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特徵
1. 技術工作有什麼特點
考慮穩定性:什麼樣的工作穩定,不易失業?一個病人需要手術,他版們怕開刀的醫生權嗎?當然,因為他們掌握著病人的生命。軟體工程師在一個IT企業中的地位,就像外科醫生一樣,軟體工程師如果不高興,企業的信息系統可
能就會出問題,企業的財務數據、生產數據可以會盪然無存。因為他們擁有企業的核心技術,掌握著企業的命脈。您說企業敢隨便解僱這樣的人嗎?這樣的人工作穩定嗎?當然穩定。如果現在從事的這份工作,技術含量太低,少了誰,企業也不會有什麼大的影響,對不對?這就是大家沒有安全感的根本原因。
、考慮社會地位: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薪資多少、從事的行業、社會大眾對該行業的認知狀況,如果現在的薪資較低,可能是因為從事的是大家公認的夕陽產業,社會地位當然不高了。如果進入IT行業,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工資高,而且擁有現代化的辦公條件,屬於朝陽行業,社會地位自然就高了。
、考慮安全性:安全性:要看職業安全和職業福利. IT行業福利更完善。
專利制度的核心在於利用技術成果向社會公開,以換取一定區域和時間內的壟斷權,那麼專利技術是否容易形成壟斷,是否容易得到保護就決定了技術成果是否適合申請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必須清楚完整,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順利實現為准,即,專利必須充分公開。在有些專利申請中,由於申請人在技術方案中的關鍵問題上有所保留,致使專利申請失去專利性而被專利局駁回。如果某一點技術秘密確實需要保留的話,應當在有完整的、必要的技術特徵的基礎上,至少有一種方式或實施例可以實現該項發明創造,而將另一種更好的特徵方式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留。但這種方法且不可聰明反被聰明誤,如果別人也發現了這一點並取得專利,反過來會制約你的產品技術。 如果確實是一種獨到獨有的技術秘密,也並不是非申請專利不可,例如美國的可口可樂飲料、中國民間祖傳中葯秘方,在保證不失傳的前提下,都是採取不申請專利而惟我獨知的策略獨占市場。採取這種方式的首要條件是自己能夠獨立實施。
一項能夠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具備多方面的條件,其中包括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格式要求、內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種手續。為了避免和減少申請人在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浪費,專利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
1、熟悉專利法及實施細則。要較詳細了解專利法保護什麼、保護誰、如何進行保護,以及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規定。
2、對專利申請項目應進行充分的技術調查。若在確定研究開發課題之初,就已進行過各方面的調查研究,確知本課題的研究開發方案和路線進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這時申請專利是沒有問題的。如缺少這一技術調查過程,或調查不充分,則需補充收集技術資料,在廣泛了解現有技術狀況的前提下才能決定是否需要提出專利申請,以便盡量減少申請專利的盲目性。這里所說的收集技術資料,就是對自己的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進行調查了解,它包括該技術領域的歷史和現狀,因此,應查閱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包括以往本專業的權威性期刊雜志和專著,同時也要調查有關國內市場情況和同行業的技術進展狀態。這是一件相當細致和繁瑣的工作,但最低限度也應查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利文獻。
3、凡是已參加國有國務院主管部委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或舉辦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鑒定會和技術會議的,為了不喪失新穎性,應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其鑒定會或技術會議後六個月內遞交專利申請。
4、需從經濟上認真考慮。申請人應對自己的發明創造進行經濟效益預測,估計其技術開發的可能性、范圍及技術市場、商品市場的條件,以便明確在取得專利權後的實施和技術轉讓條件,及在實施和技術轉讓中自己能獲得的經濟效益等,從而在經濟方面全面衡量申請專利的可行性。
5、了解專利申請文件的書寫格式、各項要求和熟悉說明書、權力要求書的撰寫技巧。當然,如果確定請專利代理的話,則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過於詳細。
6、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應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有關保密方面的問題。國防系統各單位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由專門機構處理。民用產品及其生產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中,如因該申請公開後可能對國民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提出建議進行保密審查。不過,這種建議應該在充分考慮發明創造公開或實施的結果後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專利辦理,則不向社會公開,專利的轉讓、實施將直接受到影響,申請人就很難取得經濟效益。另外,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設保密專利。
3. 專利權與專有技術相比有什麼特點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專律另有規屬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4. 專利與專有技術的聯系
專利就是要保護你的專有技術,你把你的產品如何形成應該在說明書中解釋,你把你的專有技術特徵寫在權利要求書中主張保護。
5. 什麼是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的特點有哪些
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技術訣竅」。是指不為外界所知的技術知識,如獨特的設計、造型、配方、計算公式、軟體包、製造工藝等工藝訣竅、技術秘密等。企業無形資產的一種。非專利技術與專利權一樣,能使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在未來歲月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與專利權不同的是:非專利技術沒有在專利機關登記注冊,依靠保密手段進行壟斷。
特點:非專利技術並不是專利法的保護對象,非專利技術用自我保密的方式來維持其獨占性,具有經濟性、機密性和動態性等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效)第六條規定,非專利技術包括:
(一)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6. 什麼是專利,都有什麼特點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佔有」。
2、在知識產權中有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具體包括:
第一:專利權,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
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專利特點:
一是排他性也叫獨占性。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二是區域性,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范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只在專利授予國的范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
三是時間性,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
(6)專有技術特徵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
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7. 什麼是專有技術
1 專有技術簡述
對專有技術的稱呼、含義及解釋不盡一致,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是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
產權會議上由匈牙利代表團提出的:「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專有技術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無形性。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其表現形式廣泛,包括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也包括技術人員的經驗和
知識、經營訣竅等。此外,在新經濟下各種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被視為專有技術。
(2)可獲利性。專有技術是對完成某種具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或者經驗積累後形成的技術,其必須具有專有的實用價
值,可獲利性是專有技術與常識之間的最大區別。
(3)保密性。專有技術在很多范圍內被看作與專利技術相對的非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具有獨占性且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期限,其在專利法規定范圍內公開;而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的特點,因此難以為公眾所接受知悉。專有技
術的權利人在主觀上有保密的意識並對其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專利技術應是未公開的、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專有價值。保密性是專有技術的最主要特性。
2 對專有技術出資的理解
(1)作為法律規范的專有技術出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修
訂)等法規也對知識產權出資這一方式予以認可。
專有技術出資的合法性應得到明確。但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相應條款存在保留內
容,法律、行政法規可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財產出資予以限制約束。
(2)作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及秘密性特點的知識產權,需要由企業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維護企業權益。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商業秘密列為專項任務,並明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財務核算的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修
訂)、《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均對無形資產出資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接受包括專有技
術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無形資產對外出資。無形資產的出資均遵守程序和評估作價等規定。企業通過接受投資取得
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取得的專有技術,其價值應合理確定並具有公允性,其入賬成本為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3 專有技術出資與其他財產出資的差異
專有技術因其特殊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時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一定的差異。
3.1 投入及持有期間均存在法律風險
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於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
己的名義出資,對其權利的界定及證明存在難度。因此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比較,專有技術作為出
資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難以補救,故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企業其資本易處於不穩定狀態。
這一風險仍將延續存在於企業持有此專有技術期間。獲取專有技術後,企業不僅可使用該專有技術,也可在此基礎上進
行進一步研究並申請專利權。如果原專有技術權利人取得專利後,通過出資等合法手段獲取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因此,合法取得的專有技術仍然存在法律風險。
3.2 權屬轉移方式不同
資產轉移是出資的前提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資需「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貨幣、實物以交
付為手段,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及商標均需履行資產更名手續。但專有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對
10/17/2010 專有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及對策研究-科…
http://www.zgkjcy.com/qknews.asp?n… 1/2
專有技術屬無形資產范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也是確定出資人權利的依據。因專
有技術的秘密性特徵,對專有技術專有性的判斷較為不易。亦因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法定保護期限,其權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法、清算價格法及數學方法。實踐中,出資的無形
資產價值評估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對除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通常只需考慮預期收益價值折現金額。就專有技術而言,其評
估價值應為預期收益價值(即未來投入使用可能產生的收益)減去維護成本(即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而支出的費
用)後的現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為專有技術價值;V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預期收益;C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維護成本;i為貼現率;t
為專有技術的經濟壽命。
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少。越先進的專有技術越具備壟斷性,其預期可創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術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維護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長。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並不存在必然的先進性差異,但專利技術的先
進性是經公開程序得以驗證的,而專有技術的技術先進與否缺乏公允性判斷。折現率受行業風險和企業風險因素等密切影
響,風險越高,折現率越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維護成本越高,當某項專有
技術逐浙被常識化,其維護成本高於其收益價值後,所有人將放棄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維護,其專有性和壟斷價值將消亡。
專有技術的預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局限性。此外,因為被投資企業對專有技術不具有獨占性,其市場
及預期收益將受競爭對手、市場甚至不道德投資者同業競爭的影響,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計算並確定專有技術公允價值變
得更為復雜。專有技術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類資產可比性,所以其價值難以准確評估。其所導致的真實收益會可能與最初的
評估價值發生較大的偏離。
4 專有技術出資應注意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來的公司重視知識產權的建設及應用,專有技術出資的情形也將來越多見,相應的法
律、知識產權及財務等問題必將頻現。因此,對專有技術出資,應採取更為嚴格謹慎的態度。
首先,應細化專有技術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專有技術出資制定不同的規定,嚴格規范專有技術出資。明確限制以不能單
獨轉移的專有技術做為出資方式。對具整體性、能單獨確認的專有技術,法律及出資協議均應明確出資人避免同業競爭或損
害被投資企業商業利益等行為的保證及措施。
其次,對專有技術可能存在的復雜知識產權情形,法律需進一步明晰。出資各方及被投資企業也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
護,在出資協議中約定對被投資企業利益給予合法保障的條款。
第三,因各種因素影響,專有技術在企業運營中實際創造的價值與出資評估時的預期收益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目前,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方法及程序未考慮專有技術的特殊性,為有效管理,應針對專有技術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實務方法。
對專有技術價值存在高風險這一實際情況,法律、出資人及被投資企業均應對專有技術出資後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予以
關注。企業應按財務准則要求確認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情形,並對專有技術的價值定期進行調整。最為重要的是需保證注
冊資本的充實性。如果因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而出現明顯的不利影響,出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出台置換出資或補足出資等
方式的承諾及措施,以糾正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威脅,更合理地保證其他出資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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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專利權的特點有哪些
專利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具有獨占性。也稱壟斷性或專有性、排他性,專利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得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只有以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
(8)專有技術特徵擴展閱讀:
專利權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