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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營真代理

發布時間: 2021-03-11 13:00:43

A. 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後的成本結轉問題

假自營,真代理. 你的進項轉出算錯了,你退稅是14%,進項轉出哪來的4%?

B. 出口退稅企業出口模式有哪些求指教

出口業務操作模式一般有以下五種,
1、自營出口自營報關
2、自營出口代理報關
3、委託模式(委託出口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直接代理模式 第二種是假自營真代理
4、買單出口
5、離岸公司(或保稅區)模式
以上是最簡潔的回答,如果客官需要更詳細的解答的話,可以關注 永諧財務 。

C. 請教稅務稽查出外貿公司2011.03出口業務「假自營,真代理」按照稅法,除追繳退稅外,是否還要做內銷處理

不適用按內銷補稅處理,應按《關於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進行處罰。

《關於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三、出口企業凡從事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業務之一並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託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2號

2006-07-12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給委託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因代理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託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託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代理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託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託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並於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後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並計算設備折余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後,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見附件)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辦理退稅。

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取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凡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稅;其他機電產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八、出口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准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准。

來源: 中國稅網

D. 外貿公司會計請幫忙!

庫存商品必然是要按明細科目來做的,按品類分別統計,這是最基本的會計工作要求。如果你覺得工作量太大,要麼用更好的軟體,要麼申請增加人員。

E. 外貿企業委託進出口代理公司操作「假自營,真代理」模式出口、收匯、結匯、退稅」

(1)政策風險,國稅發2017 35號文明確規定外貿公司只能用自己公司名義操作出口退稅;
(2)收款風險,貨款在別人公司賬戶,信用不好的代理公司很容易捲款失蹤;
(3)匯率損失,結匯匯率都是相對偏低的匯率;
(4)退稅效率慢或者經常被函調;
(5)高額代理費,出口額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甚至更高;

F. 出口貨物有哪幾種模式

出口貨物有六種模式:自營出口、代理出口、假自營真代理出口、買單出口、離岸公司出口、外綜服代辦退稅出口;自營出口:指出口企業以自己名義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並以自己公司名義報關出口,分為自營報關和委託報關。自營報關是出口企業自己直接向海關報關委託報關是出口企業委託報關公司報關,報關公司以出口企業名義向海關報關自營出口是出口企業收匯並申報退稅;代理出口:指出口企業與客戶洽談完交易細節後,與代理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並由代理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出口時是以代理公司名義報關並收匯,代理公司向出口企業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出口企業退稅。假自營真代理:有兩種模式,1:生產企業委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外貿綜合企業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並收匯,生產企業把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企業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請退稅(該模式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允許操作);2:委託一般性質的代理公司出口,但是為了操作方便,出口企業也把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出口並收匯和退稅。第二種模式是退稅政策禁止操作的,被發現的要視同內銷征稅處理。買單出口:此為非法操作,即出口方花錢買來其他公司的蓋章的空白A4紙和委託報關協議,再以該公司名義製作單據列印在買來的紙上,找報關行報關,此模式沒法退稅,收匯以離岸公司收取。離岸公司出口:即以離岸公司銷售,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離岸公司再從境內企業采購,由於離岸公司沒法報關,因此需要由境內供應商報關或買單完成報關。外綜服代辦退稅出口:依據國稅公告2017 35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通過外綜服出口並可由外綜服辦理退稅的,不再屬於「假自營真代理」而是改為代辦退稅,即可由外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該代理出口業務的退稅。生產企業需要按出口貨物的FOB金額為發票金額、以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稅額開具貨物專用發票給外綜服企業(發票備注欄必須顯示「代辦退稅專用」),外綜服企業以該發票為依據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代辦退稅額=發票金額*貨物的適用退稅率。該類代辦退稅必須滿足如下5個條件:1、該貨物必須為生產企業自產或視同自產、2、生產企業必須為一般納稅人且辦理退(免)稅備案、3、生產企業已經與境外客戶簽訂銷售合同、4、生產企業與外綜服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協議,5、約定由外綜服企業提供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服務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G. 自營出口,假自營真代理,代理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自營出口: 買下商品再出口。

假自營真代理:就是代理。由於政策的缺位,為了退稅,要內做得像自營一樣。這已是容公開的秘密,得到各方的默許。

代理:由委託人自行聯系貨源客源,自行生產或買斷貨物,委託外貿公司以其名義申報出口、收妥貨款、外匯核銷和出口退稅,收取一定的費用(代理費)。

代理不買下商品,而是委託人買下,請外貿公司代為辦理出口手續。

不管是代理還是自營,都可以退稅,或都可以不退稅。

H. 真代理假自營行為查出後進項可否抵扣

真代理假自營行為查出後進項不可抵扣,還要按騙稅處理。

I. 如何防範「假自營真代理」出口業務的風險

所謂自營是指承擔交易過程的全部責任。所謂代理是指代理方只承擔交易過程中所需承擔的代理責任,代理責任之外的責任和風險概不承擔。
那麼,由此可知,代理方需要關注代理合同的相關條款,明確相關的責任劃分,由此防範相關的風險。

J. 如何區分外貿綜合服務與「假自營真代理」

這個外部人員無法區分——因為,所謂「假自營真代理」是內部操作的一種模式,即對外以自營的面貌出現,而內部操作是與委託方簽訂「假自營真代理」的代理協議,從而劃分代理方與委託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外人無從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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