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秘密
① 技術秘密與專利有什麼區別求解答
技術秘密和專利主要從概念、構成條件、有效期限、權利和法律保護、費用和風險六個方面來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製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
二、構成條件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帶來經濟效益、實用性並採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採取保密措施是保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保證,也可以說採取保密措施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范疇。
專利: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則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有效期限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的保護期是以其保密狀態的存續期間為准,只要嚴守秘密,並且不被新技術所取代,其保護期間是無限的。
專利:專利的專有使用權有法定的保護期,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之後,專利權將會自行消滅,相應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權利和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持有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法使用其技術秘密,如竊取他人技術秘密,違反保密條款向他人透露技術秘密等。技術秘密持有人無權制止他人通過正當途徑發現或者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專利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並收取使用費,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五、費用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的保護費用主要取決於具體情況,對屬於技術秘密的文件來說,在文件顯眼處標明「技術秘密」等字樣,鎖進櫃子就足夠了,對於技術設備或工藝流程,配備保安人員就可以了。對於相關的技術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負有保密責任,並給與技術開發或發明人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專利:申請專利的過程較長,不一定所有的專利都能夠授權,並且需要交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各種附加費用,授權之後每年要交年費,加起來不是一個小數目,相比來說要比技術秘密所花的費用高。
六、風險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權利人由於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於其他人的獨立發現而公諸於眾,都可以使技術秘密不復存在。
專利:對於技術秘密來講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才能保證技術秘密的存續,而專利只要客觀上滿足條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間內享有權利,相對來說,技術秘密權利人所承擔的風險更大一些。
② 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區別是什麼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與商業方面未披露過的信息等。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後來合同法頒布後,用了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與商業方面未披露過的信息等。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後來合同法頒布後,用了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不同詞彙,而不用非專利技術的稱謂。 在法律意義上,過去的非專利技術就是指技術秘密,不構成技術秘密,就不能受到保護了。這就更明確劃分了界限。在實踐中,確有的將某些公知技術也誤認為是非專利技術來轉讓。 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應該是更大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是界定不清的。應當明確,依據什麼享有專有權,是專利技術還是技術秘密?這都可能產生專有權,這在法律上有意義。
③ 什麼是專有技術
1 專有技術簡述
對專有技術的稱呼、含義及解釋不盡一致,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是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
產權會議上由匈牙利代表團提出的:「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專有技術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無形性。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其表現形式廣泛,包括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也包括技術人員的經驗和
知識、經營訣竅等。此外,在新經濟下各種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被視為專有技術。
(2)可獲利性。專有技術是對完成某種具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或者經驗積累後形成的技術,其必須具有專有的實用價
值,可獲利性是專有技術與常識之間的最大區別。
(3)保密性。專有技術在很多范圍內被看作與專利技術相對的非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具有獨占性且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期限,其在專利法規定范圍內公開;而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的特點,因此難以為公眾所接受知悉。專有技
術的權利人在主觀上有保密的意識並對其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專利技術應是未公開的、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專有價值。保密性是專有技術的最主要特性。
2 對專有技術出資的理解
(1)作為法律規范的專有技術出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修
訂)等法規也對知識產權出資這一方式予以認可。
專有技術出資的合法性應得到明確。但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相應條款存在保留內
容,法律、行政法規可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財產出資予以限制約束。
(2)作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及秘密性特點的知識產權,需要由企業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維護企業權益。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商業秘密列為專項任務,並明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財務核算的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修
訂)、《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均對無形資產出資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接受包括專有技
術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無形資產對外出資。無形資產的出資均遵守程序和評估作價等規定。企業通過接受投資取得
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取得的專有技術,其價值應合理確定並具有公允性,其入賬成本為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3 專有技術出資與其他財產出資的差異
專有技術因其特殊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時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一定的差異。
3.1 投入及持有期間均存在法律風險
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於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
己的名義出資,對其權利的界定及證明存在難度。因此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比較,專有技術作為出
資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難以補救,故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企業其資本易處於不穩定狀態。
這一風險仍將延續存在於企業持有此專有技術期間。獲取專有技術後,企業不僅可使用該專有技術,也可在此基礎上進
行進一步研究並申請專利權。如果原專有技術權利人取得專利後,通過出資等合法手段獲取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因此,合法取得的專有技術仍然存在法律風險。
3.2 權屬轉移方式不同
資產轉移是出資的前提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資需「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貨幣、實物以交
付為手段,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及商標均需履行資產更名手續。但專有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對
10/17/2010 專有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及對策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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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屬無形資產范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也是確定出資人權利的依據。因專
有技術的秘密性特徵,對專有技術專有性的判斷較為不易。亦因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法定保護期限,其權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法、清算價格法及數學方法。實踐中,出資的無形
資產價值評估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對除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通常只需考慮預期收益價值折現金額。就專有技術而言,其評
估價值應為預期收益價值(即未來投入使用可能產生的收益)減去維護成本(即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而支出的費
用)後的現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為專有技術價值;V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預期收益;C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維護成本;i為貼現率;t
為專有技術的經濟壽命。
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少。越先進的專有技術越具備壟斷性,其預期可創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術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維護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長。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並不存在必然的先進性差異,但專利技術的先
進性是經公開程序得以驗證的,而專有技術的技術先進與否缺乏公允性判斷。折現率受行業風險和企業風險因素等密切影
響,風險越高,折現率越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維護成本越高,當某項專有
技術逐浙被常識化,其維護成本高於其收益價值後,所有人將放棄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維護,其專有性和壟斷價值將消亡。
專有技術的預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局限性。此外,因為被投資企業對專有技術不具有獨占性,其市場
及預期收益將受競爭對手、市場甚至不道德投資者同業競爭的影響,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計算並確定專有技術公允價值變
得更為復雜。專有技術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類資產可比性,所以其價值難以准確評估。其所導致的真實收益會可能與最初的
評估價值發生較大的偏離。
4 專有技術出資應注意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來的公司重視知識產權的建設及應用,專有技術出資的情形也將來越多見,相應的法
律、知識產權及財務等問題必將頻現。因此,對專有技術出資,應採取更為嚴格謹慎的態度。
首先,應細化專有技術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專有技術出資制定不同的規定,嚴格規范專有技術出資。明確限制以不能單
獨轉移的專有技術做為出資方式。對具整體性、能單獨確認的專有技術,法律及出資協議均應明確出資人避免同業競爭或損
害被投資企業商業利益等行為的保證及措施。
其次,對專有技術可能存在的復雜知識產權情形,法律需進一步明晰。出資各方及被投資企業也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
護,在出資協議中約定對被投資企業利益給予合法保障的條款。
第三,因各種因素影響,專有技術在企業運營中實際創造的價值與出資評估時的預期收益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目前,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方法及程序未考慮專有技術的特殊性,為有效管理,應針對專有技術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實務方法。
對專有技術價值存在高風險這一實際情況,法律、出資人及被投資企業均應對專有技術出資後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予以
關注。企業應按財務准則要求確認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情形,並對專有技術的價值定期進行調整。最為重要的是需保證注
冊資本的充實性。如果因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而出現明顯的不利影響,出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出台置換出資或補足出資等
方式的承諾及措施,以糾正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威脅,更合理地保證其他出資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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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京安. 論專有技術的特點及其法律保護〔J〕. 經濟與法,1992(10)
④ 論述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區別求詳細。。請知道的解答。。必採納
先說定義: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
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
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我給翻譯一下:
專利裡面的技術都是公開的,因為你要把某項產品申請專利,就必須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一旦某項技術申請了專利,那麼這項技術也就為公眾所知了.但是同時你也獲得了專利保護,也就是別人不能以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你的專利.比如說輝瑞制葯的偉哥,大家都知道配方,但是因為專利權沒有到期,只能買高價產品.(這個好像是今年到期)
再說商業秘密,這個很好理解,就是你的一些技術秘密之後少部分人知道,相對於外界是保密的,而且這個技術秘密是能帶來利益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這個可以自己搜索一下,就不詳細講了.
最後一個專有技術,這個的意思就是我有一些技術信息,但是別人都不知道,與商業秘密的不同之處就是商業秘密含包含商業經營信息,而這個僅限技術方面。
但是專利和專有技術不是相互沖突的,專利中可以包含專有技術,這涉及到專利里的公開。專利里的所謂公開,和我們一般理解的不太一樣,只要滿足了能被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製造出來的要求就可以。比如說,我有一個生產某種葯品的配方,當反應溫度是100攝氏度時,對應的產率是1%,150攝氏度時,產率是50%,200攝氏度時,產率是90%,通常產率越高,經濟效益越好.那麼我要申請專利的話,只要滿足有產率,那麼這個反應溫度我填寫100-200攝氏度這個范圍都是滿足公開要求的,也就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那麼對應90%產率這個溫度,也就是200攝氏度,這個溫度我已經公開了,但是一般人不知道只有200攝氏度時產率才最高,這個也是專有技術,或者叫技術訣竅,可以理解為已經申請了專利技術但是隱藏起來的一些技術秘密。
⑤ 什麼是技術秘密。與專利權有什麼區別
技術秘密主要是指工業專有技術,即生產上已經採用或將要採用的,只限少專數人知道的,不享有工業產屬權保護的生產、裝配、修理和經營的秘密以及其他技術知識和經驗。例如,設計圖紙、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廣義上的技術秘密還包括商業(貿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情報,例如,原材料價格、供貨廠卡片、財務資料等。
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對外公開的;而專利技術具有公開性、獨占性、新穎性等特點。
⑥ 什麼是技術秘密,技術秘密與專利有什麼區別
技術秘密主要是指工業專有技術,即生產上已經採用或將要採用的,只限少數人知道的,不享有工業產權保護的生產、裝配、修理和經營的秘密以及其他技術知識和經驗。例如,設計圖紙、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廣義上的技術秘密還包括商業(貿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情報,例如,原材料價格、供貨廠卡片、財務資料等。
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對外公開的;而專利技術具有公開性、獨占性、新穎性等特點。
一般來講,專利因其被公開(保密專利除外)而不能被稱為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是指商業秘密中的技術信息,又有人稱之為專有技術,英文為know-how。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以包括但不限於權利人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它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專利加技術秘密的方式保護自身的發明創造,有助於發明創造的保護。將易於公開的技術申請專利,而同時又將不易公開的技術以技術秘密方式保留。他人照著專利技術生產,可以生產出產品,但若不能獲得技術秘密則難以生產出優質等效的產品,專利加技術秘密的雙重保護,通常要比單純專利或技術秘密的單項保護效果要好。
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區別。
(1)技術秘密保護要比專利制度保護范圍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都可採用技術秘密制度來保護,專利制度不能保護和不需要保護的技術,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葯的配方以及前面提到的瑞士手錶的裝配工藝等,均採用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如在專利申請之前不採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有可能泄
密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從而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段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一些不在專利中公開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都可以採取技術秘密保護,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反之,技術秘密可以脫離專利而獨立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更需要藉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上控制;專利則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目前已經逐步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保護范圍,竊取技術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判刑。
(4)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被公開,企業對技術就有長期控制和壟斷權利,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他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不能開發出來的技術保護更有力。專利是公開的技術,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同樣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得到這項技術;而專利權人則有絕對的排他權。也就是說,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有一方申請專利了,技術秘密就變成公開的技術,他就得到了排他權,可以限制另一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⑦ 專有技術的保密措施
①在技復術轉讓合同中訂立保制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范圍。
⑧ 什麼是專有技術啊
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
專有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現而在合同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發展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 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
⑨ 專有技術是什麼專利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嗎
專有技術是什麼?專利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嗎?我們在申請專利的時候目的實際上是想保全自己的產品不被他人所盜用,但是商業秘密也可以做到這種效果,那麼專利技術是商業秘密嗎?我們通過本文來告訴你答案。專有技術是什麼?專利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嗎?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並不是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專有技術是一種技術,但又不是一般的技術,它與一般的技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實用性。專有技術必須是一種成熟技術。能夠在生產實踐過程中操作,它才有存在價值。不能操作的技術不能稱為專有技術。(2)新穎性。專有技術所要求的新穎性不是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專有技術並非必須具備獨一無二的特性,但它也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得到的,專有技術的新穎主要體現在它的技術先進性,即在同類技術中的領先程度。(3)獲利性。專有技術必須有價值,能夠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或競爭優勢。專有技術的獲利性主要體現在專有技術對企業的貢獻率上。(4)保密性。大凡資源都具有稀缺性,專有技術作為一種知識資源要保持它的稀缺性就必須採取一定的保密手段。綜上所述,專有技術有以下的特點:(1)專有技術是一種技術知識。(2)它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3)它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4)專有技術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5)具有經濟性。(6)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專利技術:是指與獲得國家專利審批機關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有關的發明、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方面的技術方案。
⑩ 技術秘密的秘密保護
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技術取得的專有權或壟斷權,並非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法定專有權」,而僅僅是一種「事實專有權」,它是通過合法持有人對技術的保密來實現的,通過與專利相比較,技術秘密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自主性。專利有專門的《專利法》來保護。而技術秘密有如人的隱私,主要靠權利人主動、自覺採取強有力的保密措施,確保保護對象處於秘密狀態。
②無期限性。專利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10年,超過保護期,專利技術即進入公有領域。技術秘密不存在保護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隨時結束,這完全取決於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實際效果,法律沒有也無法作出規定。
③無地域性。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說權利人的使用權不受地域影響,因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對外界而言,其范圍可以大至整個世界。因此,一項好的技術秘密,可以較方便地在全球范圍內來體現其價值。
④相對安全性。專利技術公之於眾,必然招來他人的模仿和侵權,專利權人雖然大權在握,怎奈何范圍之廣,人數之多,往往可能疲於應付,何況訴訟糾紛的處理經常是曠日持久、費時費力。而技術秘密的保護針對性較強,通常只需考慮那些有機會接觸技術秘密的人。
⑤內容可變性。作為受《專利法》保護的一項專利,在專利局公開和授予專利證書後,其內容是不允許改動的,如果想進行技術改進,就要申請一項新的專利。技術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權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實施辦法,隨時可以改變一項技術秘密的內容,無須經他人同意,包括被許可使用人,權利人對新的技術秘密實施保護後,許可原被許可人使用新的技術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納使用費。
⑥高風險性。技術秘密的保護必須是萬無一失的,一旦被公開或被泄露,技術秘密的事實專有權就可能喪失殆盡,並且是無可挽回的。更令人難堪的是,權利人無法阻止他人獲取技術秘密後先行申請專利。而專利則不存在這樣的風險,最大的可能莫過於被人侵權,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響。另外,技術秘密也無法對抗他人對技術的自行構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構思,卻不能構成對專利侵權的任何理由,行為人擅自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必然招致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後果。 技術秘密的積極保護是指權利人對技術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權利人自覺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是技術秘密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因為技術秘密以保持秘密狀態為首要條件,其不能對世的特性決定了要保證這一條件,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有以下幾種保護措施:
①預防性保護。技術方案形成以後,在實施之前,要充分考慮方法或產品進入市場後他人最可能採用的一些解密行為j尤其是對反向工程的預防,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壞性前置程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無害成分、在產品上增加防拆裝置等,目的在於迷惑他人的視線,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棄研究。
②保密條款。技術秘密實現其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進行技術使用許可。在簽訂許可合同時,從理論上講,技術秘密每經一次許可,失密的風險就會加大,尤其是國際技術許可貿易合同,保密條款無疑是合同的一個重要部分。條款應當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責任等。保密的內容通常是指技術秘密的核心內容和資料;保密范圍一般是在受讓方所在的地區或國家范圍內;在保密期限上,許可方也可以約定受讓方合同期滿後仍有保密義務;受讓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為兩個方面:積極保密行為和禁止泄密行為。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許可方還是受讓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會給相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對於故意泄密的,還應當約定懲罰性賠償。廣義的保密條款還包括權利人單位與職員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約定和單位制定的保密規定。
③升級式保護。對技術進行更新改進,使之不斷升級,既能適應市場的要求,也不失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良策,這樣可以使竊密者望塵莫及。對於投入市場後發現有可能已被侵權、有失密風險的技術秘密,權利人應當果斷選擇申請專利,以防被他人搶先申請而使自己陷於被動。
④其他保護形式。這包括前面提剜的半成品保護,技術秘密與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相結合的保護,以及與有實力的公司進行合作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