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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發布時間: 2021-03-08 05:35:05

Ⅰ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避風港原則、版權管理技術等一系列內容,區分了著作權人、圖書館、網路服務商、讀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權益,網路傳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對立統一」關系,很好地體現了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利益、公眾利益的平衡,為產業加速發展做好了法律准備。
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理使用僅限於已發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種無償使用,不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條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復制、表演、翻譯與廣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紹與評論、新聞報導、教學與研究、公務使用、陳列與保存等各個方面。
引用須具備以下條件方為適當:第一,與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報道,並註明出處,不能與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該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如果從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個被引用作品,則不能稱之為適當。第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超過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除外。此外,廣播節目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聲音超過1分鍾;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片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畫面不超過30秒。使用作品的數量不多但屬實質性部分,可能構成侵權;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構成侵權。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於確保公眾對社會信息的知悉權,法律採取著作許可權制手段保障公眾自由獲得信息的利益。同時合理使用即充分發揮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協調了公眾使用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公共領域的作品(指已喪失保護期而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排除領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務或公益性質的作品,如法律法規、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時事新聞等)、不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條件的作品(如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類稱之為非「專有區域作品」, 不是著作權客體意義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種抗辯理由,該抗辯主要應用於司法實踐中。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包括發展教育設定的法定許可、扶助貧困設定了法定許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五、避開技術措施使用本條例保護對象的合法情形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
七、明確規定了信息網路傳播權領域的「避風港」
什麼是避風港?當在大海上航行的船隻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來到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等惡劣天氣過去之後船隻仍然可以繼續回到他原來的航線中行駛。
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條款也被擴展應用於提供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
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至少給網路參與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風港: 1、 數字圖書館的避風港。2、遠程教育的避風港。3、ISP的避風港 。4、搜索引擎的避風港。 5、網路存儲的避風港 。
八、侵權責任
《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電視劇網路傳播版權能否向個人出售是否合法

您說的版權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法律上稱之為著作權。著作權內容有很多,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是不能出售的,是原作者專有的。
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可以轉讓,您說的應該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轉讓吧。這個是可以向任何人轉讓的,沒有對個人還是集體的限制,只要轉讓人合法享有此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即可。如何處分是權利人的自由。

Ⅲ 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哪些地方遵循了WCT的規定

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法源即源於此。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的代表,《著作權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確實保障了文學藝術作品的順利傳播,在我國加入WCT之後,2001年通過《著作權法》修訂以及2006年《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邊界、行為、侵權責任等。
WCT第8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第(1)款第(Ⅱ)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Ⅱ)目、第14條第(1)款第(Ⅱ)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關於第8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不致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意義下的傳播。並且,第8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理解為阻止締約方適用第11條之二第(2)款。關於WCT的「基礎提案」在針對WCT草案第10條的說明中指出,構成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是提供作品的「初始行為」(the initial act of making the work available),而不是單純提供伺服器空間、通訊聯接或為信號的傳輸或路由提供便利的行為。(the mere provision of severe space, communication connections, or facilities for carriage and routing of signals)
我國《著作權法》在地十條第12項對信息網路傳播權做出規定: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Ⅳ 信息網路傳播權為什麼是財產性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屬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財產性權利

Ⅳ 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概念及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第十條規定,所謂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中財產權的重要內容。

信息網路傳播權特徵:

(1)環境的特殊性

向公眾傳播或提供作品並不僅指在互聯網中傳播作品。公眾不僅可以在互聯網上閱讀作品、觀看電影電視節目,而且還可以通過電視電話網路收看收聽自己喜歡的節目。

(2)傳播的公開性

信息網路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環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於該環境中就等於處在公開狀態。

(3)方式的互動性

信息網路具有較強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網路中的傳播不同於以往的傳播。傳統的傳播一般都是單向傳播的方式。

(5)專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展閱讀

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客體十分廣泛。由於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信息網路中可以呈現出包括文字、圖形、聲音、圖像、視頻等多種形式的作品。

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數字化後在信息網路中進行傳播。因此,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客體應該包含這些傳統意義上的作品。

同時,在信息網路環境中,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僅僅局限於著作權上,在鄰接權方面也同樣存在侵權行為。鄰接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製作者的錄音錄像製品、廣播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等。所以,這些也應當屬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客體。


Ⅵ 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體,學者有哪些觀點

當前網路傳播有幾種形式。
PGC,專業媒體作為傳播者。
UGC,普通網民專作為傳播者,即自媒體。屬
PUGC,普通網民與專業媒體的合作。
所以,網路傳播權的主體就是專業網路媒體(包括垂直媒體網站和門戶網站的媒體頻道)以及網民。

Ⅶ 請問各位好友,數字版權現在都有哪些版權呢比如信息網路傳播權、還有錄制權什麼的,還有哪些呢

數字版權和版權一樣的,版權包括數字版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版,保護作品權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Ⅷ 我國新《著作權發》對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怎樣規定的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Ⅸ 哪些法院擁有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您好,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可以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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