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許可
A.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並且用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存續的時間。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在設定權利義務關系時,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設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間,用該時間來決定權利義務發生或著存續。我國民法通則未明確規定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但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解除。
特徵:1 必須屬於將來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2 必須屬於必成事實,即其發生為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類型:1 始期。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期限。
2 終期。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
B. 民法-附條件,附期限
1、條件不一會成就。例如:如果你考上了北大,我就贈與你1XXXX萬。條件就是:你考上了北大。但是你未必能考上北大。
2、附期限,期限肯定會來臨的。例如:等XX的父親去世後,我就把我的房子賣給你。XX的父親肯定會去世的,只不過是早晚的問題
C. 行政許可中附條件許可都有哪些
附條件來的行政許可,准確地說,是自附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或者叫附義務的許可。也就是說,你取得一項附條件許可,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不但意味著你有權利做,同時也意味著你有義務做,不能「佔了茅坑不拉屎」,否則你的許可將失效或被取消,甚至由於損害了公共利益而會受到處罰;主要是具有公益性、公用事業性而且數量有限的行政許可項目,比如說:城市公交營運許可、殯儀館、骨灰堂、火葬場許可諸如此類。由於取得駕照僅僅意味著你有駕車上路的資格,而不意味著你必須駕車上路,當然不是附條件許可。
D. 一般許可,特殊許可,獨立許可,附條件許可有何區別
以行政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一般行政許可和特殊行政許可。一般行內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對容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給予的許可,它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並無特殊的限制,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特殊行政許可,是指除必須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還對申請人或申請事項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如持槍許可、煙草專賣許可等。
E. 關於民法中 形成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的問題
呵呵 你的理解是這樣的,形成權不得附加期限和條件,解除權又是形成權,得出解除權也不能附加期限和條件對吧!個人認為,梁慧星的所說不能附條件指的是形成權的行使,而你所說的是形成權的產生,分屬一個權力的不同階段。 個人愚見,還請高人指正。
F.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製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