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行政許可
⑴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⑵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⑶ 稅務行政許可的介紹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專可屬具有以下特徵: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准,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別。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⑷ 下列情形中,屬於稅務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 )。
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許可應當撤銷的情形,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五種:(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⑸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准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准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稅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準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准,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稅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
⑹ 國稅局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什麼區別
行政審批可分為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非許可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組成部分。截至目前,國稅系統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均已清理完畢,只保留七項行許許可類的審批。
⑺ 稅務行政許可的原則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⑻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稅務機關應當干什麼
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最後做出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⑼ 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這樣可以么?
⑽ 稅務登記為什麼不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故稅務登記不是行政許可它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