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賠償
A.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回以後,由此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還是補償
賠償。來補償沒有懲罰性自,只是補充性,一般在行政機關無過錯造成損害情況下會有。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B. 行政許可法中的補償與賠償有什麼區別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內,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容、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C.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種類有()民事賠償,國家賠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國家賠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實施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行政部門、執法部門都是政府機構,換名話說就是政府行為,當然不涉及民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3)行政許可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七條 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准、資費標准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D.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證要收回許可應如何補償
你要注抄意法律規定的用詞!
行政機關襲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和補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以有錯誤為前提。補償只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行一些補償,沒有過錯。
法律的東西,區別經常在一個字上,小心啊
E. 如何理解行政許可的權益保障和救濟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權益保障和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現代法治原則要求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其意見。據此,《行政許可法》規定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陳述權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准予行政許可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准確、適當,陳述自己對事實的認定以及主觀的看法、意見,同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的權利。申辯權是行政許可當事人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依據,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質問,以法律規定的正當手段駁斥行政機關的不予受理等決定以及駁斥行政機關提出的不利證據的權利。陳述權和申辯權屬於憲法上的言論和表達自由的范疇,是行政許可當事人實現權利保障的有效手段。此兩項權利主要在許可實施過程中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許可時,在行政機關審查自己的申請材料時,在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被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均可向行政機關陳述自己的觀點、主張所基於的事實根據、法律根據以及其他理由,以爭取行政機關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在行政機關可能對自己作出不利的行為時,則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辯,指出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為可能是錯誤的,辯明自己的清白,以避免行政機關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行為。
《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權利救濟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通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是通過司法審判程序的一種法律救濟制度。
司法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請求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並請求法院裁決的訴訟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這一權利通常是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某種不利決定之後行使的。例如,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依據《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對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行政機關實施的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利害關系人也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取得國家賠償權是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必然結果。建立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目的就是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侵犯的合法權益得到合理補救,所以《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國家賠償請求權。這也是公民憲法權利的具體化,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方式有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F. 行政許可法救濟原則
這個比較全。 一、合法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內、范圍、條件容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行政許可的規定,行政許可實施的主體、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應當公開。
實施行政許可時,不能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實行歧視待遇,要做到一視同仁。
三、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人民群眾。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六、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G. 行政許可撤銷的補償問題
你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用詞!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和補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以有錯誤為前提。補償只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行一些補償,沒有過錯。
法律的東西,區別經常在一個字上,小心啊~~~
H. 關於行政許可被撤回賠不賠償的相關問題,請高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專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屬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此,是錯的。