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代理
Ⅰ 簡述濫用代理權的行為種類
法律要求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代理權,禁止一切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一般認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行為----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包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假冒的第三人,實際上自己是受益人的代理行為。
2:雙方代理行為-----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項民事行為的情況。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Ⅱ 請問濫用代理權有什麼法律後果
濫用代理權該擔何責(法苑走筆)
石存信 孟紅軍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中的技術性要求、能力要求、專業性要求等越來越高,這使得處於商品交易之中的人越來越感覺到力不從心,事必躬親日益困難。於是,被譽為是「自己的延長手臂」之代理制度便很自然地得到了運用。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麼,濫用代理權的標准應該如何認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構成濫用代理權: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二)沒有代理權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權不當,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代理權被濫用的情形表現得多種多樣,其法律後果又該如何?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授權范圍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對於這部分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以作為對其逾越雷池之懲罰。但是在這其中,被代理人有選擇的餘地。若被代理人認為該部分超越授權范圍的代理,對自己有益無害的,可以行使追認權,即表示對該部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自己來承擔。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認的決定,則由代理人承擔超越許可權的法律後果。不論是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還是對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均應由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間保持緘默,既不承認亦不否認,應以法律擬制的追認認定,發生與事實上的追認權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權期限已到,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沒有及時向外部表明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的,由此而產生的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仍繼續使用代理權的情況,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代理人沒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這其中有兩種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二是代理人由於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例如將授權委託書放在代理人處,而實際上並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等,而誤認為自己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表見代理。對於第一種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可行使撤回權,即撤回與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則對於雙方只需恢復原狀。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擬制的追認權,從而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對於表見代理,由於發生原因較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由於是被代理人的過錯的,例如: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並未對該他人進行授權;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不表態等,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雙方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分擔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同樣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而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如何處置呢?可以借鑒外國有關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另外進行指定,從而變法定代理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由代理人進行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人應負濫用代理權的一切後果。
而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不應負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有關機關或法院則應負有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以上種種有關濫用代理權的表現情況及其濫用的法律後果,實則是對於處在失衡狀態的代理關系的一種糾正,力圖使圍繞著代理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趨向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順暢,在最大極限上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市場報》 (2000年11月13日第六版)
Ⅲ 下列行為中,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有(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濫用代理權。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Ⅳ 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有區別嗎
1、包含的范圍不同。
權代理包含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授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濫用代理權包含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代理人在同一項民事法律關系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2、構成要件不同。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濫用代理權的構成要件是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實施了代理行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律效力不同。
無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濫用代理權的法律效力是代理人如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濫用代理權例子如代理人同時作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師進行法律訴訟活動。無權代理例子如委託代理人並未授權給某個代理人,該代理人自行冒用了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印章實施代理活動的。
(4)濫用代理擴展閱讀:
濫用代理權類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例如,自然人甲委託乙購買生產設備,乙以甲的名義於自己訂立合同,把自己的生產設備賣給甲。
2、雙方代理。甲受乙的委託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託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於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
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代理行為的後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
Ⅳ 什麼是濫用代理權,什麼是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是應用代理權雖然再你的代理范圍內但不合乎法律規定,無權代理
是根本沒有賦予你這項代理許可權
Ⅵ 什麼是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准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構成:
濫用代理權的構成:(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點:
(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項違法的行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
(4)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
Ⅶ 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根本沒有代理權,而濫用代理權是有代理權沒有好好的用。
無權代理的情況專是:(1)沒有代屬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而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比如:甲授權乙,以1元/公斤的價格購買100公斤大白菜,而乙以1元/斤的價格購買了100公斤大白菜,乙就屬於超越代理權的情況,屬於無權代理。
甲授權乙,以1元/公斤的價格購買100公斤大白菜,而乙把自己家的大白菜以1元/公斤的價格出售給甲100公斤,這個就是代理人與自己交易的情況,屬於濫用代理權。
Ⅷ 代理權的濫用與法律後果是什麼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准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濫用代理權的構成:
(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
(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
(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濫用代理權。其法律後果都由代理人行為人承擔: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2)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Ⅸ 濫用代理權的特點
濫用代理權的特點:
(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項違法的行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
(4)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