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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20:42

㈠ 我要開一家餐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回原件、法定代表人答(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
3、相關工作人員的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環境及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等相關材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1、將材料提交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相關工作人員將對經營場所進行看點,核查經營場所物品擺放是否合理,操作區與就餐區是否區分開等;
3、生產設備、環境、衛生條件都滿足條件,便會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值得一提的是,若餐飲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所列事項發生變化,一定要及時辦理變更。

㈡ 餐飲許可證在哪裡辦 需要什麼證件

一、餐飲許可證辦理部門: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局。

二、辦理餐飲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違規證明(沂水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科辦理)。

5、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證明資料。

6、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7、餐飲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有關的合法使用證明。餐飲服務場所選址應符合要求(選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8、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坐落圖、平面圖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需標明經營場所總面積,各功能間名稱、面積,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位置,門、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9、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2)餐飲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餐飲許可證辦理的注意事項

1、辦理地點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同時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2、申請資料

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3、結果反饋

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餐飲服務許可證

㈢ 餐飲許可證怎麼辦理

到當地食品葯品監來督管理局自食品管理相關科室(也可能是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詢問下,現在是在這里辦理,會詳細的告訴你需要准備的材料,領取下申請書你就可以回去准備材料了。
具體准備的材料給你附一份,可以先准備著。
1.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4.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5.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6.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7.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8.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
9.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10.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11.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
12.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3.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14.與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
15.不屬於被限定人員的說明資料;
16.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託書;
17.其他資料:

㈣ 餐飲服務許可證怎麼辦理拿什麼手續去辦理

申請程序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葯監窗口」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申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4)餐飲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庄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㈤ 小餐飲許可證怎麼辦理

小餐飲許可證需要持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等材料到當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餐飲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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