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復代理
A. 對於復代理,被代理人能中止或終止么
當然能,首先本人很懷疑你究竟是否搞清楚什麼叫復代理,你還是回去把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好好看看吧,這么基礎的民法問題都沒搞懂,你的發展空間還比較大喲.
B. 關於復代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稱復代理。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C. 關於復代理的問題,請給出答案和解釋~!謝謝~!
所謂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處理其許可權內之行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義,所選任本人之代理,其行為稱為復任行為,亦稱復代理(又稱再代理、次代理)。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既然他並未說什麼而且已經接受了茶葉,完全可以認為他已經默認,沒有異意。那麼,從法理上講,這個復代理是成立的。
D. 關於復代理的問題。
成立的,因為這是緊急情況,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
所謂「選任」和「指示」責任是在一般情況下的常規性要求,法律不可能考慮到生活中的每一細節
復代理成立後,根據債的相對性原理,代理人仍對本人負責,復代理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造成本人損失的,由代理人向本人承擔違約責任,代理人承擔完責任後可向復代理人追償
E. 有關民法復代理的兩個問題
從你的問題中可以看出,此處問的是若代理人或復代理人給被代理人造成了損失回應該怎麼辦。
那麼代理答人對復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分兩種情況來說:1)代理人經過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僅在選任、指示有過失的范圍內負責,復代理人有過錯的在此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對被代理人付全部責任,情況緊急的復代理除外。
在承擔了對被代理人的責任後,至於代理人與復代理人之間的責任應該按照他們各自的過錯來承擔,這算是內部之間的關系。但是復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對外不能單純的看成一種連帶責任關系。
F. 請問有關復代理得責任是規定在哪個法條中的
合同法403條有關於間接代理的規定。
有些人抄了一大篇等於沒說!復代理才是真正的
專業用語!
G. 關於代理與復代理的問題
A:因為甲已經同意乙的轉委託給丙的行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是無償的委託關系。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搶,丙方並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故該損失應由甲方來承擔。
依據:「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C:因為乙作為轉委託人,其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丙在選擇第三人以及在下達指示時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責任。
依據:「第四百條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