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⑴ 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這樣可以么?
⑵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內容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專的行為。
稅務行政許可包屬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⑶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下列選項的哪些
A,B,D
⑷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⑸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⑹ 稅務行政許可的介紹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專可屬具有以下特徵: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准,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別。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⑺ 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的區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內用經容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⑻ 稅務行政許可的原則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⑼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稅務機關應當干什麼
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最後做出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