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Ⅲ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
國務院令第397號
頒布日期:20040113 實施日期:20040113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什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條例。其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參考法律條文: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其有效期為
題目錯誤 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一定是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Ⅵ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計24條。
1)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③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④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⑤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⑥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⑧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業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⑨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事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注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⑩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⑪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⑫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算、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其他規定
①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②條例第14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③條例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進行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條例第2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Ⅷ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配置主要人員
人員方面主要包括安全三類人員和特種技術工人。
1、三類人員
安全三類人員需要考試,考試合格後領取安全能力考核證書,稱為A證、B證、C證。A類人員一般是指企業法人、經理,B類人員是指項目經理,通常由建造師代替,C類人員是企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這三類人員從報名到領取證書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等考試成績出來還需要核准才能領取證書,一般我們建議從企業著手辦理資質階段就開始安排三類人員報考工作。
2、特種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和三類人員一樣,也需要經過培訓考試然後取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以上人員具體需要多少,要參考相應標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人員配置標准都不一樣。如果企業法人和經理是同一人,那麼需要2個安全A證,不是同一人則需要3個安全A證。B證人員數量要根據資質和等級來決定,C證亦如是。
二、制定規章制度
各類規章制度主要是指安全生產操作流程、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等。這些規章制度各個企業大致相同,但是會根據資質和經營范圍略有差異。
三、社保人數要求
安全許可證辦理證根據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不同類型資質,社保人數要求不同。
四、准備申請材料
新辦安全許可證辦理需要准備的材料共有14項,分為人員材料和規章制度,它是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條件來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方面文件,都要求以企業文件形式制定,並且有文號。
五、提出申請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和資質一樣,都是採用逐級上報的方式,先由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再到市上,最後由省建設廳備案。具體申報先在浙江政務網上報,再到建設局窗口提交材料。
(8)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築行業的施工企業必須要辦理安全許可證才可以進行生產活動。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