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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3-10 20:18:09

①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關系是怎樣的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專定、認可、證明並屬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行政確認具有如下特徵:(1)它是要式行政行為;(2)它是羈束行政行為;(3)它的外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兩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確認在前,許可在後。(2)兩者有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在於:(1)對象不同。許可一般是使相對方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而確認則是確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等。(2)法律效果不同。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後可以進行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沒有前溯性;而確認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②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③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來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源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④ 如何區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有無具體案例

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並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並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4.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5.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⑤ 行政許可和行政認可以及認證的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認可又稱行政審核,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認證,按照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定義,是指由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證明一個組織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規范(TS)或其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參見:http://ke..com/view/35813.htm
http://ke..com/view/24399.htm
http://ke..com/view/1200633.html

⑥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⑦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7)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⑧ 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簡單的區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內,經依法審查准容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析】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即:原來沒有資格,現在有了資格,比如頒發各種許可證。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3.區分:從無到有,是行政許可;從有到認可,是行政確認。舉例:

(1)駕照:沒有駕駛證不能開車,申請頒發駕照後則可以開車。從不能開車到能開車是從無到有,是行政許可。

(2)殘疾證明:本身已經殘疾,申請後國家甄別發證。取得證書以後,國家認可是殘疾人,享受某些優惠政策,從有到認可,是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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