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缺陷
『壹』 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前,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設定行政許可事來項范圍不源清。
2、行政許可設定權不明。
3、「重許可,輕監管」或「只許可,不監管」。
4、利用許可亂收費。
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許可的缺陷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貳』 關於行政許可法的一點點小問題!!
一、你來的理解有誤。
二十源三條和二十四條,完整的表述了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十三條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只能通過法律法規,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實施。程序要求上比較嚴格。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而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可以委託,程序要求很簡單,因此相應的受委託機關需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許可,即法律責任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
從字面上理解,授權與委託在民事法律關繫上,在國內是同義詞。
反面論證:
二十四條第三款: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二、關於較大的市,的確行政許可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聯系實際這樣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個人認為它沒錯。畢竟行政許可法也沒有禁止國務院批准較大的市。
『叄』 行政許可的一個問題
答案為ABCD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其第8條規定:「內公民、法人或容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此,ABCD符合法律規定。
『肆』 前置性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是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涉及專項審查、審批的事項,是否達到法定標准或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查和評估,經過審查和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既是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已達到法定標準的認可和允許,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申請人已具備某項經營資格的法定憑證。由於它具有行業性管理和專業性審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須要有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才能擔負起這一工作,履行好這一職能。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攬或包辦代替這一職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只有嚴格查驗前置審批的許可文件或證件,確認申請的經營項目已被行業管理部門所准許,才可作出是否頒發《營業執照》的最後決定。 在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上,絕大多數文件或證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易於辨別或識別。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證件沒有法定的統一格式和標准,存在著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行政許可文件不規范。一些行政許可文件由於沒有統一公文格式和標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經營事項,在行政許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來表述,諸如出現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設」、「符合規定,同意使用」、「准予營業」、「已經批准」等多種批復語言表述。甚至極個別審批文件為了規避某一方面的責任,在語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戲,意思表達摸稜兩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現了「情況屬實」,「同意辦理」,「請准予辦理執照」等字樣,究竟是什麼「情況屬實」?同意辦理什麼?具備了什麼條件「請准予辦理執照」,都無准確定義。2、行政許可方式不規范。一是不及時頒發許可證,只出具《受理通知書》,就讓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除個別法規規定可以以《受理通知書》登記外,絕大多數法規沒有此規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許可證,對申請人的某一申請事項予以許可,請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3、在許可證上隨意簽署意見。主要是許可證到期後不能換發新證,只在到期許可證上簽署「已經審驗」、「同意續期」、「延期一年」等字樣,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以代替新證,既沒有「已經審驗」的年度標識,又沒有續期的具體時效,更沒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時十分被動,對申請人來說,說他無證他有證,說他有證又不符合登記要求,若辦理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手續,一旦在許可事項上發生了重大問題,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
以上問題,工商部門若以行政許可不符合要求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則認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難,個別部門則以大帽子壓人,說你工商部門的服務環境不寬松,妨礙招商引資項目,阻礙地方經濟發展,使你處於兩難的境地。 1、未經名稱預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於申請人事前不了解辦事程序,不知應先到工商部門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取得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後,再到有關部門去申請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個別審批部門也未因此向申請人索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就依申請人口頭提出的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致使工商部門不能順利辦理核准登記;二是個別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部門,明知應先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才可依法定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他卻置辦事程序於不顧,就頒發了自擬名稱的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迫使工商部門依此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核准登記,由此引起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請人領不到《營業執照》。2、不依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上的名稱與法定名稱不一致,使工商部門不敢確認其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稱就是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具體問題有:一是在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簡化法定名稱,或不列印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只列印企業字型大小和企業類型、或將大的行政區劃降格列印為小的行政區劃;二是與預核名稱音同字不同或出現錯別字;三是隨意改動預核名稱中的企業類型將「有限公司」列印為「廠」、「礦」、「部」等等,反之也一樣;四是隨意確定市場經營主體性質,將「集體」確定為「私營」,或將「私營」確定為「個體工商戶」,反之也一樣;五是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中上的負責人不一致;或將行政許可證件上的法人企業名稱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或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反之也一樣。
由於以上問題,必然造成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的登記事項與《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差異,由此就有可能引發相關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工商部門若以以上問題駁回登記,有人就認為工商部門是小題大作。 目前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事後是否應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行政許可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5)38號文件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52項備案制管理項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管理,並未要求向有關利害關系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後置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否備案也不明確。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都是重要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如不要求備案,一旦發生責任事故,企業不能提供這方面的有效證件時,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的管理部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後置審批事項,哪怕是重要的後置審批事項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時也無需要求查驗和提交。
『伍』 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四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並非行政權能資格。如果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體進行的「假象行政行為」不是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根本不屬於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主體超越許可權或無許可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將「超越職權的」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一,未將無權情形進行單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無權處分的情形作為超越職權處理,所以廣義上的超越職權包括無許可權的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於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實施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可能的,都屬於這類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由於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對行政行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違背這一原則,完全可以將其作為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而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屬於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於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此外,書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蓋公章的情形也屬於上述情形。
(5)行政許可的缺陷擴展閱讀:
特徵: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范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此限定范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後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為無效。」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
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並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採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時 「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而不同於復議訴訟等「事後」救濟手段。
即使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中,對於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後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那就如同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一樣。」
『陸』 行政許可中的問題
你好,國務院以決定的方式設定的是非經常性許可。這個非經常性許可如果是臨時性許可回,那麼在答實施期限屆滿後自動廢止。如果這個非經常性許可要轉化為經常性許可,那麼則需及時提請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由國務院自行制定為行政法規。
非經常性許可包括了臨時許可。沒有區別,本來就是它的一種。你的概念比較混亂,建議你在看看什麼叫經常性許可。
肯定不是一個概念啊,非經常性許可的范圍比臨時性許可廣。它可以把一部分臨時性許可轉化為經常許可。
你的說法沒對吧,國務院的決定,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就可以把臨時性許可轉化為經常性許可。如果沒必要即期限屆滿廢止。
『柒』 關於行政許可法的問題
表現(共28種)行政違法
15種行政執法不作為的行為
一、對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不按照規定履行受理、審查、決定等職責的;
二、 未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監督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
行政強制措施的,未予處罰或者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
處理等職責的;
五、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
而拒絕履行的;
六、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補償,不予賠償或者補償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准等事項,
敷衍塞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答復的;
八、 不按照規定履行執法協調職責或者配合協調工作的;
九、 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達成一致的執法協調意見的;
十、未按照規定開展行政處罰執法資格培訓、考試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做好制定實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規、規章實施准備
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對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定期評估的;
十三、 未按照規定製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案卷評查制度、組織開展案卷評查工作,或者無正當
理由不參加案卷評查的;
十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13種行政執法亂作為的行為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
執法行為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調查取證、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決定的;
三、 超越行政執法職權的;
四、 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五、 違反規定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
六、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做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
七、違反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徵收的
財物的;
八、 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
九、不具有行政處罰執法資格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
十、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
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十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徵收,未按照規定製作法律文書、使用
合法票據的;
十二、刁難、謾罵、毆打行政相對人的;
十三、其他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相對人救濟的途徑:
1、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市執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2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2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市執法局或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捌』 案例分析 行政許可問題
1.同等條件下,應批准甲的申請。因為此種許可必須依申請在先的原則。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1)可以撤銷。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對丁和庚應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玖』 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委託的問題
你好:因管理范圍大小不同而決定。行政許可關乎社會最緊要的利益,管理范圍相對小、專業性強,行政機關之間協作既可以完成管理工作;但是行政處罰相對的范圍要大,不僅包括行政許可違法行為、而且包括社會各個方面,僅憑行政機關力量有限,需要社會各方的參與才能完成管理。因此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才與管理,其法律依據是憲法、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