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人許可
❶ 個人可以申請采礦權(以前)和個人不可以申請采礦權(現今)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探礦權人不得為個人。理由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200號)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本通知下發之前,探礦權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辦理成為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後,方可再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和變更等手續。
采礦權人不得為個人。理由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三十七)申請人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應出具企業法人執照
據此,個人成為探礦權、采礦權主體的時代宣告結束,礦業的准入門檻提高了。
❷ 個人采礦需要辦什麼手續
(一)應提交的資料 1、礦區范圍圖; 2、經評審的礦區佔用儲量報告及開發方案; 3、個體采礦登記申請表(意見欄應簽署意見,加蓋相應公章);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5、礦區范圍劃定、辦理采礦登記申請書及采礦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6、按照有償方式,經招拍掛依法取得申辦區開采資格的有關資料; 7、泰和縣非煤礦山安全預評價審查意見書; 8、按規定提交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程序與時限 程 序: 提交申請→國土部門初步審核符合礦區設置條件→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采礦權受讓人→受讓人提交辦理采礦登記資料、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受讓人繳納有關規費→頒發采礦許可證 時 限: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在30日內,向國土部門提交申辦資料,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繳納清有關規費。 受讓人提交資料齊全,繳納清有關規費,國土部門在20日內,為其辦理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❸ 礦業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及礦業權的保護
一、探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的勘查項目一旦獲得國家的批准,取得探礦權後就成為探礦權人。由於探礦權是國家將原本屬於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以設置特許權的方式授予探礦權人使用。因此,探礦權人在獲得對礦產資源勘查的特許權利並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還應盡相應的義務。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1)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2)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3)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4)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5)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6)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獲得應有的收益;
(7)自行銷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礦產品。
(二)探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當投入的勘查資金,其投入的數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於法規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標准;
(2)定期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勘查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3)不得擅自進行采礦;
(4)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地質勘查資料,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6)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采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的采礦項目一旦獲得國家的批准,取得采礦權後,即成為采礦權人。采礦權人在享有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開采權利並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礦權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采礦權人的權利
(1)有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的權利;
(2)有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開采活動的權利;
(3)有獲取被許可開采礦產品及共生、伴生礦產品的權利;
(4)有在礦區范圍內進行生產勘探的權利;
(5)有按國家規定自行銷售礦產品和自行確定礦產品價格的權利;
(6)有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如道路通行權和設置供電、供水、輸油和通信線路權等)的權利;
(7)有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的權利等。
(二)采礦權人的義務
(1)有在批準的期限內投入礦山生產建設,開始礦山施工作業的義務;
(2)有按國家規定進行礦山設計,採用先進合理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山「三率」指標達到設計要求以及綜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礦層、難選礦產資源的義務;
(3)有按國家規定填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統計報表,保護礦山檔案資料安全的義務;
(4)有按國家規定接受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檢查,按時辦理年檢或注冊手續的義務;
(5)有按國家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稅、費的義務;
(6)有按國家規定採取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和土地復墾措施的義務。
三、礦業權的保護
礦業權保護是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律對礦業權的保護是維護探礦權、采礦權秩序的有力手段。礦業權的保護一方面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掃除礦業權實現過程中的各種障礙,確保礦業權的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規范礦業權的行使范圍,以禁止礦業權的濫用。因此,任何享有礦業權的單位和個人,只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會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濫用權利或侵犯依法設立的礦業權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法律對礦業權的保護,最重要的就是保證權利人有實施權利的良好法律環境和可能性,我國對礦業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實現。
(一)頒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范從事礦業活動行為
頒布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廣泛宣傳礦產資源法,明確規范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正確引導礦業權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只有明確了權利范圍,才能判斷是否權利被侵犯,從而加以保護。同時,全民的法制觀念都增強了,從事礦業活動的行為規范了,礦業秩序自然就會好轉,保護礦業權的目的就達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確規范礦政管理部門的行為,強調依法行政以達到主動、有效地保護礦業權的目的。目前,我國規范礦業權的法律、法規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勘查區塊登記辦法、開采登記辦法和兩權轉讓辦法外,還有各省(區、市)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礦業權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定都將對我國礦業權管理和保護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礦業權保護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由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個完善的礦業法制必須有一個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沒有完善的法律責任作後盾,再完善的法制也會在實施中消逝。因違法行為的性質、內容的不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形式,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可以單獨處罰,也可以並處。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法律規定了三種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與之相關的民事權利,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礦產資源和探礦權、采礦權的保護,當行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礦權、采礦權而造成經濟損失時,就構成民事違法行為,對此違法行為的後果,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對應負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實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應負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由於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礦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還包括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相對人。因此,行政責任可分為管理方的行政責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責任。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有行政失職、行政越權和濫用職權等;被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則主要指被管理方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礦產資源法對管理方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給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和撤銷下級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以及不適當的行政行為等;對被管理方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礦、退回本礦區范圍內勘查或者開采、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吊銷采礦許可證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和第48條均規定了有關違法行為應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款。
❹ 應當吊銷違法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
【問題】
A公司於2004年5月經依法批准取得一小型煤礦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自2006年初開始,A公司越界至B公司礦區范圍開采,當地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後,A公司退回本公司開采區域。2006年7月,A公司又越界開采,管理機關責令退回拒不退回,並造成了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給B公司的安全生產帶來很大隱患。2006年8月,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A公司違法行為期間,A公司由於兩年未進行工商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登記管理機關對是吊銷A公司采礦許可證還是應注銷A公司采礦許可證產生了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當根據《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有人認為,A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不具備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問:登記管理機關應該注銷還是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分析】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注銷和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行政許可是指基於特定事實出現,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行為。注銷行政許可的前提是出現了使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這些特定事實包括:①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②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⑤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⑥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吊銷行政許可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行政處罰,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吊銷行政許可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程序實施,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采礦權是經過批准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權利。國家保護A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礦權,A公司也應當依法開采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資源破壞的,由原登記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A公司多次越界開采,經責令退回後拒不退回,並且造成了礦產資源的嚴重破壞,達到了吊銷采礦證的條件。但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過程中,工商管理部門吊銷了A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還是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關鍵要看A公司作為法人的資格是否終止,即是否還具有被處罰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三十八條又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法經[2000]24號)中說明,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筆者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企業終止的原因,企業法人只有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其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A公司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於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訴訟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A公司應當承擔其違法活動的後果。因此,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❺ 如何辦理采礦許可證
凡在雲南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應通過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采礦權,並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探礦權人已探明礦產資源儲量並且符合採礦權人申請條件的,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不具備采礦人申請條件的,應通過省礦業權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方式等有償方式轉讓其探礦成果。申請人所申請之項目必須是采礦權年度出讓方案中的項目,經由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投標人、競買人以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後,采礦權申請人應持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和《采礦權合同出讓》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待各項工作完成後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❻ 采礦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 米活動;
(二) 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 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 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 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❼ 什麼是采礦權人,采礦權申請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第六條規定: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僅對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作了原則規定,即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要求,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總結起來,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如下:
(1)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技術和設備決定了礦山企業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程度。資金更是企業生產建設的前提。
(2)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采礦權人必須是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
備註:有關采礦權的延續、變更和注銷登記需提交的資料請參考國土資源部網頁辦事指南。
❽ 個人及團隊單位的非企業單位,能否辦理采礦許可證
辦采礦許可證需要下列材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有具備地質環境監測評價資格的機構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5、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采礦權申請人與有關主管部門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具體流程: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❾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許可證也叫釆礦證嗎
狂飆開采許可證,也叫作礦產證,不叫采礦證。這是通過招拍掛程序,企業獲得的某一塊礦體開採的所有權,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有價值和價格,可以轉讓買賣,但是不能質押融資,銀行不能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