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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3-08 01:12:46

① 水行政許可可以急事急辦領導批嗎

原則上講,將准備上報審批的規劃材料的內容、用途,時間及有關需求,要按回規定提前答公示,一般是7~15天,(公示時間根據事件的重要程度確定,也有的是30 天)待公民無異議後才能向上一級政府部門提交。在公示期間,公民們有權對此提出疑議,並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議。這是我們政府政務公開,透明辦公的一項重大改革,很受百姓歡擁。

② 水保驗收公示流程是什麼,怎麼報備水保驗收

一、水保驗收報告公示水保環評驗收公示平台
1、水保驗收公示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水利部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
2017年9月,《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發布了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號),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2、水保驗收工作內容及流程水保環評驗收公示平台
(1)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驗收報告。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依據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文件,在項目投產使用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2)明確驗收結論。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准規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審批文件、水土保持後續設計等,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
(3)公開驗收情況。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生產建設單位應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依法應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項目應同時公開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4)報備驗收材料。生產建設單位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後、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應分別對報備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驗收標准和條件。
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應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准、規范、規程確定的驗收標准和條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號的驗收規定和要求。
4、驗收材料報備要求。
生產建設單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材料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報備函;
2.已向社會公開的證明材料(可在水保環評驗收公示平台列印公示資料);
3.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4.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5.依法應開展水土保持監測項目的監測總結報告。
5、自主驗收報備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會公開的生產建設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證明,並在本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對不符合報備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報備的生產建設單位。

③ 水土保持的相關法律

《水土保持法》 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預防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採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二十二條林木採伐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採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葯材等,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准,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條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三十一條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並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在水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採取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三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葯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條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佔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乾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採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國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十一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五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採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機構,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第六十條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④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是由誰來做

截至目前,已經取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回驗收審答批行政許可事項,轉為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一般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企業,如廣州中科,都可以做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驗收。
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等,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⑤ 深圳市水務局的行政許可事項

1取水許可
2城市供水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及設計方案(初步設回計文件)審批
3引水蓄水工答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4河道堤防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5河道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6水工程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7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8城市管道供水經營項目審批
9城市排水許可
10排水設施驗收
11建設項目排水施工方案審批
12拆遷或移動排水設施審批
13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審批

⑥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第七章 水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執法檢查、處理投訴、責任追究或者個案督辦等方式加強對下級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水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水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水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督檢查職責,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明確其下屬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一般採用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水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進行。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七條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並應當保守與此有關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八條被許可人在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水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理,並於5日內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第四十九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水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舉報,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水行政許可:
(一)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水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水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水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水行政許可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撤銷水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水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水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水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水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水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水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獲准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水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水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水行政許可證件、證書等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水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⑦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水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水行政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水行政許可。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水行政許可。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實施水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機關和受委託實施水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關實施水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機關名義實施水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水行政許可。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其他水行政許可歸口管理機構,承辦下列事項:
(一)組織制訂水行政許可制度;
(二)審查涉及水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審查和評價水行政許可的設定;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水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五)承辦有關水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交辦的其他水行政許可歸口管理工作。

⑧ 用水協會需要行政許可嗎

協會復屬於社會團體,可以登記為面向制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也可以不通過登記,僅為系統內部活動的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要登記成為面向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同時,要「整合優勢資源,使大家共贏」就存在盈利性活動,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必須進行法人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繳納管理費和稅務登記繳納稅款。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行政許可是哪幾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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