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專有的是
⑴ 自然人和法人有什麼區別
屬性不同、民事權利不同、代表不同。
1、屬性不同
自然人具有自然屬性;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
2、民事主體不同
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
3、代表不同
法人代表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單個人。自然人不一定有法人資格,是以生命和血緣為生存特徵的單個人。法人不是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只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起同名當然不構成侵權,如果這個名字被賦予了特殊的身份意義,那就不版一樣了。比如兩個權叫張三的人,都可以去銀行存款取款,但是他倆只能取自己賬戶的錢,A張三擅自以B張三的名義取B張三賬戶里的錢,那就是不允許的了
⑶ 請問專利的 自然人和法人是什麼分別代表什麼在專利內起什麼作用
專利申請人是指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的自然人或法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權申請專利。有權申請專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 ①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其合法權利繼承人。所謂合法權利繼承人,是指由於發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專利申請權。 ②職務發明創造所屬的法人單位。對於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 ③合法受讓人。指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職務發明所屬的單位自願將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有償或無償地轉讓給予的人或單位。 ④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是指共同申請專利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或者單位與單位。共同申請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辦理。 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或繼承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應提交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假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 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是依法享有專利權的人,也就是專利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專利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可以對專利權實行轉讓,同時專利權還可以繼承。因此,專利權可以變更。當發生權利變更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新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講行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而不重新寫在專利證書上。
⑷ 下列權利屬自然人專有的為
本題選A 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容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1]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⑸ 自然人專有的權利有哪些
有的犯人在槍斃不知道自己的政治權利是什麼
⑹ 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有什麼區別
1、權利義務不同
法人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法律權利直接屬於企業,而不是所有者或投資者。同樣,法律義務由企業直接承擔,而不是由所有者或投資者承擔。
自然人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所得歸投資人個人所有,企業的風險也由投資人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它個人財產為不可分割。
2、類型不同
自然人企業是一種組織形式;
法人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自然人專有的是擴展閱讀:
自然人企業的特徵:
1、自然人企業是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一特徵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投資形式為獨資,即一人投資。
2、自然人企業的財產屬於個人投資者所有。這個特性是由前一個特性決定的。個人獨資形成的財產,只能由個人投資者所有,不得由別人所有。這就建立了自然人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決定了其經營成果屬於個人投資者。
3、自然人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因為自然人企業屬於投資者個人所有,收入歸投資者個人所有,企業的風險也由投資者個人承擔;投資者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等。個人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是企業清償債務的基礎,這種責任形式由個人成為個自然人企業。
4、自然人企業是一人投資的經營實體。也就是說,它必須是一個真正的實體,從事生產經營,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不是一個虛構的市場實體。
⑺ 自然人和法人有什麼區別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⑻ 法律上有「自然人」一稱呼,那「不自然人」指的是
「不自然人」不是法律名詞,也就是法律上沒有這個名詞,實際中也沒有這么描述和使用的,而你所說的「非自然人」雖不是法律專有名詞,但理解為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倒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