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授權的行為
⑴ 派出機構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有沒授權的。請問對授權的和沒授權的做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應該找誰復議
授權的復議機關為派出機構的上一級機關,如某市的交警大隊做出的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為該市的公安局,沒授權的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⑵ 沒有授權,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是否有效
若他人事後追認有效;不追認無效
⑶ 沒有授權委託書 合同也沒有蓋章 屬於個人行為
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屬單位行為的,由單位承擔。
⑷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無授權不抄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襲」,是一句法諺,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私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
⑸ 代理人實施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被代理人沒有授權,是否構成無權代理
代理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主要看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委託人授權的范圍版,與其實施的行權為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關系。如果代理人實施的行為超出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委託人並未授予代理人實施該等行為的許可權,那麼代理人就構成無權代理。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⑹ 授權行為無效包括哪些情況
法律上當然無效並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它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行為不同,在行為當時就確定不生效力,故不因事後情況的變更或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使無效變為有效。所謂當然無效,即當事人和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行動,該行為即屬無效,所以又與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必須經撤銷才喪失效力不同。但這並不妨礙當事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也不妨礙法院作出確認無效的裁決。無效的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不成立也有區別,它具備成立要件而缺乏有效條件,所以有的國家規定它雖不能發生法律行為本來應有的效力,卻無妨發生其他方面的效果。
無效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
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道德的行為,在有些國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為。
②以逃避法律約束為目的的行為,即以合法形式出現而達到違法目的的行為。
③當事人通謀的虛偽行為,即並無使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意圖的行為。
④行為人不合格,包括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依法不能實施的單獨行為,行為人在精神錯亂中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後果所為的行為,以及未經授權,又無義務,擅自代理他人的行為。
無效的法律行為的分類
①就其效力來分,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系指法律行為無論對何人均為無效,無效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絕對的;但虛偽行為在當事人間雖然無效,卻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是相對無效。也有些學者把得撤銷的法律行為稱為相對無效,而把無效的法律行為稱為絕對無效。
②就無效的范圍來分,可分全部無效和一部無效。法律行為的內容全部無效的,當然完全無效;如一行為僅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據羅馬法「有效部分不因無效部分而受損」的原則,其餘部分仍可有效,這就稱為一部無效。
③就無效開始的時期來分,可分自始無效和嗣後無效。前者指法律行為成立時即存在無效的因素,因而使行為不能發生其效力;後者則為法律行為訂立時本屬有效,但因事後產生了無效的因素,因而使行為失效,例如在遺贈中,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嗣後無效有別於給付不能。如期貨買賣,在交付前,標的物變為不流通物的情況,為給付不能,而不是嗣後無效。 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有些國家,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第140條規定,某一法律行為如按甲種法律行為的要求雖為無效,而具備乙種法律行為的要件時,並根據情況,可以認為當事人知道如甲種法律行為無效,就進行乙種法律行為的,則乙種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例如不具備本票款式的票據,雖因法定條件的欠缺而無效,如果符合當事人的原意,仍可作為有效的普通債券,學者稱它為無效行為的轉換。
對無效法律行為的處理 無效的法律行為不能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如尚未履行,就毋須履行;已履行的,就必須對其引起的財產後果進行處理,其處理辦法主要是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強制收購和收歸國庫。
①無效行為的當事人,如曾因其行為而為全部或部分給付的,無過錯的雙方應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如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顯有困難時,應返還其價金。
②有過錯的一方並對受損失的他方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③國家對違法情節較輕的行為,如私自買賣禁止流轉的物品等,可以按國家牌價,強制收購,甚或貶價收購,以示制裁。
④對當事人嚴重違法的,應將雙方給付收歸國庫。如僅一方違法,他方並無過錯,則僅沒收違法一方向對方所為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
⑺ 沒有授權的人參與法律行為犯什麼罪
不是什麼行為都構成犯罪。你這問題太籠統了,在訴訟中未授權委託的是不能參與的,如果強行參與擾亂法庭秩序,法庭可將其驅逐出去,情節較重的可司法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⑻ 沒有經過授權進行文章轉載會有什麼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
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
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⑼ 公司哪些行為不需取得批准或授權
公司哪些行為不需要獲得批准和授權公司的,比如說掃地呀,煮飯的就行了,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