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也屬於專有部分
⑴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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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⑵ 公攤面積屬於債權還是債務
公攤面積屬於物權,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專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屬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⑶ 公攤面積都包括什麼
房屋的公攤面積其實就是指的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之間存在的這專個差值,公攤面積的計屬算也是有宜居的。公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系數。公攤系數=建築總公攤面積÷套內總建築面積。建築內的樓電梯間、消防通道、為本樓服務的配電房、水泵房等附屬設施用房、外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這些全部計算為公攤面積。
⑷ 走廊的公攤面積是屬於一層的業主所有還是屬於全單元業主所有
為業主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任意佔為已有。
以江蘇省為例,走廊過道等公共空間均為業主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任意佔為已有。管理公共空間是物業管理范圍以內,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要依法管理的。物業如果不作為,就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起訴物業,讓他們盡到應盡的合同服務義務。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如果某層的住戶佔用了公共空間,並影響到周邊的環境並妨礙到樓上或者對面的住戶出行,那麼樓上的所有住戶以及對門鄰居都可以對該住戶進行起訴。公共空間每位業主都出錢了,都能享受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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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並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經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⑸ 公攤面積都包括哪些
房屋的公攤面積其實就是指的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之間存在的這個差值回,公攤面積的計算也答是有宜居的。公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系數。公攤系數=建築總公攤面積÷套內總建築面積。建築內的樓電梯間、消防通道、為本樓服務的配電房、水泵房等附屬設施用房、外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這些全部計算為公攤面積。
⑹ 專有建築面積和分攤建築面積有什麼不一樣
專有建築面積就是套內加內牆,就是只有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由自己使用、處分的面積。
而分攤面積也是公攤面積,是全樓各戶都有承擔的面積。
⑺ 產權證上的專有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是什麼關系
產權上的面積就是建築面積,他包括居住的實際面積加上產權證上標注的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就是整棟樓的走廊,過道等公共場所的面積平均分給每戶人的面積。
⑻ 公攤面積包括哪些
是的。公攤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專梯井、電梯機房、屬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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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用地面積的范圍有:
①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距地;
②市政管轄的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③公共使用的河灘、水溝、排水溝;
④已徵用、劃撥或屬於原房地產證記載范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⑤其他按規定不計入宗地的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