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商
❶ 一級代理商與總代理商有什麼區別
總代理是一個地區某產品的唯一代理,一級代理就不一定只有一家
1、一級代理指的是廠家產品外銷的第一級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層代理商它是廠家的直接聯系方,它負責聯系廠家訂貨(廠家一般只負責生產,不會去市場買賣)。然後其他的經銷商再從代理商那裡去進貨,再賣給消費者。這樣做有一個好處,增加了銷售過程中的節點,再通過不同組合增加銷售渠道(就是商品可以通過很多不同的線路賣出去) 。
2、總代理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託人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事務,並可以將有權指定地區內細分地區,委託下放給區域代理,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事務。總代理應區分於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也是事務的主要負責人。
(1)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總代理具有由委託人授予較為廣泛的許可權,可以代表委託人推銷商品,簽訂合同還可以接受委託人所委託需辦的一切業務,凡持有委託人授予的委託書范圍之內的業務,其一切法律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總代理就其實質來說,是委託人在境外的代表,故凡選總代理時應慎重。
許可證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是一種具有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交易,應包括技術轉讓、專利權益的轉讓及商標的使用。專利系指政府所屬學術機構根據申請頒發的一種文件,闡明專利技術的要點,給予法律上的承認並註明該專利須在專利持有人授權下予以使用。對專利保護時間的限制約10-15年。
參考資料:網路-總代理網路-一級代理商
❷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代理商必須有以下特點:必須受企業委託。即被代理人必須是工商企業;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商代理委託方進行的是商務活動,不能超出這一范圍。例如訴訟代理不在商務代理之列;委託企業(即被代理人)必須向代理商盤付報酬。
(2)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1、獨家代理,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
2、一般代理,這類代理中,代理人僅為委託人在當地招攬生意,或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與賣主洽談生意,由委託人簽訂買賣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額收取傭金。
3、總代理,總代理人實際上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理,同時還往往有權代表委託人辦理一些其他非商業性的事務。
4、銷售代理,是最常見的代理類型。按代理商與廠家的交易方式分為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
❸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有什麼不同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代理是基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經過自由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委託人不能強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強行要求委託人委託其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產生不是基於自由協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代理義務。
2、委託代理主要適用於商業活動,代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民個人,被代理人則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委託代理大都是有償的,而指定代理大都是無償的。
4、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去委託,不再擔任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絕或中途辭去代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❹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有什麼不同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2、適用范圍不同
委託代理主要適用於商業活動,代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民個人,被代理人則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強制性不同
委託代理是基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經過自由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委託人不能強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強行要求委託人委託其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產生不是基於自由協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代理義務。
(4)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代理商授權委託書範本
授權委託書(範本)XX公司:茲委託***同志(身份證號碼:**********)負責我公司產品的銷售和結算版工作,請將我公司貨款轉權入以下開戶行帳號內,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我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若有變動,我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時通知貴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我公司承擔!特此申明!授權有限期: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戶名:(電腦列印,不可手寫) 帳號:(電腦列印,不可手寫) 開戶行: (電腦列印,不可手寫)XX銀行XX支行公司名稱:法人代表簽字:(親筆簽/私章) 200*年**月**日 希望你滿意!
❻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6)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❼ 授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授權代理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通過授權確立的代理。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授權代理的代理范圍以書面的授權書確定,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許可權范圍內實施民事行為。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必須向民事交易中的第三人告知自己的代理許可權范圍。
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
例如,在一般代理過程中,律師可以代理起訴、應訴、提供有關證據、法庭質證、發表綜合性代理詞、參與法庭辯論等。但是對於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處分的事項就不屬於一般代理的授權范圍。
(7)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在訴訟活動中的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處理授權代理時注意的事情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4、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變更。
❽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在一些法律案件裡面存在委託代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當事人委託自己的律師來處理一些事情,因為律師畢竟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官溝通起來會更方便,但是這個授權或者說委託代理它是有程度上的區分的,可以簡單的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殊授權代理。
大部分的委託代理都是一般代理,就算是你在委託的合同協議上面寫的,全權代理,法院一般也認為你仍然是一般代理,你要想真正做到特殊代理需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而且有一些案件是不適用特殊代理的,比如說離婚案件,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代償,不能夠代替當事人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變更,特殊也是不可以的。
❾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託三者有什麼區別
外包即承攬,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委任合同中受託人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
(9)委託代理商擴展閱讀
外包(承攬):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通常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