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鹽許可證
㈠ 工業鹽買賣需辦理銷售許可證嗎
工業氯化鈉不用,但是你要以單位名義購買
㈡ 經營工業鹽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不需要,食用鹽專營
㈢ 銷售工業用鹽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食鹽專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3)工業鹽許可證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 食鹽准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食鹽准運證簽證機關應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簽發。開證機關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並將食鹽准運證存根妥善保存,以備檢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食鹽准運證須隨貨同行。一車一證,一票(單)一證,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應及時到開證機關更換准運證。
㈣ 工業鹽是不是危險品大貨車運輸可以嗎
工業鹽不是危險品,大貨車可以運輸。
鹽業是國家統一「管控」物資,運輸工業鹽,需辦理采購許可證和通行證。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托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2006年4月28日)第二十條:「食鹽准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一)需要辦證的情形: 1、國家和省級食鹽配送中心、鹽業分支公司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調供省外、出口的經營單位,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安排調供外省、出口執行計劃的運輸時。 2、省鹽業總公司產區分公司、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食鹽專營執行計劃,收購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後或以銷抵調的,調供省內食鹽配送中心、省鹽業總公司各分、支公司的食鹽運輸時。 3、按照省鹽業總公司、各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調度安排或供應需要,從省級食鹽配送中心或分公司經營庫存內,調往各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和甘孜、阿壩州的食鹽運輸時。
㈤ 申請鹽業專賣許可證後,鹽從哪裡進貨
按照現行的鹽業法規,食鹽的批發業務你是沒有辦法做的,你現在可能做食鹽的零售流通環節;工業鹽的經營問題各地都不同,在政策沒有改變的當下,也不能跨越鹽業公司從鹽業生產企業直接購進工業鹽並銷售……
等體制放開以後再做吧……
㈥ 企業需要什麼證件才能經營工業鹽
國家早已經取消了對工業鹽的專營,企業可以自由經營工業鹽。工業鹽屬於化工產品,所以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包含化工產品就可以經營工業鹽。
㈦ 運輸工業鹽違法嗎
首先,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通知書,你可根據處罰通知書所依據的條款分析其出發依據是否成立,若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你所稱的1995年通知雖然取消了准運證制度,但依然實行通行證制度,即依然要想交通運輸部門報計劃,取得通行證。只是有關運輸採取合同訂貨,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已;
再次,各省一般都有鹽業管理條例,其中有關條款可能涉及「未取得鹽產品准運證或者通行證,擅自運輸鹽產品的」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後果是行政處罰,你可具體找出來,再行針對處罰通知所依據的條款,進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和依據;
最後,既然你只是沒有辦理運輸通行證,而對方說你走私、沒收鹽,依據不足、程序違法,你可向其上級部門提請復議。此外,出現這種事情,建議要求貨站積極出面協調,澄清事實。對於部分鹽業工作人員越權執法的行為,應當積極要求嚴肅處理,而態度應當有理有利有節。
㈧ 我是河北省任丘市的,我想知道現在國家准許私人辦理工業鹽銷售許可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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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沒有工業鹽采購許可證,再購買工業用鹽,算販賣私鹽么
販賣私鹽是古代的說法,古代的鹽是食用鹽,現在這種情況叫無證經營。無證經營買賣的行為,歸工商管理部門管。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 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㈩ 個人能銷售工業鹽嗎如何辦理相關資質到哪裡辦理
買賣工業鹽需要有許可證才能買賣,並且要登記使用用途
至於其他的我也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