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漁國許可
1. 再入國許可
赴日的探親簽證屬於一次性簽證,只能一次進出日本,一旦離境就已作廢。因內此
不需要辦理再入容國許可。再入國許可是針對在日持有長期簽證的外國人,回本國
後需要再次返回日本的情況應辦理的手續。
如果樓主的配偶目前在日本工作或學習,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申請家族
滯在簽證再次去日本的,且可以跟隨配偶的簽證辦理延期。持有家族滯在簽證在
回國時就需要辦理在入國許可了,因為還要返回日本。
請參考一下吧。
2. 中國漁政的許可權
中國漁政,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位於北京市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部。
中國漁政職責(一)研究提出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技術進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
(三)研究擬定漁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
(四)研究擬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
(五)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船、船員、漁業許可和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的涉外漁業事件。
(六)研究提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
(七)研究提出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水產市場體系建設和促進漁業國際貿易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漁業標准化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葯使用、獸葯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
(十)參與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多邊、雙邊漁業協定,組織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負責遠洋漁業規劃、項目審核和協調管理。
(十一)負責提出漁業行業投資計劃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二)指導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研究提出漁業救災資金分配建議。
(十三)負責漁業統計和信息發布。
(十四)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五)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 請問拿到了日本國入國許可證(入境證)後,簽證需要什麼材料
拿著「日本國入國許可證」和護照,身份證直接去就可以了。到了那裡,會讓你填一些申請表,然後把護照和「日本國入國許可證」交給受理人員,對方會給你個受理號碼,一般過2周就可以拿到簽證了。
4. 出海打魚需要什麼證件,辦理費用是多少
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4)入漁國許可擴展閱讀: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國家根據漁業資源變化與環境狀況,確定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控制捕撈能力總量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數量。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批准發放,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數量不得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范圍。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指標等證書文件的審批實行簽發人負責制,相關證書文件經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5. 漁業養殖證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辦
項目設立的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塗。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6.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工具指標
第八條農業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准,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製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後申請製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後申請製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製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製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原漁業捕撈許可證貼附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證明原件,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購置並製造、購置並更新改造、進口並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申請人應當同時按照製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六)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2)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製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並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並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漁船製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准: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7. 請問如果我想上繳漁船許可證,國家會如何補助呢
有補助的
請對照如下文件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辦農[2003]116號)
8. 打魚需要執照嗎
(一)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2. 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屬報廢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附件2)、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 屬海損事故等造成捕撈漁船滅失的須同時提供海損事故報告、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等材料;
5. 申請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6. 跨省、市買賣漁船的,須同時提供填寫完整的賣出漁船申請表(附件3)、漁船檢驗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若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
①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記錄證明(按具體內容要求),並加具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②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另外,申請到南沙生產漁船要按南沙漁業管理規定辦理。
若申請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漁船船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若屬外省漁船跨界進入我省海域生產的還須提供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跨界生產的證明和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港澳流動漁船申請捕撈許可證按國家對流動漁船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新的規定未出台之前須提供:
(1)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2)船主在港澳的戶籍復印件一份;
(3)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4)港澳流動漁船協會會員證明或入會申請的批准文件復印件一份;
(5)港澳流動漁船牌簿復印件一份,包括漁船登記、船檢方面的漁船建造日期與安全生產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內容。原有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因轉會或買賣等需要申請捕撈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原件注銷證明。
其費用在一個3800元左右;
9. 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國家是有法律不可以電魚的嗎
國家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電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入漁國許可擴展閱讀
2018年農業農村部針對執法監管薄弱環節和電魚活動猖獗地區,將打擊電魚活動納入「中國漁政亮劍2018」系列執法行動。
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各地累計出動執法人員67.7萬人次,查處電魚案件1.1萬余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17件、涉案人員2671名,沒收電魚器具2.3萬台(套),較上年均有大幅增加。
其中,長江流域及以南21個省(區、市)查處的電魚案件數量、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數量和涉案人員數量同比分別增加23.02%、29.14%和36.70%。
10. 台灣的漁船,要入戶中國需要什麼手續
向國台辦申請,他們會按政策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