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人員
Ⅰ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Ⅱ 行政許可人員是臨時工可以嗎
行政許可人員代表的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臨時工肯定沒有行政權,必須是正式公務員才可以實施。
Ⅲ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 )該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源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所以選B
Ⅳ 公職人員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第六十九條應該如何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的規定。
本條內容是行政法學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化。理解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行政法學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機關誠信原則的延伸。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公眾的行為應當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不得變化無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現在行政許可上,就是行政機關一旦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就不能隨意更改或者撤銷,並有責任依法採取措施保證被許可人順利地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由誠信原則引申而來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信賴保護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與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到保護。二是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一旦撤銷其行為而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行政機關將逐漸失去公眾的信賴。三是第三人由於不知道行政行為有瑕疵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某種法律關系,其由於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授益行為而帶來的利益也應當受到保護。四是因行政相對人懷有主觀惡意從行政機關取得授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因為相對人的主觀惡意不是對行政機關的信賴。這些內容表現在行政許可上,就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給被許可人帶來利益,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該項行政許可,如果遇有必須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行政機關在撤銷許可時,也必須對被許可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受到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被許可人由於懷有主觀惡意而從行政機關取得的行政許可,一旦被撤銷,其所獲得的利益則不受保護。具體到本條內容,就是被許可人如果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其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行政許可,其基於行政許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機關
所謂撤銷行政許可即取消行政許可。本條中的撤銷行政許可,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行政許可。這些行政許可在實施過程中就存在違法因素,屬於無效行政許可。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權撤銷對被許可人的行政許可的機關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為什麼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撤銷對被許可人的行政許可呢?因為第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經過對申請人各項條件的審查,如果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它就有權決定準予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如果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它就有權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二,行政機關對個人或者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管理過程,是一個完整的、連續的過程,既包括對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審查和許可,也包括對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不僅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也是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果遇有法定的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當然有權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為什麼說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呢?因為上級行政機關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的領導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對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職權,這個管理和監督職權就包括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的管理監督職權,因此,它有權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這里的上級行政機關是相對於權力機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而言的,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總體上的監督,而不是具體管理活動上的監督,不宜直接干預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因此,不宜由它來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許可。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審判工作進行的,它要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也要通過審判活動得出的結果作出,而不能直接撤銷行政許可。檢察機關行使的是法律監督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的監督它也只能通過法律監督的方式進行,而不能直接撤銷行政許可。這里的上級行政機關既包括一級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比如,市級人民政府有權撤銷所轄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也包括某一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比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撤銷人民政府下屬各行政部門准予的行政許可;還包括上級人民政府具有工作領導關系的部門,比如,市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撤銷下轄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等。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提起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有兩個方面的提起途徑:一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其利害關系人通常是其行政許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范圍、條件等要求的直接發現者,因此,由利害關系人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是一條好的途徑,也是通過社會力量監督行政機關管理行政許可活動的重要方式。二是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後,其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所要求的范圍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范圍和條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在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特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即有權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
四、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情形
在行政許可領域,信賴保護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要優位於法律優先的原則。根據行政機關在管理活動中貫徹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對於因行政機關有違法因素應當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原則上應當不予撤銷,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機關經過科學的權衡後,才可以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根據本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經審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動,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
二是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根據本法第三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某項法定的職權卻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比如,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根據這些規定,在市、縣行政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只能由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實施行政許可,其他公安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只能由所經過的區、縣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區、縣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第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只能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比如,證券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根據這一規定,作為法律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只能在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證券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權,實施其他方面的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第三,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只能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並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比如,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再比如,國務院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委託同級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受委託行政機關超越委託范圍,或者沒有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許可,如果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那麼,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的行政許可也屬於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許可。
對於上述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上級行政機關都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當然,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在此情況下,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不屬於超越法定職權。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依法需要由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發送行政許可決定;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在這些情形下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活動即不屬於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沒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難保證實體的合法。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如果不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就很難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本法在總則中就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將遵循法定程序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一項重要原則。依據這一原則,本法對普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程序,對行政許可特別程序中的適用規則、特許程序、認可程序、核准程序、登記程序以及相關的特別規定等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其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些專門行業的行政許可程序也作出了專門規定。這些程序方面的規定都是保證行政機關最後正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重要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實施行政許可時的工作依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其正確性就很有可能受到影響。比如,依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在對申請人的大型建築物建設申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與建築物的建設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具有這一權利,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就有可能忽視和損害建築物周圍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從而影響建築許可決定的正確性。因此,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行政許可正確性的,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實踐中,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但沒有影響到行政許可正確性的,一般說來則不必撤銷。這主要是考慮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保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比如,在上述建築許可的申請中,行政機關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也沒有舉行聽證,但在作出准予建築許可決定時充分考慮了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沒有影響到行政許可的正確性,所以就不必撤銷該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固然有責任,應當撤銷行政許可,但基於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保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要沒有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還是不予撤銷為宜。
四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比如,根據律師法第五條的規定,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個人沒有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即不具備申請從事律師執業的資格,司法行政部門如果作出准予其執業的行政許可,該行政許可即為無效,應予撤銷。再比如,根據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或者組織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已經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二是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是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是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五是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是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沒有具備上述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作出准予其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行政許可決定,那麼,該行政許可即為無效,應予撤銷。
五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即除了上述四種情形以外,遇有其他由於存在違法因素而導致行政許可無效的情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但是,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其獲得的利益不是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而來的,相反,它是對行政機關懷有主觀惡意,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主觀惡意不屬於行政機關予以保護的范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含義是指申請人本來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資格、資質,卻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了行政許可。申請人已經具備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資格、資質,就不存在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即使申請人給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不能稱為賄賂,因為賄賂行為的目的在於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申請人所申請的行政許可屬於其正當利益。所謂欺騙手段,是指被申請人明知自己的申請不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故意採取弄虛作假的方法,造成行政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的錯覺,騙取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以欺騙方式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無效行政許可,應予撤銷。所謂賄賂手段,是指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許可的資格或者條件,卻通過向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賄金錢、財物等的方式,取得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行為。以賄賂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也屬於無效行政許可,應予撤銷。實踐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現象為數不少、對於以這類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為,不少法律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子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再比如,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第六十五條則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對於具有違法因素的行政許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許可即使具有違法的因素,也不應當撤銷。
第一,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不予撤銷。撤銷行政許可,就意味著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隨之停止,否則,其行為即構成違法。通常說來,對於有違法情形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責令被許可人立即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這既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讓有違法行為的被許可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需要。但是,有些行政許可的事項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設、橋梁建設等事項,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這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後,被許可人可能很快就開始了生產經營等活動,而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中的違法情形,即可以對行政許可予以撤銷。但行政許可一旦被撤銷,就意味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在此情況下,行政許可即使有違法的情況,上級行政機關就不應當撤銷。上級行政機關不予撤銷行政許可,但可以要求被許可人補齊相關的許可手續,特別是要加強對其生產建設等活動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對有違法行為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相應的處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本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其行政許可,但是,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即使遇到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撤銷其行政許可的情形,如果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不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行政許可雖然具有違法因素,但是,被許可人沒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沒有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為,並且其基於行政許可所取得的利益明顯大於撤銷行政許可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就不應當撤銷行政許可。這是貫徹行政管理活動中比例原則的要求。
第三,行政許可雖然具有違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在知道撤銷的情形之後一定的期限內撤銷行政許可,超過了這期限就不應當再予以撤銷。這是保持行政法律關系相對穩定以及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需要。
六、撤銷行政許可要妥善處理的兩個問題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對於有違法情形的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是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針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中情況十分復雜的實際,在撤銷違法行政許可的同時,還應當慎重和妥善處理以下兩個方面的情況:
第一,對撤銷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可以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撤銷對被許可人的行政許可,不是一種永久性處罰,在撤銷行政許可後,被許可人仍然有權利就同一行政許可事項再向行政機關提出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申請,經審查,可以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即應當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則不予許可。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和作出是否准予申請人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序,仍然依照本法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但是,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行政許可」。據此,被許可人如果有該條規定的情形,則在三年內不得再提起行政許可的申請。
第二,行政機關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但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其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本條規定的行政許可實施過程的違法情形,除第二款屬於被許可人的違法以外,其他的情形如超越法定許可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實際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情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屬於違法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撤銷。但是,行政許可的撤銷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影響被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而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被許可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有悖於行政權力屬於人民並服務於人民的基本原則。按照上述行政法學上的信賴保護原則,由於行政機關的過錯而對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由於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導致行政許可無效並應予撤銷,給被許可人帶來的損失,應當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賠償,即實行國家賠償。本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本條規定的國家賠償就是這一內容的具體化。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賠償責任與對被許可人的補償責任有區別。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所謂補償責任是指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頒發許可證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總之,補償是適用於行政許可行為合法而因情勢變化和公共利益需要,所應當撤回或者變更的情形。而賠償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應予撤銷而給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帶來的損失,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而應予撤銷的。
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賠償責任,其構成要求包括:(1)侵權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里的「行政機關」所指的是本法第三章所規定的所有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存在違法的因素,如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等。(3)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了實際損害,這種損害應當是實際的、已經發生的、可以計算的。(4)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與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被許可人的損害是由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的。被許可人由於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導致該行政許可撤銷進而帶來的損害的賠償,按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規定取得。
Ⅳ 行政許可工作必須是公務員嗎
行政許可工作當然是公務員,因為做這項工作的人必須是公務員,因為是行政單位裡面的人員才能做出這樣的許可
Ⅵ 行政許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
規定一般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運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系的橋梁。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Ⅶ 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怎樣掌握"一法一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
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怎樣掌握"一法一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
行政許可審批的回工作人員怎樣掌握答"一法一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
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怎樣掌握"一法一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
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怎樣掌握"一法一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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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行政許可送達人員需要執法資格嗎
行政執法中當事人簽字視為送達,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行政訴訟送達問題的專門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作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