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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標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3-06 23:53:02

❶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協會(機構)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范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志注冊人)遞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志注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准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志注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志注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2、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志注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 (地理標志注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志注冊人)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❷ 地理標志與商標有何區別

商標權具有獨占性、轉讓性。地理標記因不被某人獨有,而與特有的地區密切相關,所以不具有獨占性、轉讓性,排斥在產自地區范圍外產品上的使用。

地理標志的所有人更多承擔的是義務,有義務許可本地區范圍內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任何人使用,而且不能是以盈利為目的;有義務對地理標志使用者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地理標志的使用者在獲得使用權利的同時要承擔嚴格按標准使用的義務,否則喪失使用權。

❸ 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區別

你好。
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區別
1、地理標志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一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
2、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志不能轉讓。
3、客觀性不同:地理標志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淀,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
4、地理標志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
5、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一般與質量關系不大。
6、地理標志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❹ 地理標志產品商標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

❺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區別的主要是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生產經營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標志區別的是不同產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標可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權也可轉歸他人所有。地理標志則不可轉讓,只能由該地域內的人使用。

商標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商標注冊的企業或個人。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

地理標志具有永續性,不受時間限制。即使一段時期產地里的生產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標志仍被消費者認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其續展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須連續使用,且還不能違規使用以至被撤銷。

❻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和關系一個是質檢一個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相同點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
在TRIPS協定中,原產地名稱被地理標志所代替,該協定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家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將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的定義與巴黎公約、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對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協定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來界定地理標志的,二者內涵相同。
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都是標明商品(產品)來源的某一地區,本質上都是個地域標志。其次,地理標志和原產地產品(標志)其功用都是標示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並且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屬性)所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品質標志。第三,無論是地理標志或者是原產地產品(標志)其作用都是區別商品(產品)來源,以實施對特定地域產品的特殊保護,目的是確保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盡管名稱叫法不一致,其內涵和實質是一回事。地理標志保護與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產自特定區域,特定品質產品的保護。
.二、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別保護。」我國的《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證明商標就成了特色農產品、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所依據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是部門規章。因而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請主體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內法人、事業單位,也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的申請主體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則為地方的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是比較純粹的一種管理組織。因此,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化」的,更能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與國際的接軌,體現了「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3)執法機關不同。根據《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關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
(4)標志形式不同。「證明商標」像普通商標一樣,是一種標志,不同的證明商標具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徵,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標志,而「原產地域產品」則通過固定統一的標志,實現公眾對此的識別即,所有的原產地產品使用國家質檢局確定「原產地域產品標記」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護的區域范圍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的是對原產地域名稱單獨立法保護的外,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絕大多數與我國貿易關系比較密切的發達國家都是通過商標法律、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來保護的。證明商標在國際上受保護的范圍比原產地名稱保護的范圍要大得多。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果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進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強消費者的忠誠度和青睞度,加大證明商標的保護力度,許可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的企業使用。進而促進品牌效應,使生產經營者獲取更大效益,原產地名稱只有通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核准後才能實現。

註: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即文中的原產地域產品

❼ 所有特種設備製造單位都允許使用特種設備許可標志TS嗎具有什麼資格和條件的單位可以使用允可標志

在你的製造范圍內的需要監檢的產品可以用TS標志

❽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1)獨占使用權
商標一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商標專用(zhuanyong)權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圍內對其注冊商標完全的獨占使用權。所謂獨占使用權,就是指他人未
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與該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

(2)許可使用權
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將他的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並因此而獲得報酬。根據許可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許可人(商標使用人)簽訂的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專用權人
可以保留自己對商標的使用權,也可以放棄使用權,由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時使用商標。無論是商標專用權人保留或者是放棄使用權,還是商標許可合同的
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多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所有權人仍然屬於原來的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使用條件下,僅僅是商標的使用權發生轉
移,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

(3)商標轉讓權
轉讓注冊商標,是指商標專用權人根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有償地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專用權轉讓後,原商標注冊人,即商標專用權人則喪
失對於注冊商標的一切權利,商標所有權轉移給新的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本身沒有發生變化,而注冊商標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

(4)續展權
商標續展權是指商標所有權人向商標局申請延長商標保護期限的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商標專用權人希望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展。

❾ QS質量安全標志和QS生產許可標志有什麼區別

可以的。
從2010年6月1日起,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使用企業食品生產回許可證標志。之前取得食答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製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質量安全)包裝物。

❿ QS標識下面有質量安全、生產許可兩種字樣。它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無區別,原義指質量安全,現在為生產許可。就標志仍在有效期內。QS,原義是食品「質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縮寫。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並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從2010年6月1日起,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之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製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包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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