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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書面

發布時間: 2021-03-07 17:50:29

❶ 行政許可的申請書必須採用格式文本。這句話對么

錯,除了格式文本形式還可以其他。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專交申請書以外,屬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於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

❷ 行政許可的申請是否有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兩種形式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申請只有書面申請一種形式。

《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❸ 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採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

而且《行政許可法》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3)行政許可書面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❹ 行政許可證件一般包括哪些形式

行政許可證件一般包括的形式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①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②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③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2、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4)行政許可書面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證件的相關作用

據了解,行政許可證件是用於行政方面的一種重要的證明性文件,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1、行政許可證件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❺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形式只有書面形式這一種嗎

不止

❻ 什麼是行政許可決定書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長春律師:網頁鏈接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❼ 行政機關做出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都要採取書面實行嘛

行政機關不管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還是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均需採用書面形式。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對予以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均規定了應採取書面形式作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❽ 行政許可情況怎麼填

按表格信息要求,如實填寫資料即可。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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