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警監
①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銜和中國人民警察的警銜的等級及標志如何區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陸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海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空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上將: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編制軍銜;正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的輔助軍銜
中將:副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正大軍區職、正軍職的輔助軍銜
少將:正軍職、副軍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正師職的輔助軍銜
大校:正師職的主要軍銜;副軍職、副師職的輔助軍銜
上校:副師職、正團職的主要軍銜
中校:副團職的主要軍銜;正團職、正營職的輔助軍銜
少校:正營職的主要軍銜;副團職、副營職的輔助軍銜
上尉:副營職、正連職的主要軍銜;副連職的輔助軍銜
中尉:副連職的主要軍銜;正連職、排職的輔助軍銜
少尉:排職的主要軍銜
現行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1,志願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2,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1,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2,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3,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初級士官: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准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第一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一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中級士官: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高級士官: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根據軍官所屬的軍種和技術特點,在海軍空軍和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名稱警銜一般來說有八大警種:治安、刑警、交警、戶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黃金、武警水電、武警內衛、武警邊防、武警特警、武警警衛等部隊)、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網警、維和民警。 第二個問題答: 《警銜條例》規定人民警察的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等: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等: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等:警員:一級、二級。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二級警監以上是高級警官,三級警監、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2、編制警銜 《警銜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編制警銜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為主,兼顧擔任現職時間和參加工作年限等條件,綜合考核,評定警銜。 1)行政職務與警銜。《警銜條例》第八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部級正職為總警監; 部級副職為副總警監; 廳(局)級正職為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廳(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處(局)級正職為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處(局)級副職為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科(局)級正職為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科(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科員(警長)職為三級督至三級警司; 辦事員(警員)職為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2)技術職務與警銜。《警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此外:中國警察系列警銜的標志分別是: 總警監:部級正職。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 副總警監:部級副職。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一級警監: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監: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監: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志由二道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一級警督: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督: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督: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志由一道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一級警司: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司: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司: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一級警員: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員: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② 派出所文職40歲還可以考民警嗎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統、鐵道、海關、民用航空系統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我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
方法/步驟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有些地方要求是應屆畢業生,並通過公務員資格考試,還有就是身上不能有傷疤或者紋身,等等。
體能測試
一、體檢標准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准按照公安部《關於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號)文件精神,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二、體能測試標准
體能測試暫按下列標准執行,招錄期間若國家下發新的體能測試標准,則按照新標准進行測試。
共四項,考生須全部參加測試,通過三項即為合格。
(一)男子組
項目 標 准
25歲以下(含25歲) 25歲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遠 ≥2.2米 ≥2米
俯卧撐(限時1分鍾) 30個 25個
(二)女子組
項目 標 准
25歲以下(含25歲) 25歲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遠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時1分鍾) 23個 18個
招警筆試
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安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安基礎知識滿分均為100分。公共基礎知識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時事,主要參考用書為《公共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學習指導》(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規劃審定,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共基礎知識學習輔導》(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編寫,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主要測試知覺速度與准確性、數量關系、言語理解及運用、判斷推理、資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參考用書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規劃審定,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安基礎知識包括公安基礎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參考用書為《公安基礎知識》(公安部政治部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版)。
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直接進入面試,其筆試成績按報考該職位人員的筆試最高成績計算;獲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生經體檢、考核和政審合格後直接錄用。
根據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辦法,主要考察應試者的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人際合作意識與技巧、求職動機等。滿分為100分。具體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面試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部分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加試專業技能。滿分為100分。加試專業技能的職位面試成績=結構化面試成績×60%+實際操作技能成績×40%。
公安招警考試基本信息問答
問:在職警察能不能參加招警考試?
答:在職警察,包括之前剛考上公務員的新警察均不能再參加招警考試。
問:在職警察辭職後可否報考外省的公務員?
答:在職警察在向原單位申請辭職並獲批准後可以報考外省的公務員。
問:考生未能通過政審怎麼辦?
答:對於未能通過政審的考生,省公安廳將通知考生所報考的單位,由其代為通知考生。如有疑問,考生可向報考單位了解咨詢具體情況。
問: 公安院校的畢業生需要參加招警考試嗎?
答:公安院校(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警學院和廣東警官學院等省部屬公安院校)的畢業生進入我省公安系統工作須參加招警考試,同時也要參加政審。
問:現役軍人可以參加招警考試嗎?
答:現役軍人不可以報考,待退伍後才可以參加招警考試。
問:國家予以承認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有哪些?
答: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教育部決定從2001年開始,我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實行電子注冊制度,並委託全國高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歷電子注冊審核、備案的技術性、事務性和網上查詢、認證服務工作,2001年以後的學歷證書可以在中心注冊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上查詢,此外中心還提供學歷證書認證服務,經認證的學歷證書可在中心注冊的網上查詢。(以上資料出自國家教育部)
問:因遺失或更換身份證報名時怎麼辦?
答:因遺失或更換,身份證正在辦理中,報考時可持臨時身份證或辦理回執到報考地點報名。註:報名時,需向工作人員說明是遺失或是更換。詳情可咨詢報考單位。
問:招警體檢對考生視力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招警體檢視力要求和全省招考公務員的體檢視力要求標準是一樣的,裸眼視力具體標准為:大專畢業的不低於4.8,本科畢業的不低於4.6。
問: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是什麼?
(1)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問: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一、維護國家安全;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
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試用期待遇
被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1年,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滿後,由用人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資格,由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就業或自主擇業。
申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考試大網站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准!
③ 警察的全封閉訓練不能用手機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是提高隊伍戰鬥力的根本途徑,在隊伍建設中居於先導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實戰化建設,向訓練要素質、要警力、要戰鬥力。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堅持貫徹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從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為公安中心工作服務,堅持為公安實戰服務。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的目的是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增強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安隊伍。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接受訓練的權利和義務。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保證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訓練,引導和幫助人民警察自學自練。人民警察應當遵守訓練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訓練任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應當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堅持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包括入警訓練、晉升訓練、專業訓練和發展訓練。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分類實施。
第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實行領導責任制,各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是訓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管理、實施訓練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警種、部門在政工部門的管理、指導下,負責規劃、組織、實施本系統專業訓練和發展訓練。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和組織、參與執法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裝備財務部門負責訓練經費、裝備保障。
第十四條公安院校和公安機關訓練基地承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任務。
第十五條公安部主管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負責制定訓練規章、規劃、標准,組織編發各級各類訓練大綱、教材,推進訓練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檢查、協調、評估訓練工作,部署、組織全國性的訓練和考試考核,並承擔以下訓練任務:(一)從非公安系統調入的省級公安機關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人員的入警訓練;(二)晉升省級公安機關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務、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三級警監以上警銜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三)省級公安機關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務、市級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人民警察和部分業務骨乾的專業訓練;(四)公安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訓練、晉升訓練、專業訓練;(五)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發展訓練。
第十六條省級公安機關主管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負責制定本地區訓練制度、規劃、標准,組織編發訓練輔助教材,建設網路訓練平台,制定本地區訓練保障計劃,組織、指導訓練保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協調、評估本地區訓練工作,組織、實施地區性的訓練和考試考核,並承擔以下訓練任務:(一)本地區除公安部負責訓練以外人員的入警訓練;(二)晉升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副職領導職務、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縣級公安機關內設和派出機構正職領導職務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三級警督警銜至一級警督警銜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三)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副職領導職務,市級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和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務,縣級公安機關正副職領導職務、內設和派出機構正職領導職務人民警察及部分業務骨乾的專業訓練;(四)省級公安機關及直屬單位除公安部負責訓練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晉升訓練、專業訓練;(五)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發展訓練;(六)公安部授權、委託的訓練任務。晉升三級警督警銜至一級警督警銜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縣級公安機關內設和派出機構正職領導職務人民警察的晉升訓練、專業訓練,可授權或委託市級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七條市級公安機關主管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負責制定本地區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訓練工作,指導、監督、檢查、考核、保障本地區訓練工作,並承擔以下訓練任務:(一)本地區除上級公安機關負責訓練以外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一級警員警銜至一級警司警銜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二)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實施的專業訓練;(三)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發展訓練;(四)上級公安機關授權、委託的訓練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承擔本級公安機關除上級公安機關負責訓練以外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和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發展訓練。
第三章訓練任務
第十九條
④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包括哪些
執法勤務機構設置
1、指揮中心: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治安管理大隊:負責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4)授權警監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3、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6、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7、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8、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2號)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養成為政治合格、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業務精通、執法如山的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包括初任訓練、專業訓練和晉升訓練。
第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堅持貫徹黨對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從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為警務實戰服務。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必須接受訓練,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保證每個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訓練。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合格方可任職、晉升職務或者授予警銜、晉升警銜。
第二章職責任務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八條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是訓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管理訓練工作。
第九條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本部門專業訓練,在政工部門的統一指導、管理下,共同組織實施訓練工作。
第十條公安機關裝備財務部門負責制定訓練的保障計劃,將訓練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保證訓練工作的開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經費從各級公安機關業務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技術部門負責為訓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保障,配合訓練工作的實施。
第十二條公安院校和公安機關的訓練基地承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任務。
第十三條公安部主管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規章、標准、規劃,組織編發訓練大綱、教材。
(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三)部署、組織全國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和考試、考查。
(四)組織評估承擔訓練任務的機構和訓練工作效果。
具體承擔:
(一)從非公安機關調入的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人員,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人員,縣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人員的初任訓練。
(二)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內設機構處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三)晉升為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四)公安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
(五)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四條省級公安機關主管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規章、標准、規劃,組織編發訓練輔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保障計劃,組織、指導訓練保障工作。
(三)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四)組織、實施地區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和考試、考查。
(五)組織評估本地區承擔訓練任務的機構和訓練工作效果。
具體承擔:
(一)本地區除公安部負責訓練以外人員的初任訓練。
(二)地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三)晉升為地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三級警督警銜至一級警督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四)省級公安機關及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
(五)受上級公安機關授權、委託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五條地級公安機關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規劃和要求,管理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訓練工作。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具體承擔:
(一)本地區除上級公安機關負責訓練以外人員的初任訓練和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二)晉升為科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一級警員警銜至一級警司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三)受省級公安機關授權、委託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六條縣級公安機關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承擔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三章初任訓練
第十七條初任訓練是對公安機關新錄用、調入人員的訓練。訓練合格,方能正式任職和授予警銜。
第十八條經考試錄用或者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初任訓練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十九條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人員,初任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
第二十條初任訓練統一執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訓練大綱和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制定的訓練計劃。
(一)第十八條所列人員初任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基礎知識、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公安業務基礎知識、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其中,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的時間,不少於訓練總課時的50%。
(二)第十九條所列人員初任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公安實用法律法規、公安業務、指揮管理、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其中,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的時間,不少於訓練總課時的25%。
第四章專業訓練
第二十一條專業訓練是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進行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每三年參加一次專業訓練。
第二十三條專業訓練內容和方式由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確定。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
(一)副處級以上領導崗位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業務、指揮管理、領導科學和體能訓練等。
(二)其他崗位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公安實用法律法規、崗位專門業務、專業技術技能、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
第二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新頒布的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結合專業訓練組織開展知識技能更新訓練。知識技能更新訓練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與專業訓練結合實施,每年累計不少於80學時。
第二十五條凡已參加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專業訓練並且訓練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內可以不再重復參加同級公安機關組織的訓練時間、內容相同的晉升訓練。
第五章晉升訓練
第二十六條晉升訓練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晉升職務或者警銜前的訓練。
第二十七條副科級以下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一級警司以下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相關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其中,職(等)級內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10天。跨職(等)級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二十八條正科級、副處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三級警督警銜、二級警督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戰術指揮、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職(等)級內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15天。跨職(等)級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其中,晉升為縣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晉升為地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二十九條處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一級警督以上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工作研究、指揮決策和體能訓練等。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三十條凡已經參加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警銜晉升訓練並且訓練合格的人民警察,兩年內可以不再重復參加同級公安機關組織的訓練時間、內容相同的職務晉升訓練。
第六章訓練機構
第三十一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訓練任務的需要,建設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或者訓練基地。
(一)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學校。
(二)地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置人民警察學校或者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三)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訓練基地。
第三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正規化建設,保證其能夠完成相應的訓練任務。
第三十三條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應當按照相應的設置標准進行建設,具備相應的師資力量及與訓練任務相適應的圖書、器材、設備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業務部門要支持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到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擔任教師或者兼職教師,接受教師到業務部門進行實踐和鍛煉。
第三十五條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對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建設和訓練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凡達不到規定標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擔訓練任務。
第七章考試考查
第三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訓練大綱、教學計劃的要求,對參加訓練的人民警察進行考試或者考查。考試、考查方式和試題編制內容,根據訓練種類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確定或者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初任訓練、晉升訓練應當對全部或者主要課程(科目)進行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進行復訓或者補訓。專業訓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訓練課程(科目)進行考試或者考查。
考試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根據需要與其他相關考試結合進行。
第三十八條訓練成績合格者,根據管理許可權,由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或者訓練基地向其頒發訓練合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訓練合格證書由公安部政治部統一設計、印製或者授權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印製,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驗印。
第四十條對在訓練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規定參加訓練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四十二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訓練,可以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四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令所稱「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級。
第四十五條本條令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公安部發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實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中央法規)
⑥ 國家海事局局長的行政級別
國家海事局局長的行政級別為正廳級。
國家海事局是正廳級單位,所以它的局長是正廳級。
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
(6)授權警監擴展閱讀:
曹德勝同志任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9年1月3日上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召開幹部大會,交通運輸部何建中副部長、人事教育司李良生司長出席會議,部海事局領導班子成員、局機關處級以上幹部在主會場參加了會議,各直屬海事局、長江海事局、江蘇海事局和各航海保障中心領導班子和機關處級領導幹部在分會場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部人事教育司司長李良生同志主持。會上,李良生同志宣布了部和部黨組關於部海事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調整的決定:免去許如清同志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另行安排工作;曹德勝同志任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黨組書記。 許如清和曹德勝同志分別作了表態發言。
何建中副部長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部海事局領導班子和許如清同志的工作,對部海事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調整事宜作了說明,並對部海事局新領導班子和廣大海事幹部職工提出了四個方面要求:
一是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把制度建設作為基礎,把作風建設當做關鍵。
二是要加強海事隊伍建設,堅持政治標准,突出專業素質,強化作風形象。
三是履行好安全監管職責,著力構建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體系,突出水上安全監管重點不放,切實把好現場監管關口。
四是謀劃好海事發展戰略,深入研究提出建設國際一流海事的意見,深化海事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並做好應對各種新形勢變化的挑戰。
會前,何建中副部長與部海事局領導班子開展了集體談話。
曹德勝,男,1963年4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歷任廣東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正局級)、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現任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黨組書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海事局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介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海事局官網-曹德勝同志任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黨組書記
⑦ 公安部第62號令是什麼內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部令第62號)
作者 :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時間:2001-11-26
字體:大中小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2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已經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長賈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養成為政治合格、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業務精通、執法如山的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包括初任訓練、專業訓練和晉升訓練。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堅持貫徹黨對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從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為警務實戰服務。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必須接受訓練,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保證每個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訓練。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合格方可任職、晉升職務或者授予警銜、晉升警銜。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是訓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管理訓練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本部門專業訓練,在政工部門的統一指導、管理下,共同組織實施訓練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裝備財務部門負責制定訓練的保障計劃,將訓練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保證訓練工作的開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經費從各級公安機關業務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技術部門負責為訓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保障,配合訓練工作的實施。
第十二條
公安院校和公安機關的訓練基地承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任務。
第十三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規章、標准、規劃,組織編發訓練大綱、教材。
(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三)部署、組織全國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和考試、考查。
(四)組織評估承擔訓練任務的機構和訓練工作效果。
具體承擔:
(一)從非公安機關調入的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的人員,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員,縣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員的初任訓練。
(二)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內設機構處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三)晉升為省級公安機關副廳長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地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四)公安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
(五)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主管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規章、標准、規劃,組織編發訓練輔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保障計劃,組織、指導訓練保障工作。
(三)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四)組織、實施地區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和考試、考查。
(五)組織評估本地區承擔訓練任務的機構和訓練工作效果。
具體承擔:
(一)本地區除公安部負責訓練以外人員的初任訓練。
(二)地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三)晉升為地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縣級公安機關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三級警督警銜至一級警督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四)省級公安機關及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
(五)受上級公安機關授權、委託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五條
地級公安機關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規劃和要求,管理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訓練工作。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具體承擔:
(一)本地區除上級公安機關負責訓練以外人員的初任訓練和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
(二)晉升為正、副科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晉升為一級警員警銜至一級警司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
(三)受省級公安機關授權、委託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十六條
縣級公安機關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承擔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或者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實施的其他訓練。
第三章 初任訓練
第十七條
初任訓練是對公安機關新錄用、調入人員的訓練。訓練合格,方能正式任職和授予警銜。
第十八條
經考試錄用或者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初任訓練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十九條
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人員,初任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
第二十條
初任訓練統一執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訓練大綱和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制定的訓練計劃。
(一)第十八條所列人員初任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基礎知識、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公安業務基礎知識、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其中,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的時間,不少於訓練總課時的50%。
(二)第十九條所列人員初任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公安實用法律法規、公安業務、指揮管理、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其中,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的時間,不少於訓練總課時的25%。
第四章 專業訓練
第二十一條
專業訓練是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進行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每三年參加一次專業訓練。
第二十三條
專業訓練的內容和方式由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確定。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
(一)副處級以上領導崗位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業務、指揮管理、領導科學和體能訓練等。
(二)其他崗位的人民警察的專業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公安實用法律法規、崗位專門業務、專業技術技能、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新頒布的公安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結合專業訓練組織開展知識技能更新訓練。知識技能更新訓練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與專業訓練結合實施,每年累計不少於80學時。
第二十五條
凡已經參加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專業訓練並且訓練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內可以不再重復參加同級公安機關組織的訓練時間、內容相同的晉升訓練。
第五章 晉升訓練
第二十六條
晉升訓練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晉升職務或者警銜前的訓練。
第二十七條
副科級以下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一級警司以下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業務、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職(等)級內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10天。跨職(等)級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二十八條
正科級、副處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三級警督警銜、二級警督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業務、指揮管理、警務技能和體能訓練等。職(等)級內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15天。跨職(等)級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其中,晉升為縣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晉升為地級公安機關正、副局長級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二十九條
處級以上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職務晉升訓練或者一級警督以上警銜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升訓練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工作研究、指揮決策和體能訓練等。訓練時間不少於40天。
第三十條
凡已經參加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警銜晉升訓練並且訓練合格的人民警察,兩年內可以不再重復參加同級公安機關組織的訓練時間、內容相同的職務晉升訓練。
第六章 訓練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訓練任務的需要,建設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或者訓練基地。
(一)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學校。
(二)地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置人民警察學校或者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三)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訓練基地。
第三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正規化建設,保證其能夠完成相應的訓練任務。
第三十三條
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應當按照相應的設置標准進行建設,具備相應的師資力量及與訓練任務相適應的圖書、器材、設備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和業務部門要支持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到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擔任教師或者兼職教師,接受教師到業務部門進行實踐和鍛煉。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對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的建設和訓練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凡達不到規定標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擔訓練任務。
第七章 考試考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訓練大綱、教學計劃的要求,對參加訓練的人民警察進行考試或者考查。考試、考查方式和試題編制內容,根據訓練種類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確定或者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初任訓練、晉升訓練應當對全部或者主要課程(科目)進行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進行復訓或者補訓。專業訓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訓練課程(科目)進行考試或者考查。
考試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根據需要與其他相關考試結合進行。
第三十八條
訓練成績合格者,根據管理許可權,由承擔訓練任務的公安院校或者訓練基地向其頒發訓練合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訓練合格證書由公安部政治部統一設計、印製或者授權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印製,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驗印。
第四十條
對在訓練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參加訓練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四十二條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訓練,可以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令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森林公安畢業論文怎麼寫
治安管理專業畢業論文開題 1、加強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思考 2、特種行業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3、公共復雜場所管理現狀與對策 4、危險物品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5、預防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思考 6、論群體性事件的預防 7、論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原則 8、社會丑惡現象的現狀與治理對策 9、論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 10、各國社區警務制度比較 11、當前我省實施社區警務戰略的問題與對策 12、社區警務戰略中的群眾路線 13、我國城市社區警務模式的探討 14、社區民警績效評估的探討 15、社區警務改革與社區民警素質的關系 16、社區警民關系的現狀及對策 17、論我國戶口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18、農村戶口管理的現狀及對策 19、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20、對流動人口管理的思考 21、改革和加強人口管理工作 22、論《事故處理辦法》損害賠償項目的改革 23、試論「各方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24、加強源頭管理,預防交通事故 25、道路條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26、論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 27、論公共交通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 28、論中小學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特點及措施 29、淺談現代交通管理理念 30、淺談流動人口的交通安全管理 31、治安調解的適用 32、治安案件調查方法初探 33、論治安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34、治安案件查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35、查處治安案件的關鍵 36、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37、涉外社區警務建設探析 38、在查處治安案件中貫徹保障人權要求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39、各國出入境制度比較研究 40、論我國國籍認定的難點及解決 41、論我國出入境制度創新 42、淺析當前外國人管理的難點及對策 43、涉外警務的研究范圍 44、「三非」案件的成因及防治對策 45、對現行《國籍法》原則的幾點思考 46、偷渡的特點、趨勢及全球共同治理的架構 47、偷渡治理中的國際警務合作 48、護照制度如何滿足方便與安全的價值 49、論口岸偷渡的特點與打擊防範 50、淺議外國留學生管理 51、論涉外案件的查處原則 52、論我國的外國人居留管理制度 53、論我國的「綠卡」制度 54、試論中國公民往來港澳管理制度的歷史變遷 55、試論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台管理的性質 56、試論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台管理的原則 57、試論進一步完善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申請審批制度 58、試論內地居民以個人身份前往港澳地區旅遊的管理制度 59、進一步完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管理芻議 60、如何加強港澳居民進入內地後的管理 61、進一步完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管理芻議 62、如何加強台灣居民進入大陸後的管理 63、試論港澳居民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處理 64、試論台灣居民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處理 65、社會變遷與中國護照法 66、我國出入境管理體制改革 67、出入境管理理念創新 68、治安管理學與治安學的關系研究 69、不同理論視角下的治安管理比較研究 70、不同時期治安管理的比較研究 71、治安管理主體職能研究 72、治安管理原則、方式、方法研究 73、公安派出所警務運作機制研究 74、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的難點與對策 75、淺析物業管理在社會治安中的地位與作用 76、論保安服務業的法律完善 77、談重點人口管理與犯罪預防 78、試析賭博行為的社會根源和危害性 79、淺析我國弱勢社會群體對社會治安秩序的影響 80、試論環境控制在犯罪預防中的作用 81、勞動教養的若干問題的思考 82、槍支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3、加強管制刀具管理與預防青少年犯罪 84、從國外暴力恐怖活動頻發看我國危險物品管理 85、論公安機關在安全技術防範中的特殊地位 86、我國安全防範技術發展趨勢研究 87、110報警系統再認識 88、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的現狀與改革 89、論火災初期階段的處置 90、論大型活動的危機管理 91、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發展趨勢及防範對策 9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探討 94、加人WTO對交警事故處理工作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95、論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基本偵查策略 96、論農村交通事故的特點及防治 97、論城市交通事故的特點及防治 98、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改善
⑨ 楊凌輔警警號查詢系統
正式警察的警號是純6位數字的,是有公安部統一編號的,這個警號是全國唯一的。而協警的號碼都是字母加數字的,是由當地公安局自己統一編制的號碼。
一、中國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兩大類。
1、「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三大類。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
2、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二、協警
1、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於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
2、 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許可權的規定上,協警制度並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