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規定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相關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後,如果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三種情況是: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2)由於前後兩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相互依賴性,即後一項的專利在技術上雖優於前者,但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項專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條件下和前一專利權人達成許可協議,使後一專利無法實施時,後一專利權人可申請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3)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戰爭、災害、傳染病),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要提供有關證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並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貳』 《專利法》對強制許可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專利法》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叄』 專利法所規定的強制許可主要有哪五種情形
(1)法十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2)法四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者產生的不利影響。
(3)法四十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法五十: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法五十一: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依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肆』 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專利實施,推動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制定了規定。那麼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是什麼?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依照法律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種帶有壟斷性的私權,為協調其與公共利益可能發生的沖突,專利法還規定了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於專利權人的自願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法定強制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並不完全解決許可關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關系問題。第一,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並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的成立;第二,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人實施專利的合法性;第三,即使是在法定強制許可的情況下,有些具體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通過合同加以約定;第四,在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作為他方追究該方違約責任的依據。按照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伍』 專利權人被強制許可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強制許可是國家對專利權人不履行實施義務的一種法則。強制許可是相對自願許可而言的。它表示無論專利權人是否願意,為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他都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允許他人實施專利。根據《專利法》第6章規定,發生強制許可的情形有三種:
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可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從屬專利是指其實施有賴於一項專利實施的專利。由於從屬專利權人不獲前一項專利的實施權其專利就無法實施,故對於比前一項專利在技術上更為先進的後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之從屬專利權,可給予實施前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按對等原則,前一項專利的專利權人也可申請實施後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
國家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由專利局給予的強制許可。
應當予以注意的是:盡管強制許可的授予是不以專利權人的意願為轉移的,但被許可人仍應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陸』 《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是什麼
簡單的說,你申請了一個專利並獲得授權,但是您一直握在手裡又不用,法律認為您這種行為是浪費資源,假如路人甲發現您的專利您不用,然而他又想用,於是路人甲可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對您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也就是強行的將您的專利許可給路人甲使用,當然,路人甲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
具體的強制許可條文請務必參考以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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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