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13 01:49:02

Ⅰ 鹽是不是不統一管理了

應該還沒有的。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在中鹽公司和中國鹽業協會看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除,而僅僅是許可證管理主體的變更。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消息,宣布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將食鹽定點生產審批權,下放給省級主管機構,一方面改變了「發改委」攬權的一元格局,另一方面,強化了專營體系內部的競爭。地方食鹽廠商壯大後,必將為了爭奪有限的「收購計劃」而各顯神通——顯然,這有利於市場整體層面的效率改進。
其實,在《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仍存的前提下,《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壽終正寢,對於改變「食鹽專營」可謂意義寥寥。然而,其所釋放的「由絕對專營向市場化專營過渡」的信號,終究不容忽略。所謂「市場化專營」,乃指在維持「專營」大框架的同時,引入更多市場化嘗試。比如,鼓勵更多企業加入產銷,強化同業競爭;再比如,取消食鹽「產銷計劃」,推行招投標制等等。
按照改革方案,從2016年起廢止食鹽專營,允許現有的食鹽定點企業進入市場,允許食鹽流通生產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小工業鹽等其他用鹽的經營。據悉,改革遲遲不能推進,多數來自中國鹽業總公司的阻力。目前市場上400克裝的食鹽,售價在2.5元,而成本僅僅為0.9元左右。但由於食鹽專營,中鹽一直壟斷著鹽業市場。
取消專營2600年的政策,需要勇氣和大無畏的堅定,是對與錯,是功與過,是冒天下之大不韙還是給開放的中國留點命根子產業,把備受食品安全困擾而紛紛去進修化學課程的國民逼上不歸路,歷史自有分曉!

Ⅱ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上了,沒有食鹽零售許可證可以銷售食鹽嗎

食鹽依法實行專營管理,銷售食鹽需有食鹽零售許可證,須經當地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方能從事食鹽的零售業務。

Ⅲ 食鹽專營許可證廢止含義是什麼

其實,這次只是廢止了國家發改委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而規定了食鹽專賣制度的上位法——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並沒有被廢止。食鹽專營的現狀並沒有發生變化。因為此前生產審批許可權已經下放至省級,該管理辦法實際早已名存實亡。此次廢止該辦法,並沒有實際意義。廢除《管理辦法》就是為了避免重復和過度審批。此次國家正是基於簡政放權的考慮。
但反過來說,這的確預示著中國的鹽業大改革越走越近了,廢止食鹽專賣或許真的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Ⅳ 食鹽專營取消嗎

記者21日從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鑒於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已經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因此,原來規范中央部門審批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無存在必要。發展改革委日前決定取消這一管理辦法。

Ⅳ 食鹽是不是取消了專賣權了

2014年4月21號國家發改委宣布,廢止已實行了8年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省發改委和省鹽業局看來,這只是國家在簡政放權,下放了鹽業行政審批許可權,不牽涉取消專營。

Ⅵ 聽說食用鹽改革了,是怎麼一個改革法

2014年以來,關於鹽業專營制度改革的消息此起彼伏,也是最接近完成鹽業改革的一年。資料顯示,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因為此前生產審批許可權已經下放至各省,該管理辦法早已名存實亡。此次廢止該辦法,正是基於簡政放權的考慮,避免重復和過度審批,鹽業專營的體制並沒有改變。2014年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地方放開小工業鹽價格。2014年11月,中國鹽業協會披露,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已通過第七套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並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徵求;方案的核心為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2014年12月,工信部確認將取消食鹽專營,鹽業體制改革後,涉鹽企業將可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和公平競爭。

Ⅶ 食鹽專營廢止,誰來經營誰來接管和負責安全

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就說明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說法,實屬誤讀。《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廢止不等於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仍未改變。此前,各地食鹽專營許可證的行政審批職權,一直是由國家發改委負責審批,但之後,該行政審批權又下放給了工信部門。廢除《管理辦法》就是為了重復和過度審批。此次國家正是基於簡政放權的考慮,取消並廢止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將食鹽專營行政審批職權下放給各省。(這個其實早已下放)
你問的誰來經營和管理實際就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鹽業總公司。雖然廢除了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各個鹽業公司都有自己省的地方法規來限制和管理鹽業生產企業和流通渠道。
長遠開來,是要放開鹽業專營的,但是路漫漫啊。

Ⅷ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六)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匯總。
國家發展改革委於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並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按本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進行評審驗收。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計劃執行、經營管理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各種原因達不到本規定第八條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是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達標企業。
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核發放,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具體核發辦法由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和有利於健全食鹽專營體系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經營區域,確定食鹽批發企業。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各省食鹽批發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第二十條 食鹽准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食鹽准運證簽證機關應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簽發。開證機關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並將食鹽准運證存根妥善保存,以備檢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食鹽准運證須隨貨同行。一車一證,一票(單)一證,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應及時到開證機關更換准運證。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 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二) 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三) 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四) 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五) 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辦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核發)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批發許可證)備案)
附件三、食鹽准運證(樣式)

Ⅸ 中國政府該不該取消食鹽官營制度

新鄭市「跨區域用鹽被罰事件」,使人們對「食鹽專營制度存廢」的討論異常熱烈。

有人說,這種自古存在的制度,是食品安全與全民健康的保障;也有人說,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取消專營是大勢所趨。

「當前鹽業體制的改革,就像一層窗戶紙,一捅即破卻又模糊不清。」一位多年從事鹽政管理的業內人士說,「十八大以來,政府進行職能轉變,向市場放權的趨勢越發明顯。鹽業專營和政企不分的體制改革,肯定會全面放開。」

昨天,原國家經貿委鹽業辦公室副主任陳國衛接受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鹽業體制改革時機已經成熟,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捅破這層「窗戶紙」。

正方

保障國民健康,必須食鹽專營

連日來,「跨區域用鹽被罰事件」引發數萬人討論。有網友擔心,取消食鹽專營制度,食鹽的安全問題如何得到保障?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現在的食鹽專營和煙草專營不同,其主要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健康。

這名負責人表示,食鹽專營對於普及加碘鹽作用極大。國家一直堅持食鹽專營,也正是為了加碘鹽的普及,「碘對人們的健康至關重要」。

在宣傳資料中,一組來自聯合國有關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1996年至2005年,碘鹽供應量從432萬噸提高到732萬噸,我國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由1995年的39.9%上升至2006年的93.8%,兒童甲狀腺腫大病率從1995年的20.4%下降到2005年的5%,基本實現了我國向世界承諾的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性目標。

而對於放開鹽業市場,這名負責人則沒有多少信心,在鄉村調查的經歷告訴他,在一些地區,村民只在乎鹽咸不咸,而對於是否含碘,是不是食用鹽則沒有要求。「工業鹽不能吃,對身體不好,他們反而會說『身體吃壞了也是我自己的』來反駁。」

雲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原院長龍超也在論文中說,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並不具備取消食鹽專營制度的條件。

政策變化

我國鹽業政策出現初步放開跡象

專營制度帶來的種種弊端確實存在,食鹽專營制度也受到越來越多的指責,要求改革食鹽專營制度的呼聲不斷。

事實上,近些年來,我國鹽業體制出現了初步放開的跡象。業內人士表示,隨著鐵路系統政企和政資分離,按照「十二五」規劃,下一個必須被解決的就是鹽業體制。

2011年11月,中國鹽業協會發布《鹽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其中將「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建立新型食鹽管理體系」列為「十二五」期間鹽行業重點任務之一。提出積極穩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市場監管體系,開展食鹽專營制度下市場化運作,促進食鹽管理向市場化方向發展等。

2013年12月,國務院第645號令發布,將1996年起實施的《食鹽專營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如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修改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2014年1月,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下放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工作的通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明確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項目審批從工業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次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表明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准運證的審批權可能將下放至省級政府。

昨天下午,接受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原國家經貿委鹽業辦公室副主任陳國衛重申自己的觀點。他表示,鹽業體制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捅破這層「窗戶紙」。

反方

食品安全不應成為鹽業故步自封的借口

要求改革食鹽專營制度的,則包括食鹽生產企業、鹽化工企業及私鹽企業等,他們和鹽業管理部門分屬不同陣營,都指責對方是「利益集團」。

2010年10月,國內28家鹽業生產企業曾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希望改變不合理的利潤分成。據當時公開報道,鹽業公司的利潤大體是生產企業利潤的10倍左右。算下來,鹽業集團賣「公鹽」比賣私鹽的利潤還高。

在蘇州市魯維宏大鹽業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先良看來,鹽業管理局和鹽業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政企合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監管力度可想而知。如果取消專營,由工商、質監等部門聯手監管,效果會更好。「食品安全不該成為食鹽行業故步自封的借口。」一位官員曾表示。

昨天,國家糧食局標准質量中心原高級工程師謝華民在《新京報》上撰文稱,「食鹽加碘管理條例」應該廢止。

謝華民表示,強制廣大不缺碘地區補碘是錯誤的,而強制補碘導致人體碘過量。比《食鹽專營辦法》更應該廢止的,是《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他表示,從1994年10月開始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開啟了「強制全民補碘」時代。而從中國健康教育中心在2013年5月公布的數據來看,甲狀腺病人的數量已經發展到了現在的2億多;北京市的甲狀腺癌發病率近十年(2003~2013年)上升393.42%,年均增長率為16%。

歷史沿革

約2700年前,中國就有了食鹽專營制度

自古以來,食鹽就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據史料記載,中國「食鹽專營」的歷史,要追溯至約2700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

公元前685年:管仲成為齊國上卿,著手發展經濟,提出「官山海」的建議,即專營山海資源,主要對鹽實行專賣,並將這一政策作為「富國之大計」。

西漢時期:漢武帝在桑弘羊的建議下從富商豪強手中奪回鹽鐵經營權,推行了鹽鐵官營制度。著名的鹽鐵會議之後,鐵酒專營被廢除,鹽業專營也部分放鬆。

東漢初期:光武帝為了贏得民心,廢除了食鹽官營制度,聽任民眾自產自銷;而漢明帝、漢章帝時,國家軍費開支增加,又恢復了食鹽官營制度。

唐代安史之亂後:食鹽官營制度重新強化。公元758年,在鹽鐵使第五琦的主持下,食鹽國家專賣制度重建。

公元779年:「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賦收入占國家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自此至清代的每個朝代里,鹽利收入都與田賦收入基本相當。

明清時期:「綱商引岸」制度,鹽商壟斷全國食鹽銷售。公元1772年,中國經濟總量佔全世界的32%,其中四分之一是揚州鹽商交的鹽稅。當時,鹽政官員有「天下第一肥缺」之稱。

民國初期:鹽政繼續實行官督商銷制,後來改為官營。1931年5月公布新《鹽法》,規定食鹽實行自由貿易。而實際上,各地軍閥干預鹽務,鹽政並不統一,自由貿易難實現。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鹽政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自管仲「官山海」至今,我國鹽政經歷約2700年的發展,至今仍在繼續發展完善中。

Ⅹ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食鹽是暴利產品,零售價是出廠價的5倍。國家發改委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有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發布的。
公眾以為,該辦法的廢止,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預計食鹽的售價將能下調。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而出廠價一般在每噸300元至500元。在整個產業鏈條上,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零售價格暴漲。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
解讀
鹹的味覺來自鹽。在中國菜里,鹽更重的使命,是調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種肌體的質地。在中國的烹飪辭典里,鹽是百味之首……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話說,「人不可一日無鹽」,如果沒有了鹽,不僅一日三餐食之無味,我們的身體健康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正因如此,國家有關「食鹽」的政策,顯得特別牽動人心。從春秋至今,我國始終禁止民間私自製造販賣食鹽;美國、英國、瑞士等國家也對食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統一的食鹽專營政策。
取消「鹽業專營」是媒體誤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取消200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消息一出,可以說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媒體報道稱,實行了數千年的鹽業專營將就此作古,還有評論稱「鹽業專營百無一用」。不過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記者的調查,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代表取消「鹽業專營」。
對於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隨後有媒體報道的「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說法,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明確表示,這是社會的誤讀。目前國務院1996年出台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廢止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
於本傑說:「我們現在實行的食鹽專營的政策,是國務院的《食鹽專營辦法》,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繼續執行,專營政策沒有調整。」
中國鹽業協會也表示,國家發改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之所以要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本傑解釋說,2008年時我國鹽業的主管部門就已經由國家發改委轉移到工信部,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0年國家發改委出台的政策。廢止這一文件和取消食鹽的專營政策沒有關聯。於本傑說,當時國家發改委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加強專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的辦法。不在它管的職責范圍內,所以廢止,和取消專營政策沒有任何關系。
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
於本傑進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食鹽專營許可證》仍然存在。食鹽專營是一種國家專營的政策,我國在食鹽的生產,運輸,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是實行許可證管理。隨著國家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事項,從去年年底開始,食鹽在專營領域的三個證件審批已經全部下放到省一級。
青島市委黨校教授劉文儉認為,目前食鹽生產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這已經體現出政府職能改革的推進。
食鹽專營主要考慮國民健康
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鹽稅對於稅收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稅收貢獻率已經如此低了,那為什麼我國還實行食鹽專營呢?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介紹,現階段我國食鹽專營主要出於國民健康的考慮。
於本傑認為,通過食鹽這種載體,達到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國是碘缺乏病高發的國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國。誰都可以買,誰都可以賣,不能確保食鹽加碘的落實。
食鹽專營制度還保留著,主要是從考慮食鹽質量角度出發的,消除碘缺乏現象。不過對於食鹽加碘,社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研究顯示,我國不論是碘充足地區還是碘缺乏地區,都出現碘攝入過量的問題。對此,有鹽業人士透露,國家在2012年已經做出調整,在不同地區設定食鹽加碘的不同標准,在補碘的同時確保公眾安全。
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
除此之外,「食鹽專營」制度也有利於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公眾恐慌。舉例來說,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後,國內一度出現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碘鹽能防輻射等一系列傳言,在不少地區引發搶購食鹽的風潮,食鹽一下子變成了稀缺商品。還有人囤積居奇,把食鹽價格抬升好幾倍出售。在這樣的背景下,肩負食鹽調配的中鹽公司立即表態,全國食鹽儲備量足以滿足3個月的市場供應。各地鹽業公司也紛紛啟動應急機制,確保食鹽供給。哄抬鹽價的現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鹽專營」不符合國情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而專營制度並不是中國獨有,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食鹽專營,只是具體的做法不太一樣。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現實情況的不同,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專家指出,中國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已經突破了合法界限,與「壟斷越界」同時存在的還有各鹽業公司的「暴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盡管弊端很明顯,但徹底取消「食鹽專營」也不符合國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孫晉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建議,食鹽專營體制的改革應該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鹽看起來微不足道,但牽動百姓民生,就是國家必須謹慎對待的大事兒。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